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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重点条款解读与预防
(自 2013年 5月 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以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各种用工 信息: (一 职工名册。 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姓名、 性别、 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止时间、劳动 合同期限、工作岗位等内容。
(二录用登记。包括入职登记表、劳动者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三 工时台账。 包括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记录。 (四 工资台账。 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加班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的发放 情况,列明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以及应发工资项目 和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 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
用工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职工名册、 录用登记应当至少保存至劳动 者离职后两年。
(解读:新条例将原本分散在其它规定中关于用工管理台帐集中规定。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 定相辅相成,如果员工因劳动纠纷离职后提起仲裁,并申请劳动部门要求用人 单位公开相关的资料,如劳动关系资料、工资考勤资料,倘若用人单位在保管 期内无法提交或拒不提交的,则很可能就推定员工的主张成立,即由用人单位 承担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应建立好全方位用工管理台帐,安排专人负责用工管理台帐,特 别是做好劳动者的信息资料核实工作,确保该信息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用 人单位若未按规定建立并保存各项用工管理台帐,或者伪造相关台帐的,将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 规定的实习、 见习单位接收实习、见习人员的,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台账:
(一实习、见习人员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与 现住址、联系方式,实习学生所在学校、是否顶岗实习,以及实习、见习的起止 时间、工作岗位等内容。
(二实习、见习时间台账。包括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实习、见习工作时 间的记录。
(三报酬台账。包括报酬、补助、补贴的发放情况。 (四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台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
实习、见习人员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至实习、见习结束后两年。 (解读:新条例除要求建立正式员工的用工管理台帐,而且还要求建立实 习、见习人员的管理台帐。这一点在以前的劳动法规中没有相关规定,需要引 起用人单位重视。重点在于用人单位要为实习、见习人员办理人身以外伤害保 险,因为该类人员尚未毕业,因此不可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 档案,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对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 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姓名、基本 违法事实、处理结果等。
(解读:对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领导人员,扩大其对 社会负面的影响,从而督促企业规范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记录的用 人单位实行重点监控,加强日常监管,增加检查频次。
有关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承接投资、 参加政府采购等申请时, 应当将用人 单位三年内是否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记录作为参考。
(解读:用人单位今后发生了欠薪、欠缴社保费用等违反劳动保障的行为, 将影响其三年内的承接投资和参加政府采购。将单位的劳动违法记录作为日后 承接项目考核因素之一。用人单位应多加注意。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依法生效法律文 书确认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并由其录 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解读:如有违法信息,还将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成为银行审办信贷业务的考核之一,今后有欠薪的用人单位可能将很难获得银 行贷款。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劳动关系管理制度,做好劳动争议纠纷的预 防工作,合理规避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
(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约定试用期及其他必备条款、 交付 劳动合同文本、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情况;
(四 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支付劳动者工资、 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就业登记备案的规定,以及遵守台、港、澳人员在 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
(六 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 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八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数额的情况; (九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涉外就业服务单位遵守有关聘用中国雇员管 理规定的情况;
(十一 职业中介机构、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 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十二 医疗机构、 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遵守社会保险相关规 定的情况;
(十三 实习、 见习单位遵守有关学生实习、 见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事项。
(解读:详细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范围。同时建议企业, 尽量依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制订内部制度,尽早规范。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 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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