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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电话号吗:68219248。
承租方:洛阳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乙方):电话号码:
根据国家及省、市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定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及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租范围),土地所有权属国家。
第三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地块位于 ,面积为 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 年,自取的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五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土地使用权租金为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自 年起,乙方应于每年 月 日前向甲方缴纳当年的土地使用权租金。逾期缴纳的,按月加收应缴额3%的滞纳金。乙方连续拖欠租金达3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乙方并付清所欠租金。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金收取标准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年不作调整,以后调整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收取。
第七条 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将合同要求支付
的费用到甲方所在地汇入甲方银行账号内或以现金形式交纳。
第八条 该土地为 项目用地,乙方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和现状土地使用条件的,经甲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
第九条 本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已满或乙方提前终止经营时,本合同同时终止履行。乙方对该土地内投资建设的建筑物、附着物有权处置,但时间不得超过 年,向甲方提交续期用地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经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方可使用。 第十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如需转让、转租,必须按规定经甲方同意并办理过户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
第十一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有该土地使用权,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期限应相应推延,乙方有权请求赔偿。
第十二条 在土地租赁期限内,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出租土地的利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积极配合,并如实出具有关证明檔。
第十三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管辖,若国家使用,乙方应无条件解除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存档备案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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