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cfp税务筹划与遗产筹划学习笔记
遗产税是对自然人去世以后遗留的财产征收的税收,通常包括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征收的税收和对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征收的税收。 遗产税具有财产税的典型特征。
三、赠与税
赠与税是自然人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时,依法对赠与财产应缴纳的税款。
赠与税的征税客体:
除包括赠与人无偿赠送给他人的货币和实物外,还包括无偿免除的债务人的债务或无偿为他人承担的债务,以及无偿提供给他人的预期可得的财产。
赠与税主要是为了补充遗产税的不足,所以其税制模式主要以遗产税为参照。
四、遗产税、赠与税的纳税人
(一) 遗产税制度类型: 1、 总遗产税制:(先税后分)美国
总遗产税制是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总额征收遗产税的制度。即一次性地先征税,然后进行财产的分割继承,而不管这项财产的去向如何。税率设计依据遗产总额确定,而不考虑继承人的多少及其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
设有起征点、免征额和扣除项目,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
具体征税方式
(1、按照遗产转移次数的多少征收不同的累进税 (2、按照遗产总额扣除负债以后的净遗产额征收 (3、规定起征点或者免征额,对小额遗产免征遗产税 (4、准许分期缴纳或者以实物缴纳
(5、总遗产税制的课税主体: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人
从1993年至2001年,美国联邦遗产和赠与税的税率表共设17个级次,最低边际税率为18%,最高边际税率为55%。
美国遗产税的征税对象:
美国公民或居民死亡时拥有或被推定拥有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有形个人财产(如货币)、无形个人财产(如公司股份)、合营公司与信托机构中的权益、债券、保险单、退休金、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现有动产、被继承人死亡前3年内赠与的财产。
(1、对配偶扣除的处理 (2、对信托财产避税的处理
(3、父母分给子女的免税信托财产不能超过25万美元,超过25万美元的部分视同遗产征税 (4、对慈善事业捐赠的处理
2、
分遗产税制:(先分后税)日本
29
分遗产税制又称继承税制,是指对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先进行分割,然后就各个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分别征收遗产税的制度。
分遗产税制的税负高低往往取决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一般也按超额累进税率计征。
具体征税方式
(1、对直系亲属继承的遗产征税较轻,其他人继承的遗产征税较重; (2、按照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多少,采取高低不同的税率; (3、分遗产税制的课税主体:各个继承人、受遗赠人为纳税人。
对居民实行双重税收管辖原则,即不论其继承的遗产是在本国境内还是境外,都要征税; 对非居民而言,仅就其在日本继承的遗产征税。 将人寿保险金和死亡退职金列入继承税的征税
3、混合遗产税制:(先税后分再税)意大利
混合遗产税制是指先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然后再分别对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征收继承税的制度。
混合遗产税的特点是先总额征税,以利源泉控制;再按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征税,以体现合理负担。
混合遗产税制的课税主体: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为纳税人
(二) 赠与税制度类型:
总赠与税制:指按赠与人一定时期内赠与财产的总价额课税,赠与人为纳税人。 分赠与税制:指按受赠人一定时期内受赠财产的价额征收,受赠人为纳税人。
五、征收遗产税的理论依据和原则 (一)理论依据
国家公共继承权说 溯往课税说 分散均富说 遗产课税能力说 社会公益说
(二)征收遗产税的原则
收入原则 公平原则 区别原则 简便原则
五.国外遗产税概况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实行分遗产税制
– 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一)美国的遗产税制度
美国的联邦政府开征联邦遗产税和联邦赠与税,两税使用同一综合抵免额,亦适用同一税率,
30
