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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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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24 5:53:47

同意,而且立案时间有严重问题,26日交诉状,26日8时保全,那么审查案子是什么时间,立案又是什么时间,8时前就立案了吗?况20号裁定书的日期是二月十六日,那么说,诉前10天就裁定了吗?

既然象山矿多经是以“经济合同纠纷”为由诉的,那么法庭是否对合同进行了审查,三份合同是否到期,至立案之日还没一份合同到期,纠纷在那里?况且刑事在前,先刑事,后民事的办案原则,难道不知,刑事没审,民事凭什么立案,合同不到期,又凭什么立案?既认定是“无效合同”,那么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案子又是怎么立的?审理又是怎么审的?判决又是怎么判的?既认定合同为无效合同,那么就应该终止审理,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可该院经济庭不但没有驳回,而且以“无效合同立案,无效合同审理,无效合同判决,导致案子脱轨,致使审理判决一错再错,一错到底。”

认定事实错误,一院两审两判自相矛盾,事实相悖。 (1994)20号判决在经审理查明中写到:1994年1月12日下午,公司为了督促邵西峰尽快归还贷款,派人到邵西峰家(该炊具厂)写清了是公司派人,而不是经陈小利同意,而且说是经陈“清点”,记帐拉走产成品三车,存放公司库房,双方加锁等等,可笑至极。清点了多少?都是什么东西?数字是多么,价值是多少?车是什么车,难道就清点了三车,记帐就记了三车吗?证据是什么?难道是在拉土、拉粪,陈

小利是傻子不成?既认定合同是“无效合同”,那么合同到期又从何谈起呢?(见证据20号裁定书判决书)。

一九九五年另案的审理中,法庭传唤了五位证人到庭保证,律师同时也对主要证人进行了询问(有笔录为证),申请人以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为由起诉的,象山庭查清了大量的侵权、抢劫的事实,被申诉人竟不出一件证据来为己辩解,并当庭承认了没同意未清点的事实。尽管副院长张忠东带经济庭七八人前来武力干涉庭审,但审判员张引学还是向我及律师王洪、杜晓晖表示胜诉。可遗憾的是,判决下来后,却是驳回维持。20号判决本案不予审理,另案又被韩城法院驳回。判决书中,对审诉人提供的大量证据不予采信。又捏造与我妻陈小莉达成封存转库协议,对元月十二日拉走的产成品未作清点。20号判决是清点、记帐,申诉人并没有什么“达成封存转库协议”是派人到邵西峰家。55号判决,又达成了封存转库协议,又承认了未清点的事实。究竟是那个判决是真的,未清点即不同意,达成协议岂能不清点?

判决下来后,我同代理人去找张引学,你不是说“胜诉”吗,怎么又败诉了呢。张说领导叫他这么弄,他也只能这么写。我问那你收了我6000元钱(打白条),判决上4000元,下欠钱退给我,张说他写错了,到底错了没有。张引学门前5车块煤就能说明问题。

中央两次交办,省院交办,省委交办,渭南、韩城层层

包案,造假编筐,顶案不办

2010年1月,省委、渭南市委交办。韩城市委书记姚双年交办,包案领导政法委柳书记、联席办、法院皎西平院长包案。2010年元月省院前主任交办,包案领导皎西平。2010年4月中央政法委交办,包案领导、省院王秋菊,渭南中院,田永华、凌恒山、韩城法院薛新法、刘国栋2011年9月中央政法委二次以“返还赔偿”为由交办,省院、渭南中院多次督办,包案领导为高晓鹏、高旺纯、韩城市委、政法委、联席办交办,包案为人大文主任,法院皎西平。

自案发以来,我韩城政法、人大市委、渭南政法人大、省委、人大、省法院、检察院上访均130余次,信函100余封,北京上访250余封,法院上访申诉30余次。

A:皎西平包案时说姚书记批转交办,姚书记根本就不懂法,那几年法院搞经济呢,冤枉的人多了,不是你邵西峰一个,有的被冤枉了,枪毙也就枪毙了。

B、田永华,凌恒山2010年4月包案时,从7月-9月一直叫我在家等,那里都不要去,他二人来给我召开听证会,但一直至今都未来。未开过一次听证会,但是已于2010年8月19日伪造了“信访案件终结报告”(2010)第140号,同时在韩城矿业三楼会议室于2010年8月19日召开了所谓的由韩城矿业、象山矿井,法院单方的黑听证会,实为吃钱会,买房会。对于假终结,黑听证,2012年田、凌二人都不敢承

认。假终结捏造了大量莫虚有的所谓事实,与案件无关,根本不存在的荒谬事实。实报省院的是2012年3月20日,案号032号。韩城法院也伪造了“最高人民法院案件终结告知单”2011.7.1日,并私刻了“最高人民法院”公章。据我所知,最高人民法院至今都没有终结我的案子。

C、韩城法院违法保全,查封、扣压了厂子所有原材料、设备,拉走了电机,抛光机各两台,终审执行了,执行至今没有终结。厂子被抢,被查封扣压,设备被拉走,厂子彻底遭破坏,至今没有返还,没有赔偿,没有解封,连家都抄了,根本无法恢复生产。厂子那里去了,21年的损失法院赔了吗?这怎么终结呢?请看终结“细则”办法是怎么规定的?

D、中央政法委二次交办:由省政法委、省高院、渭南中院交办下来的,然后韩城法院交办给了象山庭高旺纯。信访科长吉红林,就可以进入程序,可是高旺纯调卷查阅后说,院里只让他给我解释,我说:省院督办让尽快裁决。高说:高晓鹏说省院不规范,薜新法说督办是假的;他说,他已经高薜二位院长汇报过了,高旺纯叫找高晓鹏(包案院长)高晓鹏让找薜新法,薜让找吉红林,吉红林让找高旺纯,韩城法院踢皮球。无奈我找常务副院薜新法,薜说等他问吉红林再说。再找正院长皎西平,皎让找薜新法,再见后说等他问高晓鹏后再说。就这样,一月又一月,一年又一年,至今又让我去找检察院,还是给我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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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而且立案时间有严重问题,26日交诉状,26日8时保全,那么审查案子是什么时间,立案又是什么时间,8时前就立案了吗?况20号裁定书的日期是二月十六日,那么说,诉前10天就裁定了吗? 既然象山矿多经是以“经济合同纠纷”为由诉的,那么法庭是否对合同进行了审查,三份合同是否到期,至立案之日还没一份合同到期,纠纷在那里?况且刑事在前,先刑事,后民事的办案原则,难道不知,刑事没审,民事凭什么立案,合同不到期,又凭什么立案?既认定是“无效合同”,那么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案子又是怎么立的?审理又是怎么审的?判决又是怎么判的?既认定合同为无效合同,那么就应该终止审理,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可该院经济庭不但没有驳回,而且以“无效合同立案,无效合同审理,无效合同判决,导致案子脱轨,致使审理判决一错再错,一错到底。” 认定事实错误,一院两审两判自相矛盾,事实相悖。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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