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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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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5 15:39:01

(九)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十)发现乘客遗留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或者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十一)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二)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三)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四)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车辆轨迹信息、订单详细信息(不含乘客个人信息)、服务质量、乘客评价信息以及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及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

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可以通过调取的信息及交通监控视频资料等收集证据。

第二十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乘客、驾驶员投诉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投诉和监督。

乘客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一)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网约车的号牌或者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信息; (三)乘坐网约车专用收费凭证等证据; (四)投诉的事实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答复不满意或在办结时限后未收到答复的,可以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次投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配合调查。

第二十九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将相关信用记录通过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作出行政决定的单位门户网站、“信用广州”网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可以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推动行业信用信息应用,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三十一条本市可以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适时建立网约车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

鼓励提供高品质、差异化服务,高级车型网约车实行市场调控。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对收费标准和服务价格进行明示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或改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 (二)营运设备功能故障、损坏,仍继续营运的; (三)途中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

第三十四条网约车驾驶员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站点轮排候客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将个人所有网约车交由他人营运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80日内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车龄从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日可延长为2

年;采用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可不小于1550毫升且发动机功率可不小于108千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布之日后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小客车,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纯电动续驶里程不得低于100公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有关术语解释如下:

(一)新能源车,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或燃料电池中小客车。

(二)高级车型网约车,是指排量不小于2950毫升的自然吸气发动机车辆,或者排量不小于2450毫升且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60千瓦的增压发动机车辆。

(三)出租汽车经营者,包括提供巡游车和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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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十)发现乘客遗留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或者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十一)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二)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三)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四)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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