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意见
(十五)在义务教育阶段融入职业教育。落实学科课程标准,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利用数学、科学、物理、化学、生物、地理等学科知识,加强教学与现代工农业生产的联系,有意识地融入职业教育,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重视学科教学的实践环节,加强观察、演示、实验、操作、练习和实习作业,组织学生到实习工作基地、实验园地以及工矿、农科所等地方参观、实验、测量、探求,使学生通过各种实践活动,从具体到抽象,从感性到理性,理解和掌握生产技术知识,将所学的科学知识和原理运用于实际生活,培养科学思维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正视学生的差异性,加强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做好职业人生规划。
三、落实扶贫控辍,避免因贫失学辍学
(十六)精准确定教育扶贫对象。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针对深度贫困地区、高寒牧区等失学辍学率可能较高的地方,把控辍保学工作作为脱贫攻坚的硬任务,压实工作责任。聚焦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把建档立卡和农牧区低保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脱贫攻坚重点对象,把残疾儿童少年、残疾人子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留守儿童作为重中之重,对贫困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坚持优先帮扶、精准扶贫,切实提高扶贫成效,到2020年全面完成“发展教育脱贫一批”任务,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扶贫、民政、安置帮教机构、残联组织,加强排查,摸清情况,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按照“一家一案,一生一案”制订帮扶方案,统筹各类扶贫、惠民政策,确保孩子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
(十七)保障教育事业发展经费。进一步健全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在校学生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地(市)、县(区)上年本级地方财政收入的20%用于教育。各地(市)要积极主动做好与对口支援省市的协调工作,落实和实施好教育援藏项目,加大援藏资金对教育的投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教育经费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继续实施教育“三包”及免费教育政策,逐步提高“三包”标准。继续实施并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加大对残疾学生就学支持力度,对符合资助政策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给予资助,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根据国家要求,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进一步提高各学段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建立完善生均拨款(生均公用经费)制度,保障学校正常运转。
四、强化保障控辍,避免因上学远、上学难而辍学
(十八)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统筹考虑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学校布局、学位、交通状况等因素,坚持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合理划分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实行学区免试划片招生,确保适龄儿童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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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都能免试就近入学。严禁跨学区招生,严禁招收择校生,对违反招生政策的,不予办理学籍,不予拨付教育经费。各地(市)要加大本地教育教学质量提升成就的宣传,引导学生就近入学。
(十九)科学合理调整学校布局。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学龄人口分布变化趋势,按照适度集中办学、以寄宿制为主,严格坚持“乡镇举办小学和幼儿园,村或联村办好必要的村小、教学点和幼儿园,县(区)举办初中”的义务教育办学原则,科学合理布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改善高海拔牧区学生学习生活条件,办好“国门”学校,保留并办好边境线上的教学点。
(二十)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学校建设标准,根据勤俭办学、保基本、补短板的原则,逐县逐校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台账,依托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高寒牧区学校风雨操场与供暖建设等,科学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在校舍建设、教师资源配置、生均经费、教学仪器设备、教育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向基层学校倾斜,完善功能用房,改善乡镇中心小学、乡村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办学条件。落实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寄宿制学校经费保障力度,对在校生不足100人的学校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
(二十一)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按照“两为主”“两纳入”原则,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完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按相应标准对民办学校给予经费补助,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各地要根据实际不断完善随迁子女入学的具体办法,形成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长效机制。
(二十二)关爱保护留守儿童。落实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深入排查,建立台账,全面掌握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加强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提供电话、视频通话等工具,方便学生和家长联系。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督促外出务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树立强制报告意识,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人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形,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十三)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各地各校要利用学籍系统做好辍学学生标注登记工作,并确保学籍系统信息与实际一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生失学辍学情况监测,把深度贫困地区、高寒牧区和流动人口相对集中地区等作为重点监测地区,把初中作为重点监测学段,把流动、留守、残疾、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儿童少年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作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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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监测群体,同时加强对地(市)直属学校控辍保学工作的监管,定期发布监测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要建立学籍系统和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比对核查机制,及时发现未入学适龄少年儿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残联组织、安置帮教机构要共同核查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数据,安排他们以合适形式接受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同时防止空挂学籍和中途辍学。
五、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二十四)强化组织保障。各地(市)、县(区)、乡(镇)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控辍保学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落实目标责任制,切实建立起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层层分解责任,形成权责明确、制度严明、措施得力的控辍保学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控辍保学督导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将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考核体系,作为对政府及其主要领导考核的重要指标,对控辍保学工作不力的,予以约谈、问责。
(二十五)加强法制宣传普及。各地(市)、县(区)、乡(镇)、村(居)委会要继续加大控辍保学宣传力度,积极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标语等途径,利用印发宣传资料、召开会议、驻村工作队走村入户等形式,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家长送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成为自觉行为,让广大适龄儿童少年知道接受义务教育既是自己的权利,也是自己的义务,主动接受义务教育,努力营造学校、家庭、社会共同控辍保学的浓厚氛围。
(二十六)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继续把控辍保学作为义务教育巩固提高工作的重点,对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和巩固水平开展专项督导,作为责任督学日常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控辍保学工作不到位、义务教育辍学高发、年辍学率超过控制线的县(区),不得评估认定为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已经评估认定的县(区)要撤销称号,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责令县级人民政府进一步摸清学生辍学情况、制定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因地、因家、因人施策,强化工作措施,切实降低辍学率。自治区教育督导部门每年要对控辍保学重点县(区)至少进行一次专项督导,排查政策措施空白点和工作盲点,把控辍保学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建立健全控辍保学约谈制度和通报制度,实行控辍保学督导检查结果公告、限期整改和责任追究制度。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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