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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思想转向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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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3 14:49:52

牺牲凡百之利益以为人民者,今则谓人民恃国家而成立,宁牺牲凡百之利益以为国家矣。自今以往,帝国主义益大行,有断然也。帝国主义者,干涉主义之别名也。”在梁启超的认知中,伯伦知理国家主义的核心即是:“以国家自身为目的者,实国家目的之第一位,而各私人实为达此目的之器具也。”显然,“转向”发生在两种国家观之间,一种是以“新民”为中心的、自由主义取向的“国家思想”,另一种是国家至上、权威主义取向的“国家主义”。

完成于1902—1903年《新民说》是此一转向的部分反映。梁启超后来回忆说:“《新民丛报》专言政治革命,不复言种族革命。质言之,则对于国体主维持现状,对于政体则悬一理想以求别达也。”就此书以铸造“中国之新民”之手段建构现代国家而言,梁实已与革命派划清界限;就此书仍有破坏主义而言,则其与革命派的区别仍需厘定。以1903年的美游为界,该书后3篇与前17篇确有重心与程序的不同。日本学者狭间直树认为:“概而言之,梁的阐述以个人为出发点,以国家之优位为归结。由于国家与新民并无矛盾,当他的国权和民权论从‘国民’的观点展开时就倾向于民权主义,从‘国家’展开时就倾向于国家主义,可以说有两个轴心,正像椭圆有两个焦点一样。”这是就全书整体的理论结构而言,如果把“出发点”与“归结”正确地理解为一个发展过程,则前后不同就较为明显。其一,虽然前期已有“非有不忍破坏之仁贤者,不可言破坏之计;非有能回破坏之手段者,不可以事破坏之事”之论,但其主旨却以“惧破坏者”为对象,其基调是“必取数千年横暴混浊之政体,破碎而齑粉之,??必取数千年腐败柔媚之学说,廓清而辞辟之??”后期则以“破坏一切”为主要批评对象。“吾辈曷为言破坏,曰去其病吾社会云尔。如曰一切破坏也,是将社会而亦破坏之也。??吾亦深知夫仁人志士之言破坏者,其目的非在破坏社会,而不知‘一切破坏’之言,既习于口而印于脑,则道德之制裁,已无复可施,而社会必至灭亡。??吾亦深知夫仁人专士之言破坏者,实鉴于今日之全社会,几于一部分而无病态也,愤慨之极,必欲翻根柢而改造之。

斯固然也。然疗病者无论下若何猛济,必须恃有‘元神真火’者,以为驱病之原,苟不尔尔,则一病未去,他病复来,而后病必更难治于前病。故一切破坏之言,流弊千百,而收效座不得一也。”其二,针对前期对自由民权学说的热情引进,后期则对其中国效果表示怀疑:“五年来,海外之新思想,随列强侵略之势力以入中国,??不意此久经腐败之社会,遂非文明学说所遽能移植,于是自由之说入,不以之增幸福,而以之破秩序;平等之说入,不以之荷义务,而以之蔑制裁;竞争之说入,不以之敌外界,而以之散内团;权利之说入,不以之图公益,而以之文私见;破坏之说入,不以之箴膏肓,而以之灭国粹。”这与前期重公德、批评儒家道德哲学而后期重私德、推崇“吾祖宗遗传固有之旧道德”相一致。其三,针对前期具有个人主义内涵的“内竞”概念,后期更重视“外竞”。梁强调,当内竞发展到一定程度可能妨碍到群体秩序时,就不能提供“外竞”所需要的凝聚力。为了成功地进入“外竞”,国家权威和政府干涉的价值必须肯定,个人必须作出牺牲。“群学公例,必内固者乃能外竞,一社会之与他社会竞也,一国民之与他国民竞也,苟其本社会本国之机体未立、之营卫未完,则一与敌遇而必败,或未与故遇而先败。??我之所恃克故者何在?在能团结一坚固有力之机体而已。然在一社会、一国家,承累年积世之遗传习惯,其机体由天然发达,故成之尚易。”由重“内竞”转向重“外竞”,最终发展到1906年“强制助长竞争”的观点:“何以故?必有秩序,然后彼此之行为可以豫测,其结果而不致冲突故;必内部无冲突,然后能相结集以对外故。”

无疑的,《新民说》作为一部相对完整的著作,毕竟不能作如此鲜明对立的二分。梁前期已经指出当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体应以群体利益优先,牺牲私利而追求公益;梁也指陈了人性的黑暗面以及政党政治中党人“未尝不自为私名私利计也”的现象,因而并不

