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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选择当事人
参与建设工程的主体有我们常说的“五方”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除了“五方”之外,还有材料 供应单位、设备出租单位、材料检验单位等等。另外施工单位中又可以分为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等。所以在发生建设工程纠纷时,如何选择当事人自然是处理好建设工程案件的首要条件。今天笔者仅对我们通常所说的“五方”及《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提到的实际施工人在参与一般性建设工程项目中的责权进行简单的分析,以供参考:
一、如何确定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当事人,了解其在建设工程中参加了哪些阶段,承担何种责任自然是重中之重,比如在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中,我们往往会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施工单位的责任,往往忽略了监理对某些施工工序否定或更改才是导致质量事故的根源;设计单位与勘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错误的文件也是造成质量问题的重要原因。所以,笔者通过图表的形式结合建设工程管理实务经验对各方主体在建设工程中参与的阶段和承担的责任进行简单总结,以期读者在选择诉讼当事人时避免出现遗漏当事人或者选错当事人的情况出现:
主体名称 定义 参与的阶段 承担的责任 建设单位也称为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指建设工建设单位 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它也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 全程参与 主要履行提出建设规划、提供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的责任。 是指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施工单位 成的、有相应资质、进行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参与施工的全过程 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承担责任,并承担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 是受业主委托以专门的知识和技术,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进行第三方监理的具有经营性质的独立的企业单位。 是指依据建设项目的目标,查明并分析、评价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勘察单位 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作条件,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所需的勘察文件及提供相关服务和咨询的企业单位。 是指依据建设项目的目标,对其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设计单位 分析,制定方案,论证比选,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所需的设计文件,并提供相关服务和咨询的企业单位。 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实际施工人 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施工人。 以转包人、分包发包人、借用资质单位的名义参与施工全过程 参与:1、施工前的设计;2、施工开始时的图纸会审;3、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4、施工结束后的验收工作 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咨询等承担经济及技术责任 参与:1、设计前的勘察;2、施工前的图纸会审;3、施工结束后的验收工作 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服务及咨询承担经济和技术责任 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监参与施工的全过程 理服务承担经济和技术责任 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及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 二、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还有一些例外规定,读者简单整理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该解释实际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问题,在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上,赋予发包人追
究实际施工人责任的权利,该条的用处笔者认为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在实际施工人向建设单位追索工程款时,建设单位可依据该条向实际施工人主张质量责任,是对实际施工人及建设单位权利与责任的有效平衡;二是在质量纠纷中,由于实际施工人是实际进行工程施工的,他的参与诉讼有利于查明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与责任主体。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未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该解释,笔者认为应当从两个方面去分析:一是该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所以在转包人资信状况恶化、破产等情况下,我们可以使用该条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二是实际施工人实际已经履行了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责任的权利,有利于保障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对于该条的争议,笔者在今后的文章中会再行阐明,但是在使用该条时一定要注意“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领域涉及面广,争议点多,笔者也是仅对纠纷当事人进行简明的分析,抛砖引玉,以期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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