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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论文
内容提要:
一:食品召回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摘要]在多项产品安全和公共健康的立法中引入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使其应用到可能对公众造成伤害的主要产品领域,特别是食品。例如,先后出台的《联邦肉产品检验法》(FMIA)、《禽产品检验法》(PPIA)、《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FDCA)等等。 召回制度在美国等国家的实践表明,召回制度是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证,实施召回制度有利于提高生产商和销售商的产品质量意识,有利于企业关注技术改造和环保问题,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关键词]食品召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召回制度是针对已经流入市场的缺陷产品而建立的。所谓缺陷产品,是指因产品设
计上的失误或生产线某环节上出现的错误而产生的,大批量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或危害环境的产品。由于缺陷产品往往具有批量性的特点,因此,当这些产品投放到市场后,如不加以干预,其潜在的危害是巨大的,有可能对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或环境造成损害。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目前实行召回制度的国家还有日本、韩国、加拿大、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美国的召回制度最先应用于汽车,1966年制订的《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中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召回缺陷汽车。
二:从三鹿奶粉事件谈中国食品危机管理
[摘要]从食品危机管理理论入手,分析三鹿奶粉所暴露的问题:政府对于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失职;企业在追求自身效益的同时缺少自律,甚至是对企业道德的沦丧;消费者的食品危机意识淡薄等。认为三鹿奶粉事件的爆发将促使中国食品安全管理模式的变革,提出构建中国食品危机管理新模式。
[关键词]三鹿奶粉事件;食品;危机管理
自卫生部2008年9月11日晚公布三鹿奶粉事件后,中国的食品安全在国人面前再
次出现严重的信任危机。有人形容为中国食品的“911事件”。截止到9月21日8时,各地报告因食用婴幼儿奶粉正在住院接受治疗的婴幼儿共有12892人,其中有较重症状的婴幼儿104人;此前已治愈出院1579人。由三鹿奶粉到国人熟知的内地名牌奶品蒙牛、伊利相继验出含有三聚氰胺后,消费者市场对国内奶类制品的信心全无。如此严重的食品危机事件暴露了中国食品危机管理的缺陷。本文将从食品危机管理的理论入手,阐述三鹿奶粉事件所暴露的问题,并提出中国食品危机管理理论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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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危机管理理论
1 危机概念
2 食品危机的概念及分类 3 食品危机的特征 4 食品危机管理的阶段
二、三鹿奶粉事件反映的问题
1 政府监管部门失职
2 利益的驱使拷问企业的“自律” 3 消费者食品危机意识淡薄
三、构建中国食品危机管理机制
1 建立行之有效的食品危机预防机制
2 建立食品危机快速应急机制
3 建立食品危机国际合作机制 4 加强媒体舆论监督作用 5 增强消费者食品危机意识
6 妥善处理食品危机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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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近年来,我国屡屡发生严重食品安全事件,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利益,危及了企业的声誉、经济效益及国际竞争力。解决危机的对策,一方面需要制定法律、加强监管、强化责任—我国2009年2月28日通过《食品安全法》是此方面的一项重要举措;另一方面则需建立科学合理的食品召回制度,最大程度地减少不合格食品对消费者可能造成的伤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年7月出台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推动了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实质进步,但依然存在很多需要改进与完善的地方。 一、食品召回制度之基本框架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关乎个人生命健康,更关乎人类的生存发展,因而在各类别产品召回制度中受到更多关注。按照我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学理上,有学者认为食品召回是指为保障公众人身安全健康,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销售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食品,予以更新、赔偿等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消除缺陷食品危害或者在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缺陷食品强制召回令后,采取补救措施的制度。 从食品召回制度的设计初衷与实践效果分析,该制度具有预防性、无偿性、大众性、实体法与程序法兼容性等特征。所谓预防性是指食品召回制度的功能在于预防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或者阻止其进一步扩大,从而防止更多人的生命健康利益受到侵害。该制度有利于防患于未然,避免该类产品大规模损害的发生。无偿性是指生产商、经销商、进口商必须依照法律程序无偿地召回不安全食品。因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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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食品的产生责任在于生产者一方,消费者是受害者,所以经济损失必须由生产者承担,这也是实质正义的必然要求。大众性是食品召回制度最典型的特点,因为相比而言,汽车、玩具等产品召回涉及的只是一部分消费者,而食品消费是所有人都需从事的活动。此外,食品召回制度既有实体法的内容,也有程序法的规定,两者相互兼容,程序性特征又催生出期限性特点。程序性是指不管是主动召回还是被责令召回,都应该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违反程序将导致相关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期限性是指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尽快进行,这样才能及时有效地防止危害扩大。期限性特点还源于食品消费的本身特点,因为食品消费是一次性的,且有保质期的限制,消费者通常不会囤积食品,食品从生产到销售再到食用的时间间隔很短。倘若食品的召回稍有迟延,就会造严重的后果。目前,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及日本都建立了较为完善食品召回制度,但各国主管机构、召回类型、召回类别、召回程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这通常是受到各国宪政体制、历史民俗及法律传统的影响,但并未影响制度实施效果。首先,在食品召回制度实施主管机构方面,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疫局主要负责监督肉、禽和蛋类产品质量和缺陷产品的召回,食品和药品管理局主要负责农业部食品安全检疫局管辖以外的产品的召回。加拿大食品检验署食品安全和召回办公室协调全国的食品召回工作,其被公认为世界一流的食品安全机构,拥有世界上最好的食品检验系统和信息系统,该机构设国家级的食品召回官员、地区召回协调员及区域召回协调员。食品安全和召回办公室的职责是对食品召回进行统一的决策,负责食品突发事件的监管,统一与国际食品紧急事故办公室的联络。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食品召回由澳新食品标准局主导进行,该局设有专门食品召回协调员,各州或领地也设立召回协调员;如此,中央和地方的食品召回协调员以及责任人构成其食品召回最基本的三个参与者,他们分别代表中央、地方和企业,三方各司其责,保证了食品召回的顺利实施。由此可见,不管是分权监管,还是集权监管,职权清晰、责任明确是实施有效监管的。其次,各国食品召回类型上大致类似。根据召回发起者的不同,美国分为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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