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2)进行扣分。
对在抢险救灾、应急保障、国防战备等任务中受到省部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的企业,以及承担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鲁班奖的企业,给予适当加分奖励。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按照《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以下简称《计算方法》,见附件3)执行。
第十二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综合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告知和公示制度。信用评价结果应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
第十三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分的依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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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港航管理部门、部属单位、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的督查、检查结果或通报、决定等;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判决、裁定、认定及审计意见等;
(五)省级以上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 (六)其他有关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进行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进行初步评价,对于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自行提供设计、施工的,其履约行为由特许经营权出让人或委托机构进行初步评价;其他信用行为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部门(机构)或部属单位进行评价。
各评价人对相应的评价结果负责,并应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被评价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价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人申诉;对申诉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按照职责分工向交通运输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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