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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名词解释:
1.提单:是一种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提单的作用有: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2.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
3.预借提单:指提单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时,或者货物虽然已经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
4.可保利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为法律所承认的利益。
5.实际全损:货物全部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6.推定全损: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价值。
7.共同海损: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合理地做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8.委付: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委付是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保险公司没有必须接受委付的义务。委付一旦做出不能撤回,接受委付后,保险公司取得残存货
物所有权,若不接受,则不能获得,但是保险公司还是要赔付损失。 9.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可以背书转让,背书应当连续,背书不得附加条件。汇票转让的后手的权利优于前手。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前者是银行发出的信用凭证,信用级别较高,后者是商业机构发出的信用凭证,信用级别不如银行汇票。 10.托收:卖方向方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的结算货款的方式。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光票托收是指卖方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汇票单独发出,并不附任何提单或装船单据。由于这种票据没有附其他单据,不容易具有信用和流通作用,较少使用。 11.跟单托收:卖方将汇票附上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转运单据,一并交给银行,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信用度高,使用普遍。 12.承兑交单: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前提条件,具体方式是:买方承兑经过银行转来的汇票后,立即可以从代收银行手中货运单据,再凭这些单据提货,等待该汇票到期后才付款。此方式只是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承兑。
13.信用证:银行根据进口人的申请,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在信用证上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时支付给卖方确定金额款项的书面凭证。 14.备用信用证:不跟单信用证、保证信用证、履约信用证等,指开立备用信用证的银行向受益人担保(卖方、出口商)如果申请人不履行义务,则有开证行给予补偿。
性质:属于合同担保。开证行是申请人的第二付款人的责任。本质是
一种担保,担心银行和买卖当事人勾结,给对方造成损失。(有没有可能议付行与卖方勾结的情形?) 15.许可
16.补偿贸易:买方在卖方提供信用的基础上,购买机器设备、技术、原材料或劳务等,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再以该设备或技术所生产的其他商品或劳务,分期清偿价款及利息的一种贸易方式。 特点:贸易与信贷结合;存在两种买卖关系或进出口关系。 17.特许经营:特许人以其商标、商号名称、服务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方式或经验转让给被许可方的一种行为。被许可方有权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商号名称、服务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方式或经验,但必须向特许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特许费。
18.商业存在: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一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服务(服务者跨境,设立实体机构)(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为提供服务在一国境内组建取得或维持一个法人或创建成维持一个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19.最惠国待遇:每一个成员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的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对外一致性)
特点:普遍性、相互性、自动性、统一性
20.国民待遇:每一成员应具体承诺细目表所列的条件和资格,给予
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他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内外一致性)
21.反倾销措施:国际贸易中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相同产业的利益免受损害,为了有效遏制出口商向进口国倾销其商品的行为,进口国针对出口国的倾销商品采取的措施。措施有:初裁与临时反倾销措施;终裁与反倾销税。
22.反补贴措施:政府或者公共机构直接或间接向其产业、企业通过的财政资助或利益。
*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异同
23.直接投资:又称股本投资,指一国私人在外国投资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方式:合营企业;特许协议;BOT投资方式
24.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资本输出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国民在国外投资的安全,对本国的海外投资者在资本输入国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给予保险的制度。
特征:一种政府保证或者国家保证;投保人必须是合格投资者;保险对象只限于符合特定条件的海外私人直接投资合格投资
2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一个有完全法人资格的国际组织,在法律上、财务上具有独立性,有权签订合同,取得动产和不动产,进行法律诉讼,由理事会、董事会、总裁及其工作人员组成。
目的:为没有国内投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输出国提供一个选择,消除了这些国家的投资者对东道国非商业风险的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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