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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型PE的构建
PE的概念:
即Private Equity Fund,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专项用于对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集合。
—私募:募集对象有人数限制(50/200); —股权投资:投资于未上市的公司。 PE的法律形式: 1.公司型
优势:经营模式简单清晰、易为投资者接受。
-劣势: 注册资本缴纳的规定过于僵化;重大变更情况时,股东的表决、工商变更程序繁琐;双重征税问题无法避免。
2.信托型
优势:运作成本较低;资金的安全性较强;信托受益人退出机制灵活。
劣势:对于设立主体有严格的限制,受到的监管较多;信托资金退出的渠道受到限制(光大银行IPO,东软股份重组) 信托权益持有人只在信托进行最后清算时,才能收回出资。 3.有限合伙型PE(架构)
优势:
? 出资方式灵活,有利于实现人、财、物的合理配置; ? 设立程序简便,无需进行验资等手续; ? 运作灵活,治理结构合理;
? 同股不同权(管理、分红、责任承担) ? 分配机制自由,没有盈利也可以进行分配,避免公司规定的繁琐程序; ? 不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 有限合伙型 PE设立的条件:
? 合伙人:
2个以上,50 个以下;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 普通合伙人:1个以上(包括一个)49个以下;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1个以上49个以下; 有限合伙型 PE设立的出资:
有限合伙型 PE设立的程序:
有限合伙型PE的运作:
? 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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