认民主政治为完美。然而,如果把《新民说》后期的文章与1903年后的若干文章统一考察,我们发现的就不只是前期观点的放大和发展,而是一种思考模式的重建和一种关注重心的转移。当然,由于梁启超的国家主义始终服务于救国、建国的这一根本目的,也由于梁在接受国家主义之后没有完全放弃其自由民权学说,所以梁的论述虽然简捷明快,但其思想却并不单调纯粹,其观点亦非和谐圆融。其“转向”也不就是推陈出新,而是指国家诉求一度成为其思想的主旋律,指梁启超因此而在自由主义之外为现代政治思想开出了新的论域。

2、梁启超的“国家主义”

梁启超曾经是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的东方知音,他是如此忠实于自由民权思想,甚至能够敏感到卢梭学说中的集权倾向,即一方面个人通过契约转让的权利是有限度的,“仅仅是全部之中对于整体有重要关系的那部分”,国家也“决不能给臣民以任何一种对于集体毫无用处的约束”;另一方面,订约者转让其权利而建立国家,个人贡献得越多,国家就越完美,国家有“普遍的强制性力量”。梁尖锐地指出:卢梭以保护个人自由为起点,但论及共同体时却重国家而轻个人,将公民等同于国家的“附庸”。其原因,在于卢梭的古罗马情结,各种以国为重的“旧主义”“往来于胸中,拂之不去”。梁因其对卢梭的热情宣传而被时人目为“卢梭”。但1902年2月,梁已经有了伯伦知理比卢梭更合时宜的看法:“伯伦知理之说,与卢梭正相反对者也。虽然卢氏立于十八世纪,而为十九世纪之母;伯氏立于十九世纪,而为二十世纪之母。自伯氏出,然后定国家之界说,知国家之性质、精神、作用为何物,于是国家主义乃大兴于世。前之所谓国家为人民而生者,今则转而云人民为国家而生焉,使国民皆以爱国为第一之义务,而盛强之国乃立,十九世纪末世界之政治则是也。而自今以往,此义愈益为各国之原力,无可疑也。伯伦知理之关系于世界何如也!”同年3月,梁在《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一文中“下意识地将国家和政府分离开来,在这个基础上,从卢梭的‘民约’论中引出政府原理,把伯伦知理的国家‘人格’论、国家‘权’论应用到国家原理。”1903年的转向,在思想来源上就是以德国的伯伦知理取代法国的卢梭。

从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的“列维坦”到美国联邦党人的“强大的联邦政府”,从马基雅维里(Niccolo Machiavelli,1496—1527)的“国家理性”到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的“三权分立”,近代西方各主要国家都有自己的国家理论,其主流是自由主义取向的契约论。由于英法等国较早就完成了现代国家建构的任务,自由主义以相对稳定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为背景,倾向于反对国家的专横权力,强调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对立,所以英美法传统的主流,对国家理论贡献较少,甚至根本就视国家为自由主义必须对付的难题。作为现代化的迟到者,德意志民族长期分裂、饱受“无国”之苦。1806年拿破仑大军摧毁了“神圣罗马帝国”,也唤醒了德意志民族的国家意识,知识精英们抛弃了18世纪末古典文化的世界主义和人文主义,转向一种基于民族历史的强权国家理想。首先是费希特复活古希腊伯拉图、亚里士多德,从契约论转向“有机论”,启示了从浪漫派到黑格尔国家观念。在黑格尔看来,将契约的观念应用于国家是混淆了不同的领域,因为国家是有理性的人性的迫切需要,而契约则不过是自由的人们就某些物质的东西达成的协议。他强调,国家作为绝对理念的体现,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有其自身的目的,每一个部分都应配合整体的需要,个人必须服从国家。

如史家所评,这种整体化的论说“出色地抓住了德国发展的主要方向,在黑格尔去世后的30年,德国正是沿着这一方向实现其民族愿望的。他的学说给予国家这个概念以特殊的含义,并使该概念具有英国和法国政治思想中所找不到的意义,但这一内涵却成为19世纪德国政治

哲学和法学原理的中心原则,自19世纪中叶以后,国家的概念从黑格尔用辩证法哲学术语的掩蔽之下摆脱出来,但却保存了原有的基本特征而扬弃了术语的形式。在本质上,国家的概念乃是强权的理想化”。以特莱齐克(T.Von Treitschke,1834—1896)为代表的普鲁士历史学派强调任何一种社会文化的历史民族特性,反对抽象的自然法,否定起源于英法等国的自由民主的普遍性;以民族国家的整体性、超越性压制个人主义、民主主义,提出国家本身就是权力、就是理性的主张,以国家权威和总体秩序为德国现代性的基本诉求,

