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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作业证》。
3.6 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作业证》留存,分别送档案室、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3.7 《作业证》 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审批单位留存,第二联交申请单位,第三联由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3.8 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3.9 《作业证》保存期为一年。 3.12断路作业 3.12.1定义 1. 断路作业
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 断路申请单位
需要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生产、维修、电力、通信等车间级单位。
3. 断路作业单位
按照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
4. 道路作业警示灯
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5. 作业区
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3.12.2 总则
1. 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方可作业。
2.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 3. 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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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作业证》申请单位应由相关部门会签。审批部门在审批《作业证》后,应立即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5. 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
3.12.3 《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1.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2.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的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按照本标准规定的《作业证》格式统一印制,一式三联。
3. 断路申请单位在有关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
4.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5. 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作业证》后,交本单位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审批。
6. 办理好的《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断路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留审批部门备案。
7. 《作业证》应至少保留1年。 3.12.4 安全要求 1. 作业组织
a.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b. 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c. 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
d. 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 通的场所。
e. 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
f.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3.12.5 作业交通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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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b. 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c.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d.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e. 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f. 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g. 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 182《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的规定,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
i. 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3.12.6应急救援
a. 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b.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c. 恢复正常交通
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3.13盲板抽堵作业 3.13.1定义 1.盲板抽堵作业
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2. 盲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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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a.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
b.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c.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d.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3.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a. 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b.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 c. 车间应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
d. 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e 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f.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 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g.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i. 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车间共同确认。 3.13.2职责要求 1. 车间负责人
2.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3. 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4. 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3.13.3 监护人
1. 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2. 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3. 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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