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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广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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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6 14:56:32

3、重大行政决策的内涵:是指对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产生主要影响、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行政决策。

4、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 (1)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 (3)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4)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重大资金使用安排; (5)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措施; (6)制定或者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7)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8)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9)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10)行政区域变更方案; (11)涉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项目; (12)其他需要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5、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1)决策调研; (2)征求意见; (3)咨询论证; (4)风险评估; (5)合法性审查; (6)会议决定; (7)公布结果

第十一章 规范性文件

1、规范性文件的定义:是指出政府规章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工作中针对不特定人、不特定事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2、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是指由权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或者相关的组织。一般来说,所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都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就我区而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以下人民政府、自治区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处、法规授权的组织等。另外,要指出的是,规范性文件可以由两个以上的主体联合制定,具体形式有:两个以上政府部门联合制定;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联合制定;地方政府与中央垂直领导部门联合制定。

3、规范性文件的限定权限:是指现行全部有关需要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加以调整、控制、和规范的事项的全力范围,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行使制定规范性文件职权的权力限度和内容范围。 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要注意两个问题:(1)各个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的制定权限划分;(2)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界限。

4、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原则: (1)法制统一原则; (2)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 (3)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 (4)民主公开与便民的原则。

5、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 (1)调研起草; (2)征求意见; (3)组织论证; (4)合法性审查; (5)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公布; (7)备案等程序进行。

6、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是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管理,并审查其合法性、合理性的一项监督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原则:有件必备原则、有备必审原则、有错必纠原则。

7、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是指有权主体对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含义予以准确阐明,或在不变动原法条文的情况下,通过伸缩性的解释,赋予其某种新含义,以适应时代需要,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准确适用。对于规范性文件的解释要注意:解释主体的法定性、解释情形的法定性、解释效力。

8、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根据社会现状和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等因素对已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一项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工作。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要注意:清理主体法定、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要及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后果。

第十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

1、政府信息定义: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1)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3、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公正原则、公平原则、便民原则。

4.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应本行政机关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某条政府信息只要符合其中任意一项要求,并且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私密范畴的,都应主动公开。

5、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时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一个重要工作。行政机关在决定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审查,避免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主动公开的方式、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7、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方式: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8、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主动公开的权限、主动公开的时限、公开指南和目录。 9、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程序:提出申请、答复申请、答复申请的时限、收取费用。

第十三章 依法行政考核

1、依法行政考核的概念:是根据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把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全力、履行职责作为衡量政府及其各部门各项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进行评估的活动。

2、依法行政考核的对象:依法行政是对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 要求和基本准则,理应都要进行依法行政考核。但是根据《决定》,先阶段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在市县。因此。《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对象范围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

3、依法行政考核遵循的原则: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4、依法行政考核组织实施:《考核办法》第四条规定,依法行政考核具体工作由依法行政办公室组织实施,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理由:依法行政是一项基础性、全面性工作,不是哪个部门的专属职权,因此依法行政考核应当由比较超脱及有能力组织的机构来组织实施;国务院《纲要》发布后,我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成立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5、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1)依法行政组织领导; (2)行政决策情况: (3)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4)行政执法行为; (5)行政行为自律; (6)行政争议化解; (7)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6、依法行政考核与机关绩效考评的关系 (1)依法行政考核纳入机关绩效考评体系,作为机关绩效考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依法行政考核与机关绩效考评同步进行,实习单独考核; (3)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并对如何运用考核结果作出了具体规定。

7、依法行政考核的程序 (1)制定、公布年度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 (2)制定考核方案; (3)被考核单位自查自评; (4)组织考核; (5)综合评价; (6)考核结果审定。

8、依法行政考核的方式 (1)听取被考核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自查自评情况报告; (2)检查或者抽查被考核行政机关有关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情况报表、执法案件卷宗等。 (3)向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核实被考核行政机关的有关情况; (4)召开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公民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对被考核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见。

9、依法行政考核结果 (1)优秀:评分在91 分以上的; (2)良好:评分在76 分以上90 分以下的; (3)合格:评分在60 分以上75 分以下的;(4)不合格:评分在59 分以下的。

