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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职责
学校卫生工作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完善素质教育的基础性工作,是学校教育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充分加强和利用对儿童青少年学生发育和健康有利的因素,限制、干预和消除不利因素,提高学校卫生保健工作水平。为保证师生具有良好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服务,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服务。
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委第10号令、卫生部第1号令)、市教委和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学校卫生工作的意见》(京教体【1999】009号),以及原国家教委下发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教体【199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的具体实际,特制订本《职责》。
1、 学校卫生工作应当由学校校长负责,学校各有关部门参与执行,卫生
专业技术人员(校医或卫生教师)是校长在学校卫生保健工作中的参谋和助手。
2、 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学校校长领导下组织制定全校的健康
教育相关制度和规定。
3、 负责监督指导学校教育教学过程的执行情况。根据定期组织对全校教
职员工开展健康相关知识的培训,对教授健康教育的教师授课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发现教育教学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4、 协助学校总务部门做好教学卫生管理。对学校教室面积、装修、采光、
通风及微小气候提出科学的建议,对教学环境如课桌椅、黑板的设置、教具、学生饮用水及洗手设备的卫生安全定期进行检查、监测和指导。参与校园环境建设、大气污染及噪音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5、 参与学校就餐工作的管理,定期组织对学生食堂(或营养餐)的食品
质量和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6、 配合本区县中小学卫生保健所(站)做好学生常见病的监测和防治工
作。负责组织学生进行定期体检和专项检查,建立学生健康档案,进行统计分析,掌握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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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学生正常发育和身心健康。负责将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和医生的建议及时通知家长,做好反馈、追踪工作,并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根据毕业生的身体条件为学生今后升学、就业提出指导意见。 7、 做好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包括两操一课)和劳动的卫生指导。为学生
参加体育课运动量、劳动课负荷的甄别诊断提供科学参考依据。 8、 负责组织实施学生预防接种工作。全面掌握每个学生的疫苗接种情
况,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地段医院保健科和区县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发现重大疫情及时上报区疾控中心和区教委,协助学校领导及时采取各种隔离、预防措施。
9、 开展学校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在上好健康教育课的同时,参与学校
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教职员工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10、 负责做好日常医疗护理工作。要在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的基础
上,积极开展医疗工作。有条件的学校特别是寄宿制的学校,应配备有观察室、观察床、药品器械,开展必要的医疗活动,保证抢救措施,以防不测事情的发生。 11、 参与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12、 开展学校红十字青少年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13、 做好学校卫生科学研究工作。从保护学生身心健康的预防观念出发,
积极开展各种科研工作,努力提高学校卫生保健工作水平。 14、 本职责适用于本市中小学校的校医或卫生教师。中专学校参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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