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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宪法 指导 麦迪逊和汉密尔顿的宪法思想解读二
联邦党人认为通向政治代议机关的门,应当一律平等地对所有的人打开。但在正常情况下,一个所处地位使他广泛了解情况的人,了解在一个社会各部分可能流行一时的兴致或倾向的人,应比一个观察范围不超过其邻人或熟人的人更有能力担任代表的公职。土地占有者、商人和知识分子由于他们所处的地位可能使他们能够代表其他人的利益,因而他们应成为代表的主要构成者。
联邦党人认为,实行多数决定的原则乃是代议机关活动的必然要求,但由于深藏于人性本身的党派倾向,会导致人们把党派精神和党争带入政府的必要的和日常的活动中去。如果不适当的多数统治原则在以立法主权为基础的政府体制中占主导的地位,那么就不存在任何力量来打破多数的统治,这样构成多数的党派就会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就会多数人滥用政治特权牺牲他人的利益而牟取私利。上述现象是以民主或共和规则为基础的政府的最基本的弊端。当联邦党人又认为这些弊端又不是不可医治的,“因此,我们发现,在联邦的适当范围和适当结构里,共和制能够医治共和政府最易发生的弊病。” 什么是适当的范围和结构呢?主要就是使一个共和国复合化,从而使自治政府能够运作于由不同利益社群构成的政府中,而不是依靠一个单一制共和国所固有的一元化安排。在联邦党人看来,把人民的重大利益托付给全国立法
机关相联系的大的选民的集团,而把人民的地方或特别的利益托付给与州立法机关或者地方政府有关的小的选民集团。通过运用共存的相互交叉的政府单位来解决规模原则所提出的悖论,联邦体制显出了优势。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地区可以纳入到共和制度中去。通过扩大共和制度的范围,“就可包容种类更多的党派和利益集团;全体中的多数有侵犯其他公民权利的共同动机可能性也就少了。” “社会在一个实际范围内,它越大,就越能充分实行自治。对共和主义来说可喜的是,通过对联邦原则的适宜修正和混合,可以把实践范围扩大到极大的范围。” 适当的范围和结构的另一方面就是“权力有规则地分配到不同的部门,引入立法的制约和平衡;设立由行为优秀的法官组成的法院;在立法中由通过人民自己选举出来的代表们来代表人民;这些都是完全新鲜的发现,或者说在现代已经朝着完美的方向迈出了主要的步伐。这些都是手段,重要的手段,用来保持共和政体的优点,克服或避免其缺点。”
四、权力分立与制衡学说
美国联邦宪法最完整地构建了一个“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政治操作制度。所谓权力分立,是指国家的统治权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将三权尽可能地由相互独立的国家机关分别执掌。权力制衡,是指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部门在行使权力时,以权力的相互牵制,以达到势力的平衡。分立是制衡的前提和基础;制衡是分立的目的和结果。联邦党人都一致主张要在美国政体中实行三分立与制衡原则。
联邦党人认为共和政体可能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有可能人民对他们的政府失去控制,代表统治者们破坏了这个政体;第二,有可能大众的多数屈从于他们的代表们,实行压迫式的统治。第三,有可能大多数通过屈从于他们的代表们不是实行压迫式统治,而是实行愚蠢式统治,因而维持不了政府的力量与稳定。保护人民的最简单的办法是政府的全部权力都在人民代表的手中。为了防止国家统治者的篡夺行为,必须使代表完全依赖于人民。“这是在文明社会中可以得到的保障人民权利和特权的主要的、唯一的有效办法。”
联邦党人认为通过制宪会议建立全国性的政府权力是十分必要的,“但在每种政治制度中,增进公众幸福的权力,包括一种可能被误用和滥用的处理权。” 因此我们要“依靠人民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
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 联邦党人认为:“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管理自身。”那么“到底应该采取什么办法来切实保持宪法所规定的部门之间的权力的必要划分呢?能够作出唯一的回答是,??必须用下列办法来弥补缺陷:这样来设计政府的内部结构,使其某些组成部分可以由于相互关系成为各守本分的手段。” 联邦党人认为在实行共和制时,还必须设计下面这样的辅助性手段:
