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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p税务筹划与遗产筹划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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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5 0:02:29

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 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 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 居住地。

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

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也就是说,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之内虽有离境,但只要他每次离境的时间不超过30日而且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仍然算中国的居民。

在华居留时间的计算:1、(境外无任职)算头且算尾。入境和离境当天都要计算。 2、(境外有任职,头尾算半天)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

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所得来源的确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境内,均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50年规则和90天规则

“5年规则”: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90天规则”: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如适用相关税收协定则为183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履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流程图

境内所得 境内境外支付 支付 临时来华 √ 免征 0-90(183) √ 免征 √ √ 90(183)1年 √ √ 1年-5年 5年以上 √ √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免征 免征 免征 √ √ 免征 免征 免征 免征 √ 非居民 一般非居民 (境内无住所) 居民 特殊非居民 一般居民 特殊居民 21

纳税人状况 是否在中国有住所 ↓否 是否为在中国境内居住五年以上的外籍人员 ↓否 是否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外籍人员 ↓否 是否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90天(如果适用有关税收协议可以延长到183天)但少于一年的外籍人员 ↓否 是否为临时来华者且取得的受雇所得由中国公司支付或承担 ↓否 是否为临时来华者且取得的受雇所得由境外公司支付或承担 是→ 是→ 是→ 全球收入 全球收入 纳税义务 境内收入 境外收入境内负担部分 是→ 境内收入 是→ 是→ 免缴 境内收入境内负担部分

外籍人士纳税表 境内有全部纳税 住所 0-90/183天 境内无住所 90/183-365天 境内所得 境内负担 境外所得 境外负担 境内负担 境外负担 境内负担 境外负担 免税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负担 境外负担 境内负担 免税 1-5年 境内所得 22

境外负担 境内负担 境外所得 境内所得 6年(含)以上 境外所得 境外负担 境内负担 境外负担 境内负担 境外负担 免税 全部纳税 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 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其该年来源于境内的 所得申报纳税;如果某一纳税年度在境内居住不满90 日,按照―90天原则‖纳税,并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 起计算5年期限。

对高管的征税规定

如果个人非中国的习惯性居民,但是其在中国内企业担当董事或高管,须自其担任该职务之日起,至终止其该职务之日止,就其来自于中国企业的所有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除非其担任该职务只是兼职且其在一个日历年度中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期间没有超过90/183天。

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可按上述规定确定其纳税义务。

(按1-5年规则处理)

高层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90/183天以内 特殊非居民变种公式(收入不能合理归属) 90/183天以上 按特殊居民方式征税(境内所得+境处所得境内支付部分纳税) 按基数计算 满5年 全部纳税 如果上述各类所得是日工资薪金或者不满一个月工资薪金,应换算为月工资后计算其应纳税额。

雇主替雇员负担税款应纳税额的计算

1、雇主为其雇员全额负担税款,其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注:税率为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的余额确定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式中税率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2、雇主为其雇员部分负担税款(定额),其应纳税额的计算:

23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3、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税前收入)-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雇主替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税额的税务处理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的机构场所为其受派到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的税款,则:

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工资(即扣除了原居住国税额的工资)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按该雇员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即:未扣除原居住国税额的工资)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按其雇员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A、按不含税工资换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B、按实际工薪收入换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收入—速算扣除数

取A、B两则较大的计算所得税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 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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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 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 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 居住地。 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也就是说,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之内虽有离境,但只要他每次离境的时间不超过30日而且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仍然算中国的居民。 在华居留时间的计算:1、(境外无任职)算头且算尾。入境和离境当天都要计算。 2、(境外有任职,头尾算半天)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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