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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四川省邮政业务委托代办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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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8 17:49:19

四川省邮政业务委托代办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促进邮政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原国家邮政局2001年9月29日制定的《邮政业务委代办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邮政业务委托代办(以下简称业务委代办),是指邮政企业通过订立业务委托代理合同的形式委托社会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业务,代办单位或个人获取代办费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 发展邮政业务委代办应遵循的原则 (一)因地制宜,合理规划; (二)规范管理,保障服务; (三)促进发展,提高效益; (四)保证全网统一性、完整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邮政业务委代办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层负责。

第五条 各级邮政企业市场经营部门为业务委代办管理牵头部门,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相关部门按分工负责委代办业务的组织、管理、检查、指导和监督职责。

第六条 省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市场经营部负责全省邮政业务委代办管理工作。负责牵头拟定和调整业务委代办的规定、办法;负责制定委代办业务发展规划;

(二)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负责委代办网点的建设,负责业务委代办营业、投递作业组织管理、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业务委代办网点设立、撤并的管理;

(三)企业发展与科技部负责业务代办费标准的制定、调整; (四)计划财务部负责委代办收入稽核;

(五)安保视察部负责指导、监督及检查业务委代办网点的安防工作; (六)人力资源部负责指导下级单位协助办理业务委代办人员社会保险;

(七)法律事务部负责业务委代办合同规范文本的制定,指导各单位签订委代办合同。

第七条 市(州)局应明确相应职能部门职责,分别负责委代办业务发展、业务组织与管理、监督检查、财务、安防等工作。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邮政业务委代办管理实施办法并指导县(市、区)局实施,促进邮政业务委代办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 县(市、区)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邮政业务委托代办的规定和代办费标准,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邮政业务委代办工作。

第九条 县(市、区)局业务委代办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业务委代办政策及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邮政业务委代办的相关制度;

(二)负责邮政业务委代办网点的统筹规划,对业务代办网点的设立、撤并条件进行审查和上报;

(三)负责业务委代办合同的审签、续签、终止; (四)负责业务委代办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负责邮政业务委代办费的计算、复核、发放;

(六)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业务委代办网点的安全管理; (七)负责业务委代办网点档案的建立与日常管理。

第十条 邮政企业委托社会单位或者个人在邮政自办网点以外代办邮政业务的网点,按业务规模、业务种类、服务范围分为邮政业务代办所、邮政业务代办点。

(一)邮政业务委代办所一般指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有营业或者同时具有营业和投递功能,可以代办收寄给据邮件及多种邮政业务的网点。

(二)邮政业务委代办点一般指:1、邮件报刊代投点;2、农村信报接转点(“村邮”服务点)、3、“三农”服务点;4、报刊亭;5、社区服务点;6、其它。

第十一条 邮政业务委代办一般按以下三种方式管理。

(一)个人代办邮政业务方式。邮政部门与个人签订邮政业务委托代理合同确定的委托代理方式。

(二)社会单位代办邮政业务方式:邮政部门与有关社会单位签订邮政业务委托代理合同确定的委托代理方式。

(三)乡办邮政方式:县(市、区)邮政部门与乡镇一级政府签订邮政业务委托代办合同确定的委托代理方式。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与个人、社会单位确立的“邮政业务委代办”行为是委托代理合同关系。

第十三条 委代办邮政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邮政业务规章制度和邮政通信纪律,认真履行业务代办合同,保守客户通信秘密,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确保邮政通信畅通,接受邮政企业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并有义务接受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渠道管理

第十四条 邮政业务委代办网点是邮政通信网络、渠道的组成部分,邮政企业应将其纳入当地邮政通信服务网络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邮政企业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根据本地区经济状况、人口密度、地域范围合理设置委代办网点。

第十六条 业务委代办网点设置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办理受托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邮政企业提供生产场地的,受托单位或个人应与邮政企业签订租赁协议;

(二)从事邮政业务委代办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营业登记;

(三)接受邮政企业委托代办邮政业务的社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为其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单位对有关人员负有管理、安全责任;接受邮政企业委托代办邮政业务的个人,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自行办理社会保险或委托邮政企业代为办理社会保险。

(四)业务委代办网点应符合《邮政企业形象管理手册》的基本要求,要有中国邮政标识,悬挂网点名牌、营业时间牌和邮政信筒(箱)等。 第十七条 业务委代办人员应当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具备办理有关邮政委托代理业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 委代办网点的设立或者撤销,由县(市、区)邮政局报市(州)邮政局审批,并由市(州)邮政局报省邮政公司备案。

第十九条 邮政自办网点需要改为业务委代办网点,由市(州)邮政局报省邮政公司核准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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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邮政业务委托代办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促进邮政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原国家邮政局2001年9月29日制定的《邮政业务委代办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邮政业务委托代办(以下简称业务委代办),是指邮政企业通过订立业务委托代理合同的形式委托社会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业务,代办单位或个人获取代办费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 发展邮政业务委代办应遵循的原则 (一)因地制宜,合理规划; (二)规范管理,保障服务; (三)促进发展,提高效益; (四)保证全网统一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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