第一,为了防止暴政,保护自由,必须实行分权。“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个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多数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 分权要求三个政府部门在作出或者执行集体决策时要独立行动,但是集体行动依靠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共同行使权威。必须阻碍任何一个部门篡夺其他部门的权力,避免一个统治派别支配所有部门的运作。分权并不意味着完全排他性的权力分立:“不同的部门应该保持依据一个自由政府的性质所容许的那样的独立和彼此分立;像同那个把整个宪法组织连成一个团结和睦的不可分离的纽带的联系链条相一致的彼此分立。” 联邦党人认为不能把孟德斯鸠所说的分权,理解为政府的各个部门之间不应该部分参与或支配彼此的行动。
第二,在几个国家部门之间实行制衡,既“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个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在这方面,如同其他各方面一样,防御规定必须与攻击的危险相称。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 制衡的存在机理在于人性本身的不可靠,因此“要用相反和敌对的关心来补足较好动机的缺陷。”“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的任何外来或内在的控制了。”
制衡的具体表现是“是按这样的方式来划分和安排公职的,以便彼此有所牵制—使各人的私人利益可以成为公众权利的保护者。” 牵制的原则要求政府的一个部门拥有对其他部门的潜在否决权,但否决权要求任何一个部门政治特权的行使者能作出为其他部门所同意的、可操作的决定,使政府能作为一个整体
来运行。同时,为了保证否决权的自由行使,又应该使每一个部门的成员应尽可能少地依赖其他部门人员的任职期限,每一个部门的成员应该从不同的选民集团那里获得任职资格。但法官应对规则有适用的例外。
第三,为了保护社会一部分反对另一部分的不公,防止多数的非理性统治,应将立法机关也划分为若干单位,并且以不同的选举方法和不同的行动原则使它们在立法活动中相互制约。“在共和政体中,立法机关必然处于支配地位。补救这个不便的方法是把立法机关分为不同单位,并且用不同的选举方式和不同的行动原则使它们在共同作用的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共同依赖方面所容许的范围内彼此尽可能少发生联系。” 但通过选举赋予某些人以立法权还可能出现两种弊端:一方面易使人民受到某些谣言的影响导致其不能作出明智选择,从而不能选出公正、正直的代表,出现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危险;另一方面,会出现个别野心家利用人民的弱点操纵选举进而导致暴政的情况。因此,对立法机关除了上面所说的内部约束(立法机关内部各部分的相互制约)。之外,还应该加强外部约束,既以行政权和司法权来控制立法权。
第四,联邦党人认为,在共和国中还应该有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相互分权和控制。他们说:“在一个单一的共和国里,人民交出的一切权力是交给一个政府执行的,而且把政府划分为不同的部门以防篡夺。在美国的复合共和国里,人民交出的权力首先分给两种不同的政府,然后把政府分得的那部分权力再分给几个分立的部门。因此,人民的权力就有了双重的保障。两种政府将相互控制,同时各政府又自己控制自己。”
五、宪法的属性和权威
联邦党人认为按照立宪选择的基本原理,美国宪法应是“限权宪法”。所谓“限权宪法”首先是指为立法机关规定一定限制的宪法。如规定:立法机关不得制定限制公民权利的法案;不得制定有追朔力的法律等等。为什么要限制立法权,其道理在于“代议机关的立法如违反委任其行使代议权的根本法自当归于无效乃是十分明确的一条原则。因此,违宪的立法自然不能使之生效。如否认此理,则无异于说:代表的地位反高于所代表的主体,仆役反高于主人,人民的代表反高于人民本身。如是,则行使授予的权利的人不仅可以越出其被授予的权力,而且可以违反授权时明确规定禁止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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