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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加强网络交易监管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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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3 4:07:02

对于加强网络交易监管的几点建议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学:大家下午好!

受郑班长、两位组长以及我们第四组全体组员的委托,很高兴有机会结合我们的小组讨论,就加强网络交易监管,汇报一下我们的几点建议。

我来自陕西省宝鸡市工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属于落后地区的基层单位,由于区位和认识上的限制,观点有很大的局限性,不妥之处,请大家多多指正。

5月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统计结果显示,今年一季度,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15万件。其中,网络交易违法案件持续快速增长,共查处了4765件,同比增长104.51%,案件量为近五年之最,商标、质量及广告领域问题较多。

据今年3月15日,2018年国家工商总局消费维权新闻发布会消息,2017年全国网络购物类投诉量增幅较大,共受理网络购物类投诉68.57万件,同比增长184.4%。

由此可以看出,当前网络交易存在的问题还是不少,监管所面临的形势很还是比较严峻的。

一、以网管网还有待加强

目前的网络交易监测水平难以适应当前监管的需要。一方面总局的网络监管平台迟迟不能正式运行,且只能监测网店,无法涉及独立网站和社交平台。另一方面,各地主要使用的自建的网络监管平台的监测效果很多也不是很理想,一是,搜索的对象有局限性,一般只能针对自己网监系统已经收录建档的网站和网店,开展搜索和监测,由于基础数据覆盖上的先天不足,导致结果的局限,搜索到数据的可用性不高,搜到的有些涉嫌网店的交易量几乎为零,有些涉嫌网站的浏览数很少且已经多年不更新,即使它们的违法行为存在,但现实的危害性和影响力却很小;二是,目前的搜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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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主要还是停留在网页信息的宣传上,只能通过与预先设定的关键词比对,发现一些例如使用“最”等绝对化用语或者“驰名商标”字样做宣传发广告这样的案件,而对于在前面总局统计的网路案件数量中,占比较大的商标侵权、网络售假这两类的案件,通过平台监测发现的还是比较少,也就是说,网络监测的功能比较单一,没有抓住网络违法行为的主要问题。在前天下午的大班案件交流中,我也主要到,几个组交流的刷单、传销等大案,大多是举报的,也不是监测出来的。

二、信息共享还有待提高

互联网技术,本质上是信息获取、分析、运用上的革命,但目前我们监管上对于信息共享还停留在较低的水平。一方面,不同地区之间的监管信息不能有效共享,以数据安全和信息保护的名义设置了过多的程序,谨慎有余而效率低下。

(当然,这几天才了解到,杭州有个“红盾云桥”,非常好用,我们还没用过。希望有类似的更多更好的系统解决这个问题)。另一方面,有的地方网监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之间

的信息也不能很好的共享,公示和年报、许可审批、商标注册、违法处罚、投诉举报等信息没有对网监系统开放,即使是最为基础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也没有完全对网监系统开放,数据的交换无法做到全面和及时。另外,目前网监监测数据,不加区别地层层审批、分级传递的机制,也大大延缓了数据传递的速度,使得一些信息因为过时而失去意义。

三、内部运作还有待统一

由于一般情况下,网络交易是实体交易的线上延伸,所以网络交易监管也就和实体交易监管的各个传统业务会有交叉重合,最为常见的就是与广告监管和消保维权业务。

前不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2018年第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20个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中,有一半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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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涉及到互联网,其中就包括颇受关注的绝味鸭脖去年双“十一”促销活动中低俗广告案和今日头条手机端应用程序发布多条未取得审查证明的医疗广告案。网络虚假宣传和网购消费投诉到底由谁来管,这一点在基层来说有着不同的处理模式。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和上下级之间的差异,导致工作安排、交办和考核、统计上的问题,最终影响网络交易监管的效率。

四、部门合作还有待深入

2016年12月,国务院批准建立的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总局牵头,有十多个部委参加,由此可见网络交易监管工作涉及之广。但是目前来说,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还不够深入。举例来说,我们做网监工作的都知道,网站的建档和亮照工作是基础,相较于我们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掌握的数据,工信部门的ICP备案数据要全面和完整的多。前几天,我课后向授课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张处长请教时,我曾提出工信部的ICP备案数据和工商网监的网标数据以及公安网安的网站备案数据能否相互共享,甚至“三合一”的问题,张处长说很难,他说他们想验证比对公安网安的数据,每条对方都要收五角钱。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部门协作的现状。

五、边界问题还有待明确

在网络交易监管中,通过技术手段会获取很多数据。并且由于各种数据交织混合在一起,有时候事先很难区分哪些是交易信息,那些是个人隐私。在我们小组讨论的时候,西安市局网监处的崔处长就曾提出在监管中信息监测的度如何把握顾虑。

在讨论和学习中,还有同志提到,通过提取和查看经营者的QQ、微信记录,获取违法线索和证据的情形。其实对此,有些专家此前曾有不同的看法。《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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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微信、QQ、私信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最常用的通讯手段。即时通讯属于点对点之间的信息交流方式,符合通信的个人性、私密性等一般特征,因而属于宪法第40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范围。

作为普通的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一般的行政违法案件,是否有权查看微信、QQ、私信,我还是心里没底。

还有一个问题。独立网站亮照的问题,我们一般的要求是市场主体开办的独立网站都要求亮照,我们的网监系统也是这么推送未亮照数据的。但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要亮照的范围是“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二稿》的类似规定也强调了网站要有“交易”,昨天早上薛军教授更是明确是说网站存在“交易”的判断标准是能否在线下单,很多只做信息宣传的网站不在电子商务法规制的范围之内。那绝大多数无下单功能的独立网站到底属不属于网监管?还有,移动端的APP上要不要亮照。

结合上述情况,我们有几点很不成熟的建议: 一、拓宽数据的收集范围。

要在一方面抓取网络交易经营者有关信息的同时,还要在另一方面收集与之有关的其他信息,既包括政府部门许可审批、表彰奖励、行政处罚、年报公示和商标专利知识产权等信息,也要包括第三方的认证评价信息,还要包括消费者的投诉举报信息和网络舆情热点。只有充足的数据才能筑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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