伯伦知理(J.K. Bluntschli,1808—1881)生于瑞士学于德国,是19世纪历史法学派大师萨维尼(F.K.von Savigny,1772—1861)的学生,1848年后长期在德国大学任教,其主要论著为《一般国家法》、《一般国家法与政治史》、《关于现代国家的学说》等。作为德国国家主义在1848年革命后的发言人,伯伦知理既反对保守主义者和反动分子因为革命迫使一些君主接受宪法就践踏了国家“主权”的叫嚣,也反对正在兴起的共和主义,赞成君主主立宪。在方法上,他力图把历史方法与哲学方法结合起来;在思想上,他与特莱齐克等人同样持国家高于社会之上,国家是一独立人格的观点,但又不像后者那样主张集权国家,其政治学的主题是探讨“国家”的法律概念。在他看来,国家目的的主要侧重点不是政治参与与个人权利,而是自由与秩序的协调,君主立宪法制是德国特有的政治形式。所以,尽管伯伦知理是俾斯麦“现实政治”实即强权政治的拥护者,但其思想已较少浪漫主义与历史主义国家学说中的扩张性的民族狂热和对个人自由的粗暴践踏,在德国政治哲学谱系中属于作为“保守的自由主义”者。

其《文明国家的现代国际法》(1868年)一书早在1880年就在同文馆总教习丁韪良(W.A.P.Martin)的提议下由法译本译成中文;其《公法泛论》的日译本(加藤弘之译,1872年以《国法泛论》为名由日本文部省出版)也由革命党人转译发表于《译书汇编》第1—2期(1900—1901)。在20世纪初留日学人的国家论说中,伯伦知理被视为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齐名的“泰西古今诸大儒”之一,《政艺丛书》、《江苏》、《浙江潮》等书刊均有介绍。不过,伯伦知理真正进入中国思想并参与塑造中国政治文化,还是从梁启超开始。如果说卢梭的进入,标志着传统民本政治哲学的终结和现代民主政治哲学的开始,那么,伯伦知理的进入则又启示着中国现代政治哲学的分化。由于梁有关伯伦知理的译述主要是抄袭日译本,且其介绍是夹叙夹议,取其所需,所以这里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梁启超/伯伦知理的比较问题。

从认同性介绍到引申性发挥,梁启超的国家主义主要有四个方面内容。第一,以“有机体”论取代契约论,反对建构主义国家观。自1899年梁第一次介绍伯伦知理后,国家“有机体”的观念即为其所认同。所谓“有机体”,是指国家作为一个统一整体,具有独立并超越所有组成国家的个人和单位的目的和精神,不是达到任何国家之外的目的的手段、方法。伯伦知理/梁启超以此批评卢梭:“故从卢氏之说,仅足以立一会社,其会社亦不过一时之结集,变更无常,不能持久。以此而欲建一永世嗣绩之国家,同心合德之公民,无有是处。”梁启超在“仅足立一会社”之后加括号说“即中国所谓公司也,与社会不同”。“公司论”是“主权在民”的逻辑延伸,不但孙中山常说国家好比公司,梁也曾有此论,如“国家如一公司,朝廷则公司之事务所,而握朝廷之权者,则事务所之总办也,??夫事务所为公司而立乎,抑公司为事务而立乎?”“有机论”的起点是严国家与社会之分,其特征是国与民的严密整合,其运用则可以有两个面向。

转向前的梁启超以“有机体”说明组成整体的各成员、要素之于整体的重要性:“国之有民,犹身之有四肢、五脏、筋脉、血轮也。未有四肢已断,五脏已瘵,筋脉已伤,血轮已固,而

身犹能存者也。”“国家者,活物也(以人民非死物故),公物也(以人民非私物故),故无一人能据有之者。人民之盛衰,与国家之盛衰,如影随形。”转向之后,梁着重以“有机体”来强调国家利益至上,注重个体如何团结而为国家。在国家理论上,梁一反此前“积民成国”之说,确认国家的目的第一是国家本身(即国家全体)之利益,第二才是其构成分子(国民个人)之利益。此论一直持续到1910年的《宪政浅说》和1916的《国民浅说》,是梁国家论说的中心观念。在中国出路上,明确认为个人应当为了国家而放弃自由,宪政共和不如开明专制:“夫自由云,立宪云,共和云,是多数政体之总称也。而中国之多数、大多数、最大多数,如是如是,故吾今若采多数政体,是无异于自杀其国也。自由云,立宪云,共和云,如冬之葛,如夏之裘,美非不美,其如于我不适何! ??吾祝吾祷,吾讴吾思,吾惟祝祷讴思我国得如管子、商君、来喀瓦士、克林威尔其人者生于今日,雷厉风行,以铁以火,陶冶锻炼吾国民二十年、三十年乃至五十年,夫然后与之读卢梭之书,夫然后与之谈华盛顿之事。”

