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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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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4 12:07:05

一般而言,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包括:① 抛弃货物的损失;② 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损失;③ 割弃残损部分的损失;④ 自愿搁浅所致的损失;⑤ 机器和锅炉损害的损失;⑥ 作为燃料烧掉的船用材料和物料;⑦ 卸货等过程中造成的损失;⑧ 运费损失,即由于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害所造成的运费损失。

第三节 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费用

一、施救费用 1、定义: 2、条件:(1)施救行为必须是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或受让人所采取的;(2)费用的支出受保险责任范围的限制;(3)施救费用应该是必要的、合理的。

注意: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支付以保险金额为限;施救行为没有效果也应赔付。 二、救助费用

被保险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措施并获得成功,又被救方付给救助方的一种报酬。救助报酬最高不能超过获救财产价值。

条件:

1、被救的船舶或货物必须处于不能自救的情况。 2、救助人是没有救助义务的第三方。 3、救助行为必须有实际效果。

救助合同的种类: 1、雇佣性救助合同

2、“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 “劳合社救助合同格式” 三、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 1、采取行为的主体不同 2、给付报酬的原则不同 3、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同

4、救助行为一般总是与共同海损联系在一起,而施救行为则并非如此 四、续运费用 五、额外费用

案例8.2 “南宝石”轮救助报酬纠纷案

第九章 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学时:4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的责任范、责任起讫;了解海运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海运货物保险的附加险和专门保险;了解伦敦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起源;掌握ICC的种类:ICC(A)、ICC(B)、ICC(C)、ICC战争险、ICC罢工险、ICC恶意损害险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和责任起讫;掌握中、英两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异同点;能够对有关保险险别的案例进行辨析。 教学形式与方法:讲授为主,与讨论相结合。

第一节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一、海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

“中国保险条款” (CIC)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平安险(F.P.A.) “单独海损不赔”

1、被保险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的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船时由于一件或数件甚至整批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毁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殊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则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

如提单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则必须由被保险人付比例责任时,保险人可以赔偿。但根据美国法律规定,碰撞船舶双方互有过失,各付对半责任。货主可以就承运货物因船舶互撞所导致损失,向任何一方或双方船舶索赔。由于一般提单均订有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或疏忽免责条款,货主不能向其承运人索赔,促使货主向对方船只索取百分之百的赔偿。对方船在赔付货主百分之百损失后,按《1910年同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规定:船舶碰撞互有责任时,两船上的货物损失由过失船舶各按过失程度比例赔偿,向承运船摊回一部分损失金额。承运人为了维持自身的利益,在提单中加进了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货主应向承运人退还他从对方船获得承运过失比例的赔款。伦敦保险协会保险单的这一条款规定对于货物所有人应该向承运人退回的损失,可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水渍险(W.A/W.P.A)

还对被保险货物如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 (三)一切险(All Risks)

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二、海运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属于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仓至仓”条款(W/W Clause) 1、正常运输情况下的责任终止

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满60天。 2、非正常运输期间的责任终止

保险货物如果继续运往原定目的地,则与正常运输一样。如果转运其他目的地,则自转运时终止。

四、海运货物保险的附加险

(一)一般附加险

1、偷窃提货不着险;2、淡水雨淋险;3、短量险;4、混杂、玷污险;5、渗漏险;6、碰损、破碎险;7、串味险;8、受热、受潮险9、钩损险;10、包装破裂险11、锈损险 (二)特别附加险

1、交货不到险;2、进口关税险;3、舱面险;4、拒收险;5、黄曲霉素险 6、货物出口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责任自运输险责任终止时开始,计满30天为止 (三)特殊附加险 1、海运战争险

除外责任:

战争险的附加费用

保险责任期限 “水上危险” ;海轮到达目的港满15天 2、罢工险

直接损失 “仓至仓” 五、海运货物专门保险

(一)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1、险别

冷藏险、冷藏一切险 2、除外责任

3、保险期限:30天卸离海轮的10天内的风险 (二)海运散装桐油保险

保险期限:自起运港的岸上油库到目的港岸上油库;最多负责海轮到港后15天 (三)卖方利益险

1、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必须属于货运保险的承保责任 2、买方拒绝支付该受损货物部分的货款。 六、索赔期限

被保险货物全部卸离海轮起算两年内,在有关责任方规定的有效期内索赔。 案例9.1 集装箱运输中保险的“仓至仓”条款 案例9.2 保险条款中“提货不着”的规定

第二节 伦敦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一、起源

1912年 《协会货物条款》(ICC) 1982年 新ICC 二、ICC种类

1、协会货物条款(A) 2、协会货物条款(B) 3、协会货物条款(C) 4、协会海运货物战争险 5、协会海运货物罢工险 6、恶意损害险

三、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1、ICC(A)的除外责任 是一切险减去除外责任

类别 除外责任 一般除外险 4.1 归因于被保险人故意不法行为造成损失或费用 4.2 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渍软损耗或磨损 4.3 包装或准备的不足或不当所造成的损失费用 4.4 保险标的内在缺陷或特征所造成损失或费用 4.5 直接由于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4.6 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破产或不履行债务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7 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不适航、不5.1 保险标的在装船时,如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已经知道船舶不适航,以及船适货除外责舶、装运工具集装箱等不适货 任 5.2 如违反适航、适货的默示保证为被保险人或者受雇人所熟悉 战争除外责6.1 由于战争、内战、敌对行为等造成损失费用 任 6.2 由于捕获、拘留、扣留等(海盗除外)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6.3 由于漂流谁类、鱼雷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罢工除外责7.1 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任 7.2 罢工、被迫停工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7.3 任何恐怖主义者或出于政治动机或行动的人所导致损失或费用 2、ICC(A)、ICC(B)、ICC(C)的承保风险

除ICC(A)是一切险减去除外责任外,其他条款都是采用的“列明风险” 3、ICC(B) 、ICC(C)的除外责任

ICC(B)、ICC(C)除了以下两点与ICC(A)不同外,其他都相同: (1)保险人对由于任何人的故意非法行为所致损失不负责。 (2)保险人对海盗风险不负保险责任 4、海运货物战争险

(1)承保风险:需要负责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不包括海盗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除外责任:与ICC(A)的“一般除外责任”及“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基本相同,但是增加了“航程挫折条款”,对原子武器行为不赔。 5、海运货物罢工险

(1)承保风险:只负责由于罢工风险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工潮、民变以及恐怖主义。需要负责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

(2)除外责任:与ICC(A)的“一般除外责任”及“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基本相同,对于间接损失不予以赔偿。 6、恶意损害险

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故意破坏行为所致的损失,但是不于政治动机的行为。 7、协会特种货物保险条款 协会冷冻食品保险条款 协会散装油类保险条款 协会木材贸易联合会条款 四、保险期间

1、协会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间 “运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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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包括:① 抛弃货物的损失;② 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损失;③ 割弃残损部分的损失;④ 自愿搁浅所致的损失;⑤ 机器和锅炉损害的损失;⑥ 作为燃料烧掉的船用材料和物料;⑦ 卸货等过程中造成的损失;⑧ 运费损失,即由于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害所造成的运费损失。 第三节 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费用 一、施救费用 1、定义: 2、条件:(1)施救行为必须是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或受让人所采取的;(2)费用的支出受保险责任范围的限制;(3)施救费用应该是必要的、合理的。 注意: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支付以保险金额为限;施救行为没有效果也应赔付。 二、救助费用 被保险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措施并获得成功,又被救方付给救助方的一种报酬。救助报酬最高不能超过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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