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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基本建设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省****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市****局有关基建管理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基建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购建的综合业务用房、培训中心及其旧楼装修项目与其他部门合建的项目也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基建项目必须坚持先审批,后立项,再建设,按权限审计,全程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基建项目审批
第四条 本局拟建项目必须首先经过有审批权限的上级机关批准方可进行。 第五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需要进行建设的基建项目,可上报审批: (一)没有综合业务用房的;
(二)原房屋年久失修或遇自然灾害影响,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 (三)由于城市搬迁,城市规划等原因,原房屋确需拆除或搬迁的; (四)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严重不足的; (五)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必须建设的。
第六条 基建项目进行审批申请时,建设单位必须填报《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建项目审批申请表》,并附有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概况(人员编制、税收任务、征管范围);
(二)原有综合业务用房面积、建设年代和申请建设后原有业务用房的处理意见; (三)拟建设原因(年久失修或遇自然灾害影响成为危房的,必须附当地城建部门的危房鉴定书;由于拆除、搬迁等原因,必须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文件);
(四)新建项目位置、周围环境、征地面积及费用; (五)建筑面积、投资概算、建设工期;
(六)资金来源(上级补助、自筹、当地政府补助、其他);
(七)地方城建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必须附政府有关文件或规划局批件; (八)其他。
第七条 基建项目实行预算管理,审批报送时间为公历1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下一年度立项的基建项目逐级上报至审批部门。
第八条 基建项目审批后,必须持书面批复文件办理相关手续,到当地有关部门立项。一年内未立项的,审批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调整。
第九条 基建项目审批后,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和繁简程度,建立相应的基建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建设工程的计划、设计、施工、材料、财务统计、资料等方面的工作,并落实到具体人员。
第三章 基建工程招标
第十条 基建项目的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选择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按政府采购办法进行招标。基建招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划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统一纳入当地的建筑市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第十二条 省局参与的招标工作。基建项目在招标15日之前,必须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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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基建项目的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选择,根据当地建设行政管理有关部门规定进行招标;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除政府采购目录外,由建设单位政府采购、基建、监察、人事等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招标并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 基建管理部门要监督中标单位按合同执行,不得将承包工程转包。一经发现有转包现象,有权中止合同,并按招标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基建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基建财务管理是监督建设资金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环节。要依据基建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建资金的收付活动过程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设成本。
第十六条 办公室是主管基建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区局的基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基建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基建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参与基建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项目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竣式决算的委托审计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三)依法、合理筹集和使用基建资金,维护基建资金支出的严肃性; (四)严格控制并努力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五)认真做好基建资金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必须按规定在基建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基建财务核算工作,开设独立的基建银行账户,按财政部制定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对基建项目进行财务核算。按合同约定由甲方保管材料设备的,基建管理部门必须设材料设备管理员,认真记载库存材料的出入,并纳入基建会计核算,做到账实相符。
为了加强对基建财务管理权的监督和制约,必须做到会计和出纳不兼职,资金和工程管理岗位分设。
第十九条 必须及时、准确、完整的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基建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来综合反映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报告文,基建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部分:
(一)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必须反映以下内容:
1.竣工工程概况,综合反映建设规模、建设时间、建设总成本、完成工程量、主要材料消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竣工建设项目全部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的财务总决算; 3.交付使用资产的目录和价值; 4.基建财务决算审批情况。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依据、规模、建设的主要经过;
2.投资来源和使用情况,计划指标和实际情况,报废损失情况;
3.投资效果,如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建设总成本及节约或超支情况、单位建设成本; 4.结余资金形成原因及处理意见;
5.对项目验收投入使用后遗留收尾工程,要详细说明所需的资金数额、来源和落实情况; 6.简要说明在项目建设中,财经法纪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经验教训; 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基建管理部门必须向党组汇报竣工决算情况,并向上级部门抄报竣工决算和说明书。
第五章 基建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 基建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基建项目从酝酿、决策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建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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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交付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
第二十二条 基建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按当地城建档案馆、人防办的要求,及时收集、分类、装订、移交基建资料。基建档案除按规定移交档案馆、人防办以外,必须留存一份备查。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基建项目的建设,应严格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对在立项审批、招标、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制度,造成不利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将依据《****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办法》、《**省****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局效能监督工作制度》追究责任。对挪用基建工程款、贪污受贿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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