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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院工作的,以旷工处理;进修后回院工作不满5年,非正当理由离开医院的,承担所有培训期间费用(培训费、往返车旅费)或按照个人所签外出培训协议【有吗?】和劳动合同承担违约金。 63、各级各类人员参加指令性的各种相关的外出短期培训,通知参加培训无故不去的或去了无正当理由未到培训现场的或无故中途离开的,按旷工处理,如果医院根据规定支付了培训经费、差旅费等费用的则如数退还并罚款200元。
64、中层以上人员,实行24小时开通手机,凡值班人员、医院因突发事件或抢救病人等工作需要,打不通电话,每次扣罚100【200】元。
65、违反医院制度,私自使用外带药品注射、静点输液的扣罚责任人100【200】元;所在病区或科室操作者承担连带责任扣罚50【100】元。造成纠纷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66、本院员工协助药品供应商、器械供应商提供处方量、工作量获取违反国家法规的回扣,给予协助者每次扣罚1000元。
67、未经医院领导或职能部门批准擅自接收下级医院进修生或实习生到科室进修、实习,给予责任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每次扣罚200元。
68、急救车辆不得有其他用途(除行政排班公车使用外),违反一次扣罚责任人50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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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凡一年内受到处罚金额或累计处罚金额在5000元以上(包括5000元)者,当年直接列入绩效考核绩差人员。
第十四条 其它本细则未涉及的,参照以往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对本细则进行补充。 第十五条 设置奖励基金,涉及本细则所列的扣罚金额由绩效办统计,分管院长审核后报财务科从个人的绩效工资中扣除,列入到医院的奖励基金。本细则中所指的绩效工资为浮动的个人收入。 第十六条 医院扣罚个人绩效工资时要考虑到个人的生活最低保障,可根据受罚个人所受处罚金额的大小及个人绩效工资的多少采取一次扣除或分次扣除。 第十七条 凡奖励或处罚对象在本细则中有2条以上可适用的类似条款,不采取累加的方式进行奖惩,而是以奖励程度最大或处罚程度最大的条款为准。
第十八条 依据本细则扣罚绩效工资与绩效考核标准KPI相重叠时,除特别标注的双处罚外,可以选择一种形式处罚,但必须告知被处罚人并公开。
第十九条 在处罚员工适应条款发生争议时,提交医院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统一认识。
第二十条 被处罚个人对处罚有争议,可以向院办或绩效办申述,院办或绩效考核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重新审核,做出裁决。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中被上级检查或媒体(含网络)曝光所发生的事件,在原处理的基础上,扣罚加倍,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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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给予待岗处理,特别严重经院务会议研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实施后,原相关规定、制度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 本细则的解释与实施由院办或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做为新上岗人员必须进行的岗前培训内容之一,全员人手一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广泛征求科室意见后正式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从2015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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