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试论我国网上银行的立法完善-法学学士毕业论文
Abstract
Internet banking is the outcome of the technology and finance and its emergence gives the traditional banking business risks that never existed.It also brings the unprecedented risks to the banking system at the same time.These risks interfere with the banking operation and make enormous challenge to our existing supervision system. The aim of this thesis is to study the supervision problems from the legal point of view ba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 and to improve the legal institution of supervision on internet banking.
Key words: Internet Banking;Online Payment;E-commerce
试论我国网上银行的立法完善
网上银行作为一种创新在提高银行效率,提供人们方便的同时,引发了许多法律问题,国际社会对这些法律问题非常重视,它们多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加强了与之相关的立法。伴随着网上银行业务的兴起与迅猛发展,日益暴露和凸显出来的各种安全问题俨然成为当前制约网上银行业务进一步推进的重大瓶颈。对于这些现实中存在的网上银行业务安全隐患,国际社会传统的法律规范体系显然已经无法有效应对和处理,因而分析网上银行业务安全问题的深层内涵与实质,研究其特殊表现与不同诱因,探讨如何针对其特殊性构建和完善更为有力的网上银行业务安全法律保障机制极具现实意义。本文从四个部分来阐述我国网上银行的立法完善。首先从三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网上银行立法必要性;其次从四个方面提出我国网上银行立法的缺陷;接着通过对外国和国际组织在立法方面的借鉴;最后通过对比借鉴并结合第二部分提出的立法缺陷,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网上银行的立法建议。
一、完善我国网上银行立法的必要性
网上银行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与之相对应的我国网上银行监管立法方面,却没有跟上网上银行业务发展的步伐。我国网上银行业务监管立法仍处于起步阶段,近年来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少数法律法规的颁布。虽然有这些法律法规的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网上银行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说明了我国力求完善网上银行业务监管立法,促进网上银行健康发展的决心。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例如专门立法不足,配套法律没及时完善,权责界定不清晰等缺陷,缺乏对风险的足够约束力,因此完善我国网上银行立法有利于网上银行的健康发展。
(一)有利于保障客户的利益
商业银行的“三性”原则(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中,安全性是决定一切工作的前提,只有保证了安全,才谈得上盈利。资金安全对银行、客户、商家永远是至关重要的。然而目前网上银行的安全保障却令人担忧,互联网的开放性导致了安全性的降低,容易诱发网络犯罪。①如资料传递过程中遭窃取、内容遭篡改或非法复制,电脑黑客的非法入侵窃取网上银行客户的账户,银行内部人员协同犯罪等。如果网上银行不能保证其系统的稳健和数据的保密,就很难使用户产生信赖感,最终会阻碍网上银行的发展。
就网上银行安全性而言,安全系统中认证中心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数字证书最大的服务对象是电子商务用户和网上支付对象。第三方认证中心将会在商家和消费者以及银行与银行之间建立一个信任的桥梁。从规范的角度讲,只有国家出面建设统一公认的认证中心,才能使认证的作用中心、权威和安全。1999年2月26日,为了确保网上银行业务的
①林坚,张晖.网上银行交易系统安全构想浅论[J],法制与经济,2009.
安全性,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工行、农行、建行、中信、华夏、光大、深发展、招行、广发展、民生、兴业等13家商业银行联合成立了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作为一个第三方信任机构,向用户发放第三方数字证书,该机构的成立对于网上银行安全性的改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作为我国目前的网上银行认证系统还不完善不统一。CFCA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发放的数字证书都是各行独有的,缺乏统一性,这样只能保证一对一的交易的安全性,却无法保证跨行联网交易的安全性。这些不讲合作的竞争观念无疑是不适应信息社会和网络经济时代要求的。因此国家应该尽快建设统一公认的认证中心,才能更利于保障客户的利益。
(二)有利于网上银行信息披露
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发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于网上银行同样应当适用。该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披露以下主要信息:一是财务会计报告;二是各类风险管理状况;三是公司治理信息;四是年度重大事项。 对网上银行而言,自然也要遵循该《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规定,披露上述内容。同时由于网上银行自身固有的一些特点,其信息披露的内容亦当相应的作出一些强调。比如在操作风险方面,由于传输控制协议的开放性降低了它的安全性,使得依托于网络技术的网上银行系统的操作风险大大增加。如果用户无意中点击电子邮件内的超链接,或浏览已受感染而附有突现式广告的网站,其电脑便可能被植入特洛伊程序。当用户进入某些网站时,这个程序便会被启动,从而记录用户在电脑键盘上输入的资料,借此可盗取用户卡号及密码等关键资料。因此监管当局有必要要求网上银行在其登陆页面披露这一风险,提示银行客户切勿使用电邮内的超链接、可疑的突现式视窗或网上搜寻器登入网上银行帐户,尤其要尽量避免在公共计算机上登陆网上银行系统。①此外,用户在进入网上银行系统后,应当在网页显著位置提示用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后,请点击‘退出’”。同时要求网上银行在客户停止对页面操作一定时间后,自动为客户退出。
网上银行的发展也为信息披露提供了平台和载体,监管机构可要求银行在其指定或许可的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从而令网上披露信息的及时、便捷、低成本的优势得以发挥。
(三)有利于监管当局管理到位
近年来,我国网上银行业务获得了快速发展,网上银行业务监管问题也日益引起关注。发展网上银行,是对我国传统的银行业相对低效的经营管理方式进行再造、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整体竞争力,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良好机遇;发展网上银行,将有助于加快我国银行业的国际化进程,向国际水平靠拢。为有效防范风险,确保网上银行业务运作的安全可靠,必须加强对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督与管理。
加强对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控制网上银行是未来银行的发展方向,各家银行纷纷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是大势所趋,制定银行业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审批制度,完善网上银行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市场准入控制,对银行业开办网上银行
①陈进,付强.网上银行服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