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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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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2 5:10:54

第六章设立登记

第二十四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三)有明确的举办单位; (四)有稳定的场所;

(五)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六)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开办资金; (七)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财政部门出具的全额拨款单位的开办资金证明;

(五)住所产权证明或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的住所使用权证明; (六)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包括由举办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任现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和免冠一寸照片; (七)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二十七条因合并、分设而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必须在机构被批准成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手续。事业单位申请登记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事业单位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后,应当在30日内办结登记,并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30日内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号以及依法申办其他事项,并将印模和银行帐号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以及举办单位发生变更,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核准变更登记,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符合法律、法规或规定程序的变更事项的批准文件:

1、变更单位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附有照片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3、变更开办资金应提交具备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财政部门出具的属于财政拨款单位的开办资金证明;

4、变更住所,应提交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有效期一年以上的使用证明;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四)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自变更事项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后30日内办结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的名称变更,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须将新启用的公章印模,于30日内送原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章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撤销或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而撤销;

(三)依照法规和本单位章程, 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经审批机关批准改变为非事业单位;

(六)失去继续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或核准登记(备案)满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

(七)宗旨和业务范围消失。

第三十七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应当由事业单位举办单位自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举办单位填写的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同意撤销(转制)的文件或被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解散的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毕并且完税的清算报告; (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第三十八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终止。

第三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应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印章等,并通知其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 第九章备案

第四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业单位,应在机构被批准成立后30日内,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一)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需按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填报有关材料,其中,本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所列事业单位,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外,还要提交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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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设立登记 第二十四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三)有明确的举办单位; (四)有稳定的场所; (五)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六)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开办资金; (七)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财政部门出具的全额拨款单位的开办资金证明; (五)住所产权证明或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的住所使用权证明; (六)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包括由举办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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