以防止纳税人利用遗产税税率和赠与税税率的不同而逃税。
计税方法
计算遗产总额(gross estate)
计算经济遗产额(economic estate):用遗产总额减去被继承人的各项债务、丧葬费用、遗产损
失、借贷、应付帐款等,就可以得出经济遗产额。
计算应纳税遗产额(taxable estate):经济遗产额求出以后,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扣除某些项目,
如扣除应当缴纳的税金、认证和管理费用、赠送未亡配偶的财产、捐献财产调整额等,然后就可以得到应纳税遗产额。
计算应纳遗产税税额(tax payable):根据应纳税遗产额和税率,计算得出应纳遗产税税额。 遗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步骤如下: 1、经济遗产额=遗产总额-费用支出 2、应纳税遗产额=经济遗产额-扣除项目
3、应纳遗产税税额=应纳税遗产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实际应纳税额=应纳遗产税税额-统一抵免和其他抵免项目
征税对象和范围
遗产总额是指被继承人留下的全部财产的价值, 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被继 承人去世时财产取得的利息、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人寿保险、年金和退休计划的收入、为被继承人保留的对某些财产或者所得的使用权或者行使权等。另外,遗产总额还包括被继承人在去世以前3年之内转移的各类财产的价值。
应纳税赠与的范围赠与人直接、间接或者以信托赠与形式赠与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都应当缴纳赠与税,具体包括现金、珠宝、股票、年金、人寿保 险、房地产等
遗产额的估价
税法规定,原则上将根据被继承人去世之日或其他可替代的估价日的公平市价估算遗产的价值。
估价日期的选择。
遗产执行人可选择被继承人去世之日(赠与发生日)或者被继承人去世以后6个月之内一个可替代的日期作为估价日 期。可替代日期是指被继承人去世以后6个月之内的财产分配日、销售日、交易日或者其他处置日。遗产管理人需要在第一次申报遗产税的时候做出上述选择,选择一经做出,不得更改。
1、 不动产的估价。
通常要按照不动产当前的用途,使用公平市价进行估价。税法还规定,如果不动产满足6项条件(如占遗产总额的50%以上、被继承人是美国公民或者居民等),遗产执行人可以选用特殊的估价方法。这一选择必须在联邦国内收入局发出征税通知以后的90天之内作出。并且,与公平市价的估价相比,使用特殊的估价方法对遗产总额估价的减少额不得超过75万美元。 2、股票和债券的估价。
31
4、经营企业权益的估价。如果被继承人拥有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是一名合伙人,其拥有的企业财产或者合伙财产应该使用估价日的合理价格进行估价。估价可以参照有意购买方按照该企业的资产和获利能力所出的买价。
3、年金、保险金等的估价。对于被继承人去世时的剩余年金、人寿保险等的估价,是根据专门的表格进行计算。
赠与额的估价
赠与额的估价应以赠与发生日为估价日期
1、 对于赠与的财产,应当使用赠与日该财产的公平市价进行估价。
2、 对于股票和债券、共同基金的份额、普通信托基金、人寿保险、年金、经营企业的权益等
特殊类型赠与财产的估价,与前述遗产额的确定原则相同。
费用扣除
一、与遗产有关的费用扣除
可以扣除的必要的费用支出包括: 1、 实际由遗产支付的丧葬费用;
2、 管理者的佣金和律师费等管理费用; 3、 要求取得遗产的费用;
4、 在被继承人去世以前已经发生纳税义务、但是尚未缴纳的税款; 5、 被继承人尚未偿还的债务;
6、 火灾、水灾、 海难、意外或者偷盗等损失未获保险赔偿的部分。 二、与赠与有关的费用扣除
可以扣除赠与人所负担或者用于支付的受赠人的医疗和培训费。
三、其他扣除项目
遗产和赠与税的扣除项目主要有婚姻扣除、慈善捐赠扣除、家庭拥有事业特别免征额、年度不予计列项目等。 1、婚姻扣除 2、慈善捐赠扣除
3、家庭特有经营(qualified family-owned business)特别免征额
在1977年,税法规定除了60万美元的综合免税额外,可以再加上70万美元的家庭特有经营特别免征额,但是两者合计不得超过130万美元。 4、年度赠与税免征额(annual gift tax exclusion)。对于赠与税,在日历年度内,纳税人对每位受赠人的赠与可以享受l万美元的不予计列额。自2002年起,年度赠与税免征额提高到1.1 万美元。如果纳税人的配偶不是美国公民,纳税人对其配偶的 赠与的年度不予计列额为10万美元。
税率:
美国联邦遗产和赠与税适用统一的税率表。
2000-2001财政年度实行17级超额累进税率,
1、 最低边际税率为18%,适用于应纳税遗产额不超过1万美元的部分; 2、 最高边际税率为55%,适用于应纳税遗产额超过300万美元的部分。
根据2001年美国减税法案,从2002年到2009年,美国遗产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将逐步下降:
32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