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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案件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证据体系及转化研究
作者:高灿 董莅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2期
摘 要 2017年1月1日施行的“两高”办理环境案件司法解释和由环保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25日发布施行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再一次掀起了对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研究热潮。本文从我国证据体系的认识着手,深入分析了法律实务和学术研究中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机制,从新的角度审视证据转化并提出转化的具体方式。
关键词 行政执法 证据 行刑衔接 环境案件 证据转化
作者简介:高灿,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公职律师;董莅,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152 从2016年12月到2017年1月,最高法、最高检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环保部、公安部和最高检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先后发布实施,其中关于若干行政执法证据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规定与之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相比发生了显著变化,对此行政与刑事衔接中证据规则的演进值得加以研究。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一)行政与司法双轨制
我国在公法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存在两轨并行的情形。即违反法律后果有普通的“违法”和 “犯罪”之分,国家追究前者的机制是行政处罚,追究后者的机制是刑事司法制度(见图1)。
(二)行政案件的司法移送
相应的包括经济法、行政法在内的部门法预设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一个当普通违法行为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时的行-刑衔接机制——案件移送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310 号),案件移送是指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授权的组织,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后果等,按刑法和司法解释中追诉标准的规定,将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向公安、检察机关进行的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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