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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卫疾控秘[2012]782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2.11.15 【实施日期】2012.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
(卫疾控秘〔2012〕782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结防所,省疾控中心:
卡介苗预防接种是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常规免疫服务内容之一,也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应履行的职责。接种卡介苗使儿童产生免疫力,能够有效减少结核病自然感染和发病机会,特别是降低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生命安全的重症结核病如结脑、粟粒性结核的发病率、死亡率。卡介苗的免疫程序是在儿童“出生时”接种,但从实施情况看,合肥市等得到很好贯彻落实,但目前我省多数医疗机构及妇幼保健机构的产科未开展此项服务,儿童出生后只能到乡镇、社区接种门诊接种,以致接种时间延期,免疫效果受到一定影响。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卡介苗接种工作,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提高卡介 1 / 2
苗的及时接种率和免疫效果,有效防范卡介苗接种异常反应的发生,现就有关工作要求
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我省已将乙肝疫苗、卡介苗及时接种率纳入国家免疫规划,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管理,加强组织协调,保证各项技术措施和保障措施落实。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组织下,各级各类承担接生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履行新生儿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的职责任务,明确专业人员负责接种;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 》(卫办发[2012]50号)要求,按照谁接种、补偿给谁的原则,属地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落实每剂次不低于5元费用补助至接种单位(包括属地省、市级接种单位);各地要积极探索由接生的医疗卫生机构发放接种证并实行信息录入的工作机制,以保证乙肝疫苗和卡介苗的及时接种。各市、县级疾控中心要认真协助做好产科等接种人员的培训,加强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规范预防接种服务,完善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和疫苗供应、使用管理等工作。为加强对卡介苗常规免疫实施情况督促和考核评审,从2013年开始,我省将卡介苗及时接种率纳入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综合评审指标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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