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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检疫协检
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浙农政发[2014]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4.16 【实施日期】2014.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农政发〔2014〕3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
为构建官方兽医负责、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的动物检疫工作落实机制,切实履行动物检疫工作职责,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以及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 》(农医发〔2011〕2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浙江省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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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6日
浙江省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动物检疫工作需要,依法履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检疫协检员(以下简称协检员)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兽医专业人员。
第三条 根据当地动物检疫工作实际,依法配备与本地动物养殖、屠宰、经营以及动物产品经营等情况相适应的官方兽医。
因依法配备的官方兽医力量尚不能满足动物检疫工作需要的,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配备相应的协检员。
第四条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协检员配备的协调、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协检员指定聘用和工作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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