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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B)进行逐项检查,并由运维单位盖章确认。
6.6
安自装置投运后,运维单位应将装置竣工图纸(包括电子文档)送相关安自装置
调管机构。
7 整定管理
7.1
各级电力调度部门负责组织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力系统(包括发电厂在内)的安全
稳定控制措施、方案的制订和安自装置的整定。
7.2
各级安自装置整定部门应根据电力系统发展变化和运行方式的改变,及时和定期
校核安自装置的配置方案、控制策略表和整定值,以保证安自装置正确可靠运行。
7.3
同一安自装置内,若控制策略涉及的一次设备属不同调度机构调管,则各一次设
备的控制策略原则上由所属调度机构对其正确性负责。若需委托整定管理的,应以书面明确,互相备案。
7.3.1
对于220kV变电站的安自装置,若设有并开放主网稳控动作出口功能(例如检
测220kV线路过流或三跳联切负荷功能,实现远方控制功能等),则由中调负责整定;若只有低频低压减载功能(包括虽设有主网稳控功能但是没有开放使用的),则由所属各地区(市)供电局调度中心(以下简称“地调”)负责整定。
7.3.2
对于中调调管的安自装置,其220kV主变过流切负荷功能,由中调商地调意见
后整定。
7.3.3
对于地调调管的安自装置,其220kV主变过流切负荷功能,由地调负责整定并
报中调备案。
7.3.4
110kV及以下变电站的安自装置的整定,按调管范围,原则上由地调、县调负
责。
7.3.5
安自定值单的出具应至少包括编制、审核和批准等3个环节,必要时还需增加
校核环节。
7.4 7.5 7.5.1
各级调度部门应将相互关联的安自装置控制策略和整定值互通情况和备案。 现场元件参数定值管理
各厂站安自装置中接入的机组、线路、主变、开关等现场元件参数定值(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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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隔、名称、额定容量、PT额定电压、CT额定电流/整定变比等)的正确性由其运维单位负责。
7.5.2
安自装置定值受运行方式变化、接入装置的元件参数变更等因素影响时,有关
单位须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资料报送至安自装置的调管机构。
7.5.3
安自装置仅需调整现场元件参数定值时,可由供电局或电厂自行负责现场元件
参数子单的整定。现场执行完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调管机构备案。
7.6
广东主网的低频低压减载方案由中调牵头制订,按年度校核。各轮次的可切负荷
线路和可切负荷量由地调把关和控制。地调应保证各轮次的可切负荷量满足方案要求。
7.6.1
方案安排的需切负荷量应明确占各市负荷总量的百分比;季节负荷变化后,实
际可切负荷量应满足方案需切负荷总量百分比的要求。
7.6.2
供电局在制订低频低压减载方案时,低频低压切负荷总体方案的低频头三轮和
低压第一轮不应与错峰限电方案重叠,不得安排重要用户作为减载负荷,并应考虑其造成的地区电网减供负荷比例。制定的方案应向所在地市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审批。
7.6.3
对于地调调管的安自装置,若退出时间不超过一天,且低频和低压所切负荷量
均分别小于本地区电网安排切负荷总量的5%和10%,则可以不补充可切负荷量,并由地调直接安排安自装置的投退。
7.6.4
供电局在制订低频低压减载方案时,应避免在分母运行的站点安排低频低压减
载量。
7.6.5
超过上述规定的,退出被切负荷线路或退出相关装置前,应在受影响的各轮次
补投相应容量的被切负荷;如无法补投,需报中调批准。
7.6.6
低频低压方案的更改、调整工作须报中调批准后方可执行;执行时,若涉及系
统元件、安自装置的检修申请、投退操作按调管范围及相关要求进行办理。
7.7
安自装置整定切除的线路,供电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线路切除后保重要用户、
保设备、保站用电、保厂用电的措施和方案。
7.8
发电厂的低频解列保机组、保厂用电和重要用户方案、高频切机方案由调度管辖
单位(或部门)和发电厂共同制定,经审批后实施。
7.8.1
