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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性伦理的启蒙话语
——休谟德性理论探析
黄济鳌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思想政治理论学院,广州,510420)
Enlighten Words of Virtue Ethics
——On David Hume’s Virtue Theory
Huang Ji Ao
(School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sciences of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 Guangzhou, 510420)
摘要:休谟在其德性理论中贯彻经验论,批判理性主义伦理学,推进了苏格兰启蒙运动的道德情感论传统,认为以同情为源泉的道德感是德性区别的根据,功利是德性价值的来源,进而提出了他的德目体系和归类标准。笔者认为,休谟以自然情感和理性的关系为基本线索,提出了一种具有进化论特征的德性伦理学。这种伦理学秉承了亚里士多德德性伦理学的现实主义精神,开创了现代德性理论的新范式,对审视现代西方占主导地位的规范伦理学的局限性和西方伦理学的未来走向提供了独特的视角。
关键词:同情 道德感 功利 德性 道德德性
黄济鳌(1970-),湖北通城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思想政治理论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西方哲学。
(黄济鳌电话:13826085541;电子邮箱:hjatc@163.com;通信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亚运城运动员村二区16座601,邮编:511441)
本文属于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一般项目“非形而上学的伦理学如何可能”(GD11CZX01)前期研究成果。
休谟贯彻经验主义的基本立场,传承古希腊哲学源远流长的德性论传统,弘扬苏格兰启蒙运动的道德情感理论,批判吸收近代社会契约理论,创立了独具特色的自然主义德性伦理学。这种德性理论在现代各种道德理论中独树一帜,而且为看待现代西方占主导地位的规范伦理学的局限性提供了原初视角,从而也有利于我们审视西方现代伦理学的未来走向。本文试图对休谟的德性理论给出一种结构性解读,以此为基础探究这种德性理论的历史地位和当代意义。
一、批判与继承之果
休谟德性理论的第一个目标是对传统的理性主义伦理学进行批判。后者在英国当时的代表人物是克拉克(Samuel Clarke)和渥拉斯顿(W. Wollaston),其基本观点可以追溯到苏格拉底、柏拉图等古希腊理性主义者。休谟试图对这种理性主义伦理学进行彻底的清算。他说:“有人主张,德只是对于理性的符合:事物有永恒的适合性与不适合性,这对于能够思考它们的每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是完全同一的;永恒不变的是非标准不但给人类、并且也给‘神’自身,加上了一种义务:所有这些体系都有一个共同的意见,即道德也和真理一样,只是
[1](p496)
借着一些观念并借着一些观念的并列和比较被认识的。”他认为
这些人混淆了哲学的界限,因为“哲学普通分为思辨的和实践的两部分;道德既然总是被归在实践项下,所以就被假设为影响我们的情感和行为,而超出知性的平静的、懒散的判断以外。”[1](p497)也就是说,理性是冷静的把握观念关系和事实的能力,其本性是惰性的,知道二加二等于四,知道有人掉河里了,这些都不能直接导致行为的发生,而道德准则应具有能动性,“道德准则刺激情感,产生或制止行为。理性自身在这一点上是完全无力的,因此道德规则并不是我们理性的结论。”[1](p497)
然而,道德毕竟是我们最关心的论题,道德判断关涉到社会的安宁与利害,我们到底依据什么进行道德判断呢?休谟认为,当理性把有关行为和性格的事实分辨清楚后,在你的内心会自然产生一种对行为或性格的赞美或谴责的情绪,这是一种特殊的苦乐情感,是我们进行道德判断和指导行为的基础。当一种行为或性格产生赞许,我们就将其判断为德,反之就是恶。在休谟之前,沙甫慈伯利(Shaftesbury)和哈奇森(Hutcheson)就把这种情绪称为道德感(moral sense),所以这不是休谟的首创。沙甫慈伯利认为人心与宇宙是协调一致的,所以天生就有一种正确与错误的感觉。哈奇森认为这种感觉类似于洛克所说的第二性质,是我们苦乐感觉的一种,与我们自己的特殊利益无关,是道德判断和美学判断的基础。休谟说,“恶和德可以比作声音、颜色、冷和热,依照近代哲学来说,这些都不是对象的性质,而是心中的知觉:道德学中这个发现正如物理学中那个发现一样,应当认为是
[1](p509)思辨科学方面的一个重大进步”。休谟的德性理论就是以道德感
作为出发点的,但其内涵和影响大大超出了他的前辈的观点。
二、德性的区别原则与价值源泉
休谟在一些非常重要的方面显示出自己的原创性。首先他并不认为道德感是一种原始的不能再进一步分析的直觉。道德感的产生并不神秘,其起源于我们对同胞的同情。休谟说:“把道德感觉归原于人类心灵的原始本能的那些人可以用充分根据来为德辩护;不过他们与那些用对人类的广泛同情来说明这种感觉的人们比起来,却没有后者所具有的那种有利条件。依照后者的体系来说,不但德应当受到赞许,而且德的感觉也应当受到赞许;不但德的感觉应当受到赞许,而且这种感觉所由得来的原则也应当受到赞许。”[1](p663)可见,休谟以同情原则作为自己与哈奇森等人的道德感理论区分开来的一个显著标志。
同情被休谟认为是道德区别的主要源泉,因为其产生了大部分道德感。①随着有德性的人或行为与我们关系的远近,道德感强弱程度会有变化。如果道德行为直接发生在我们的眼前,或者行为者和行为受惠对象与我们有密切关系,我们就会产生更强烈的道德感,但休谟认为这并不意味着这种道德行为比发生在古代的或与我们没有直接关系的同类道德行为的价值更高,经验和反省会帮助我们矫正自己的判断,使我们能够以一个公正的旁观者的态度来对待一切道德感。对
①
根据休谟的看法,另外少部分道德感应是指由道德判断者作为德性行为的受惠对象在其内心直接产生的。
由同情产生的情绪不都是道德感,例如与他人行为无关的对弱者的怜悯,就不是休谟所指的赞美或谴责的情绪。在《人性论》中,休谟用moral sense或the sense of morality指称道德感,在《道德原则研究》中用moral sentiment表示道德情感。作为道德区别的根据,两者的含义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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