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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贵州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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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5 3:54:16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节能

审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建科标通(2006)391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

现将《贵州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

馈给省建设厅。

贵州省建设厅

二OO六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贵州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证建筑节能效果和质量,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贵州省建设厅《贵州

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项目(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建设以及从事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包括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节能施工检查、节能建筑认定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内容。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地)、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建筑节能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所涉及的城市不得推荐参加“人居环境奖”、“园林城市”的评奖,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鲁班奖”、“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绿色建筑创新奖”等奖项的评奖。

第二章 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第六条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贵州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两标准以下简称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设计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单设节能设计章节和热工计算书。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贵州省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进行审查,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八条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自领取施工图审查机构颁发的审查合格书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填写《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第九条 节能审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 施工、施工专项检查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确认产品合格证及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是否被列入禁止目录。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查验是否取得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并在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二条 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阳台、玻璃幕墙、地下室顶板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分部(分项)工程计划施工5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填写《民用建筑节能施工检查表》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建设单位填报的民用建筑节能施工检查表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检查计划,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中,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检查计划对受检工程建筑节能施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系统和制冷系统,是否符合第十条及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对违反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责令整改。

节能施工专项检查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

节能施工专项检查实行分级管理。中央在黔单位、省属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由省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检查。市(州、地)、县(市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由所在地的市(州、地)、县(市、区)墙改与节能管理机构进行检查

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节能施工专项检查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向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供有关建筑节能的专项检查意见。

第十四条 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就工程项目检查的内容填写《民用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报告》。

第四章 节能建筑认定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五条 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填写《节能建筑认定申请表》,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节能建筑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 工程设计文件;

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3. 节能建筑材料、产品、构(配)件的相关性能指标测试报告、

产品合格证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4.具有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报告》(待检测机构具备检测条件后实行); 5.施工单位提供的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施工资料; 6.监理单位提供的与建筑节能有关的监理资料; 7.《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8.《民用建筑节能施工检查表》; 9.《民用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报告》;

第十六条 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受理认定申请后,应当于5 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认定评审。

第十七条 经认定评审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贵州省节能建筑认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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