国家主义意义上的“有机论”已相当接近于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国家理性”,张灏就认为:“梁引用伯伦知理的国家主义理论,实现了将他的国家理性化作为首要的政治价值。”所谓“国家理性”(ratio status),是一种从国家构成的本质或国家得已存在的正当性角度来理解的理性认识,国家存在及其行为的理由在国家自身,无需另外寻找其正当性基础。这毫无疑问是近代集权主义的理论基础。不过,“有机论”含有发育生长之意。既云生长,则当有一定的环境与之配合。伯伦知理因此反对由契约论而来的国家“机器论”:“国家之为物,与彼无机之器械实异。器械虽有许多零件,纽结而成,然非如国家之有四肢五官也,故器械不能发育生长,而国家能之。器械之动,循一定轨,不能临时应变,现一新象;国家则自有行动,自以意识决之,故曰国家非成于技工,成于意匠也。”梁启超则更为明确地反对国家的人为建构:“夫十七、十八世纪学者,过于空华,醉于噩梦,谓国家者一器械焉,吾欲制则制焉,欲改则改之,吾凭吾心之规矩,以正其方圆,斯足矣。近今年内数十年,好学深思之士,远鉴历史,近征事实。然后知其事非若是之易易,蕲拾级而升焉。‘国家器械说’之销声匿迹,盖亦久矣。”

在接受有机论之前,梁曾认为传统的以朝廷、贵族、家族、乡土为主体的社会是一种自然状态,因此要通过有意识的建构方能组成一个现代国家。但1903年后,他已不再认为国家像机器那样可随意拆装。针对1905年孙中山在《中国民主革命之重要》的讲演中以中国可以引进最先进的汽车而不是落后的汽车为喻,认为中国可以一蹴而至共和,不必由君主立宪以进共和的观点,梁指出:“语政体之良恶,而离夫‘人’与‘地’与‘时’之者,而漫然曰,孰为良,孰为恶,此梦呓之言也。故达尔文言优胜劣败,而斯宾塞易以适者生存,诚以主观之良恶无定形,而必丽之于客观的适不适以为断也。故彼以君主立宪为粗恶,以共和为改良,其前提已极不正确。今让一步,如彼言共和果良于君主立宪矣,然果如彼方,我欲改良即改良之,改恶汽车为良汽车之易易乎?国家有机体,信如彼言,则何不曰他树已缀实,此树可以毋往花而结果也!??如曰有机体说,太蔑人演,不足以例国家,则人类心理的集合体也,宜无以为难也。”他不是完全反对“人为”,但更强调人为的限度,比较接近英国自由主义的国家观。

第二,区分国民与民族,反对排满复仇。伯伦知理/梁启超批评卢梭没有意识到“国民”与“部民”,也即国家与社会的区别。伯伦知理是通过“民族”(Nation)与“国民”(Volk)的区分而提出“国民”这一概念的。巴斯蒂在概括伯伦知理的思想时指出:伯氏“企图分清什么是作为分享共同文化遗产的群体——‘Nation’(民族)观念,什么是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团体——‘Volk’(国民)观念,以及两者之间同社会概念的关系。国家可以定义为某一特定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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牺牲凡百之利益以为人民者,今则谓人民恃国家而成立,宁牺牲凡百之利益以为国家矣。自今以往,帝国主义益大行,有断然也。帝国主义者,干涉主义之别名也。”在梁启超的认知中,伯伦知理国家主义的核心即是:“以国家自身为目的者,实国家目的之第一位,而各私人实为达此目的之器具也。”显然,“转向”发生在两种国家观之间,一种是以“新民”为中心的、自由主义取向的“国家思想”,另一种是国家至上、权威主义取向的“国家主义”。 完成于1902—1903年《新民说》是此一转向的部分反映。梁启超后来回忆说:“《新民丛报》专言政治革命,不复言种族革命。质言之,则对于国体主维持现状,对于政体则悬一理想以求别达也。”就此书以铸造“中国之新民”之手段建构现代国家而言,梁实已与革命派划清界限;就此书仍有破坏主义而言,则其与革命派的区别仍需厘定。以1903年的美游为界,该书后3篇与前17篇确有重心与程序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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