方案应根据保厂用电、保重要用户的需要,保留相应容量的机组带厂用电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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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户运行。
7.8.2
一般情况下,电网事故低频时,在合适的地点,机组带厂用电和重要用户一起
解列;出现高频运行状况时,电厂所在的电网可能已与主网解列,应注意保留合适容量的机组不在高频切机范围之内,以免全厂停电。
7.8.3
保厂用电、保重要用户的方案如关系到地区电网的供电方式时,有关地调应参
与制订方案。当地区电网的供电方式改变前,地调应主动协商电厂修改保厂用电、保重要用户的方案。
7.9 7.9.1
定值执行管理
现场运行人员接到调度下达的定值通知单更改命令或许可后,应按照定值单的
相关书面要求立即进行更改或通知维护人员进行更改,并在调度命令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7.9.2
安自装置的定值修改工作必须在装置退出状态下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运
行中安自装置的定值。
7.9.3
安自装置定值执行时应有执行人和监护校核人,按定值单要求输入完毕后,应
打印定值并核对无误;若有疑问,应立即汇报值班调度员并与相应调度部门安自专责联系。
7.9.4
安自装置定值单执行完毕后,执行人应向现场运行值班员交代执行情况,运行
值班员应做好记录;值班调度员接到运行值班员的汇报后,与其核对定值单编号,各自记录好执行时间并签名。
7.9.5
定值单执行完毕后,安自装置由值班调度员下令投运。执行人须填写定值整定
回执单(附录C),在5个工作日内向定值整定部门反馈,同时于设备运行现场。核对后的定值打印件存各运行维护单位或部门的管理专责处,整定部门必要时可查询。
7.10
定值单管理
装置在用的定值单,专业管理部门及设备运行现场均应有纸质存档,并妥善保
7.10.1
管,以便查阅。
7.10.2
安自装置的定值单类型分为:调试定值单、运行定值单和临时运行定值单。调
试定值单用于安自装置调试或试运行期间;运行定值单一般用于安自装置投运期间,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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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较长期的运行方式;临时运行定值单适用于安自装置投运期间,为适应某些特殊方式,只需在短时间内调整部分定值的情况。
7.10.3
调度机构调整安自装置定值时,应向受其影响的其它相关调度机构提供定值单
备案。
7.10.4
对于已撤销的定值单,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加盖“作废”章并封存半年。
8 调度运行管理
8.1 8.1.1
新、改(扩)建安自装置投运前要求
调度部门和现场运行部门均应具备完整齐全的装置使用说明及运行规定;设备
运行维护单位应依据有关技术资料及运行规定,于装置投运前,完成现场运行规程的编写或修改,并报相应调度部门备案。
8.1.2
现场运行规程中应明确装置的使用条件、操作方法、故障处理原则、安全注意
事项及有关说明。
8.1.3
必须经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测试、联调,验收合格,具备挂网试运行条件,
并应结合实际情况完成现场传动试验。
8.1.4
原则上必须经过至少七天的挂网试运行;特殊情况下,经相应的安全监察部门
许可后,可缩短挂网试运行时间。挂网试运行期间,除所有装置出口压板退出外,装置按正常状态投入运行。
8.2 8.2.1
安自装置的传动试验要求
新建或改造的安自装置,须同步开展现场开关传动试验,原则上未经传动试验
的装置不具备投运条件,不予投入。已投运的安自装置,若尚未开展开关传动试验,则应安排计划尽快补充试验。110kV 及以上安自装置需将传动试验报告报中调备案。
8.2.2
电厂安自装置(包括稳控装置、失步解列装置等),其现场开关传动试验要求覆
盖所有已接入装置的机组。试验可与机组的甩负荷试验结合开展。
8.2.3
变电站的稳控装置和低频低压装置,其现场开关传动试验原则上应覆盖所有已
接入装置的切负荷单元。新接入装置的切负荷单元,原则上应带开关进行整组传动试验;确因停电困难等原因无法安排的单元,可利用自检逻辑或导通方法检验装置至操作箱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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