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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志愿者联盟 交通行为承诺书
社区成立了“”交通劝导治堵志愿者联盟,为使社区交通通畅,居民有安全、舒适、 方便、文明的居住环境,单位职工有良好的工作环境,我单位作以下承诺:
一、我单位管理好自己的停车场,在保证车辆安全、有序进出的同时,停车单位应配备相应的停车管理人员,健全管理服务规章制度,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明示停车管理服务内容,配备消防器材,安装交通标志。我单位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停车管理经营资质。
二、在交通拥堵高峰,在单位停车场车位未满的情况下,允许临时车辆在停车场内短时间内停留(不超过15分钟)以缓解辖区内交通拥堵。
三、如有机动车长期停放的(按年、按月),停放人应与我单位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
停车管理服务协议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承诺单位(盖章): 责任人:
日期: 年 月 日
四、停车管理单位提供长期停车管理服务的,应达到以下要求:
1、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 2、提供停车位置;
3、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任何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 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
5、向存车人开具物业管理企业发票或停车专用发票。
地下停车场应具备通风和照明条件。
五、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放行,并计收停车费用。
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
六、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费用; 2、应在指定的停车位停放,禁止在小区大门
口、楼门口、消防通道、人行便道、绿地等场所停放;
3、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七、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影响小区道路通畅或影响小区公共安全的,停车管理单位有权移动车辆或按协议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停车人承担。
机动车停放或行使时造成小区公共设施损坏的,停车管理单位有权要求停车人赔偿损失。 对长期停放的车辆,因停车管理单位管理不到位造成丢失的, 停车管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约定赔偿。
八、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在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资质年度审查时,应将物业管理企业停车管理服务质量列为检查内容。
附件: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附件:
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甲方: 住址:
联系方式: 车牌号: 车辆特征: 乙方: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为加强小区机动车的停放管理,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机动车停放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政府有关政策制定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2、有权按照政府规定或双方约定向甲方收取停车费;
3、有权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查验停车凭证,对无证车辆可以拒绝停放或放行;
4、有权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采取移动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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