10、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运用 (1)纳入机关绩效考评体系; (2)作为奖励的依据; (3)作为行政激励的依据; (4)作为行政问责的依据。

第十八章 行政执法程序

1、行政执法程序的概念:行政执法程序是针对行政执法行为而言的,是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相对人的权利因行政主体的随意判断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执法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

2、行政执法程序基本原则可概括为以下五原则 12 (1)公正原则;(2)公开原则;(3)参与原则;(4)效率原则;( 5)便民原则。

3、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制度 (1)听证制度;(2)信息公开制度;(3)表明身份制度;(4)告知制度; (5)回避制度;(6)审裁分离制度;(7)说明理由制度;(8)期间制度;(9)送达制度。

第二十六章 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的概念: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执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处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的特征 (1)行政强制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适用行政强制的行政主体,必须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 (2)行政强制的对象时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或对社会秩序及他人人身健康和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或将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下的行政相对人。 (3)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保证法定义务的彻底实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免受侵害。 (4)行政强制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属单方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单方面作出,无需行政相对人同意。但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强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威海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务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4、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特征:从属性、局限性、临时性、非制裁性、可诉性。

5、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备或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按照行政强制措施所针对的对象,行政强制措施可分为两大类,即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对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强制传唤与讯问;强制带离或者强制驱散;强制履行;强制遣送;强制 戒毒;隔离治疗;劳动教养。 对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拆除;强制扣缴、拍卖;加收滞纳金。 6、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批准、告知、实施、解除。

7、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8、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具有应当履行的某种法定的义务; (2)义务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 (3)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实施; (4)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方式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9、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1)加处罚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10、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催告、决定、实施、中止执行、终结执行。

11、强制执行代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环境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二十八章 行政执法监督简论

1、行政执法监督的概念: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下级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其含义包括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二是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三是对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2、行政执法监督的特征 (1)行政执法监督具有直接性; (2)行政执法监督具有主动性; (3)行政执法监督具有经常性; (4)行政执法监督具有及时性。

3、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1)权力机关的监督: 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 监督的客体是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的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主要采取指导、审查、督促、批准、决定,罢免等形式对监督客体行为各个过程进行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是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的。 (2)司法监督:审判监督、检察监督。 (3)政府法制监督 (4)专门监督:审计监督、行政监督。 (5)社会监督 (6)执政党的监督

第二十九章 行政执法责任制

1、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概念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关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及其法律责任与追究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指各级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分解执法责任,明确执法范围和执法程序,通过将职权行使和责任承担一体化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行政执法绩效考评,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法律制度。 2、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 (1)行政执法责任的“责任”应理解为“法律责任”即行政执法法律责任; (2)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应确定为是一种法律监督制度和工作管理制度相结合的综合制度体系; (3)行政执法责任制具有自律性和他律性相结合而以自律性为主的特点。

3、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 包括所有的行政执法主体,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有这些行政执法主体都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或层次:(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行政执法的内容体系 (1)依法界定执法职责; (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3)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第三十三章 行政执法层级监督

1、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含义: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就是指行政系统内部基于行政权的隶属关系和组织法规定而产生的上级对下 15 级、政府对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狭义的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就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2、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3、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对象: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执法的行为。 4、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主要特征 (1)监督主体明确; (2)监督依据充分; (3)监督范围广泛; (4)监督内容全面; (5)监督方式灵活; (6)监督效力较强。

5、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保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原则; (4)坚持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

6、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管辖: (1)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管辖; (2)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管辖;(3)管辖分工争议的处理。

7、政府执法层级监督的范围 (1)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是否合法: (2)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3)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存在不作为; (4)行政执法方式是否合法、文明。 8、不宜列入行政执法层级监督范围的事项 (1)不涉及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事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等。 (2)可以或者已启动其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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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大行政决策的内涵:是指对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产生主要影响、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行政决策。 4、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 (1)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 (3)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4)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重大资金使用安排; (5)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措施; (6)制定或者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7)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8)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9)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10)行政区域变更方案; (11)涉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项目; (12)其他需要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5、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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