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解读(精)
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 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 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 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7.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8.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者被行政拘留期间,未提 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9.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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