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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质量控制制度 1、严格执行三检制度:
承包人是工程质量的主体,开工前各项目部必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的质量自检体系,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按检”的三检制度。严格做到施工技术员与质检员独立工作。施工技术人员不得兼任质检人员。只要有施工的地方必须有技术员或质检人员在场,监理在抽检时必须有质检人员在场。
承包人必须重视内业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承包人的现物资料必须与施工进程同步形成、积累、整理和保管。现场自检资料必须由质检人员现场检查填写,现场签认,不得由专职资料员臆造和追记。因此,必须严格执行“先签字后施工”的工序检验质量认可控制程序。施工记录要复印两份,提交监理工程师作为该分项工程中间交验和计量支付的书面依据。
2、定期交流传递信息制度:
由于工程施工复杂,不可预见因素较多,因此,必须加强业主、设计、施工、监理监控四方的信息向传递和沟通。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必要时召开有关专题会议、专家会议解决。项目监理部初步决定,除每月底准时召开一次工地例会外,将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随时召开工地例会或现场 协调会,及时传递、交流信息,做好有关书面记录,抄报有关各方。
十一、做好工程监理涉及的其他措施、承诺和建议 (一)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错施
l、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按规定及时提交事故报告。监理机构在向发包人报告的同时,指示承包人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 保护现场,做好相应记录。
2、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参与处理意见等工作。
3、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按照批准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和措施对事故进行处理。经监理机构检验合格后,承包人方可进入下一 阶段施工。
4、当监理机构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向发包人报告后,发包人没有及时答复,监理机构认为可能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除继续督促发包人尽快决策外,一方面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另一方面则应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5、当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时,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进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监理工作四控(安全、质量、进度、投资)出现偏差时的纠偏措施
1、质量、出现偏差时的纠偏措施:
(l)材料、构配件和苗木未经检验,不得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苗木,应督促承包人及时运离工地或做出相应处理。
(2)监理机构如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有异议时,可指示承包人进行重新检验;必要时,监理机构应进行平行检测。
(3)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对材料、
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进行检验,应及时指示承包人补做检验;若承包人 未按监理机构的指示进行补验,监理机构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自行或委 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一切方便并承 担相应费用。
(4)监理机构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 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时,应指示承包人立即整改。
(5)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保证施工设备按计划及时进场,并对进场的施工设备进行评足和认可。禁止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投入使用并应要求承包人及时撤换。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对施工设备及时进行补充、维修、维护,满足施工需要。
(6)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承包人应提供该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以及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检修合格证。经监理机构认可,方可进场。
(7)监理机构若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施工质旨和进度时,应及时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撤换。
(8)监理机构应采用现场察看、查阅施工记录以及对材料、构配件、试样等进行抽检的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应及时对承包人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工法以及各种违章作业行为发出调整、 制止、整顿直至暂停施工的指示。
(9)监理机构应严格旁站监理工作,特别注重对易引起渗漏、冻融、冲刷、汽蚀等工程部位的质量控制。
(10)监理机构发现由于承包人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
以及施工设备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质量事故时,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必要时,责令 其停工整改。
(11)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环境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时,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停工整改。
2、进度出现偏差时的纠偏措施:
(l)监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实际工程进度与施工进皮计划发生了实质性偏离时,应要求承包人及时调整施工进度计划。
(2)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情况,公正、公平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期变化事宜。当工程变更影响施工进度计划时,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编制变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
(3)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和施工进度计划及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工期索赔申请,提出索赔处理意见报发包人。
(4)范工进度计划的调整涉及总工期目标、阶段目标资合使用等较大的变化时,监理机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发包人批准。
(5)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延,可能致使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或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调整施工进度计划,编制赶工措施报告,在审批后发布赶工指示,并告促承包人执行。监理机构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对因赶工引起的费用事宜。
3、投资出现偏差时的纠偏措施:
(l)因承包人违约造成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监理机构应就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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