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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会计准则下应收票据的核算
作者:门茂华
来源:《商业经济》2012年第13期
[摘 要] 通过案例分析不带息应收票据的核算和带息应收票据的核算以及应收票据的贴现与转让核算,特别是对其中应收票据在附有追索权和不附有追索权两种情况下的转让和贴现的账务处理流程进行了论述。同时,指出原会计准则与新会计准则在应收票据核算中对转出方将应收票据转让或贴现时规定的不同。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应收票据;应收票据转让;应收票据贴现 [中图分类号] F231 [文献标识码] B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在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时,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企业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所以应收票据按照取得时票面金额作为其入账价值。商业汇票分为带息票据和不带息票据两种,带息票据是在票据到期日不但要收回本金而且还能收回按票面金额和固定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而不带息票据是在票据到期日只能按票面金额收回本金。 一、不带息应收票据与带息应收票据的核算 (一)不带息应收票据的核算
企业应当设立“应收票据”科目,用来核算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收到票据时,借记“应收票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贷记“应收账款”。票据到期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票据”,如果票据到期日付款人偿还,应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收票据”。不带息票据到期时的价值就是其票面金额。
例1:2010年3月7日,开原公司向远大公司销售A产品一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产品价款为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款项尚未收到,已办妥托收手续。该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远大公司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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