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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乘客保险公司) 3、我国
1805年 广东保险会社 1949年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1991年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2003年 61家保险公司 三、现代海上保险的发展
1、意大利是现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 2、英国海上保险的发展 四、保险的发展现状 我国入世的承诺
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学时:2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履行告知、陈述、保证义务;掌握保险利益的含义、要件、作用、存在时间、种类;掌握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转移;掌握近因原则的概念和一般判断标准;掌握补偿原则的含义和限制条件;掌握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构成的条件、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时间;了解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和分摊的方法;能根据保险的基本原则对案例进行判断。
教学形式与方法:讲授为主,与讨论相结合。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含义:
起源于海上保险
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二、告知(Disclosure)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或签订保险合同时,把其所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告诉保险人。
不告知、隐瞒的法律后果:如果所告知的重要事实有误,保险人可据此宣告合同无效。 “无限告知”:英美法系国家 “询问回答”:中国,大多数国家 三、陈述(Representation) 1、对重要事实的陈述 2、对一般事实的陈述
3、对预测可能发生情况的陈述 四、保证(Warranty)
“明示保证”:书面的
“默示保证”:习惯、公认的
违反保证的后果:无论投保人是否过失,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承担责任,一般不退还保费。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概念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合法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 二、保险利益的要件 1、是一种利益关系
2、是一种可以确定的经济利益
利益已经确定;保险事故发生前或发生时必能确定的利益 3、是法律承认的利益 4、是保险保障的对象 三、意义和作用
1、可以防止赌博行为 2、可以防止道德风险
3、可以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四、保险利益的种类 1、现有利益 2、预期利益:
3、责任利益:民事责任
4、或然利益:投保人或保险人对特定财产可能所具有的不确定的利害关系 五、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
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时候,被保险人应当对此有保险利益。 投保时不一定具有保险利益。
六、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转移 1、EXW 2、FAS
3、DAF、DES、DDU、DDP 4、FOB、CFR、FCA、CPT 5、CIF、CIP
案例6.1 FOB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含义:
保险人一般只对承保风险与货物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它并非指时间、空间上最近的原因。
二、损失近因的一般判断标准 1、由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2、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同时发生作用造成的损失
(1)都是承保风险
(2)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非承保风险 (3)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
3、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风险连续发生造成损失,若前因与后因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前面的起因就是近因。
4、在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连锁关系中断并造成损失。
案例6.2 莱兰航运公司诉诺威奇联合火灾保险社案 案例6.3 汉密尔顿诉潘多夫案 案例6.4 近因的判定
第四节 补偿原则
一、含义:
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履行赔偿责任,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单上的保险金额或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赔偿不应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二、限制条件
1、赔偿金额既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也不能超过实际损失 2、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
3、在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第五节 代位追偿原则
一、含义:
代位追偿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方造成的损失时,保险人有权在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的责任后,其已支付的赔偿金额的额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依法享有的向第三者责任方要求索赔的权利。 二、代位追偿构成的条件 1、发生的是保险事故
2、与第三人的过错有直接关系
3、被保险人不得损害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 4、保险人给付赔偿金
三、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时间
海上货物保险中代位追偿的期限是一年。
应以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为限。 “收款及权益转让书” 案例6.5 保险人能否行使代为追偿权
第六节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一、含义
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分别订立保险合同。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二、分摊的方法 1、比例分摊 某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某保险人分摊保险赔款额??损失金额 各保险人承担保险金额总和2、责任限额
某保险人赔款限额
某保险人赔款额??损失金额各保险人赔款限额总和
3、顺序责任
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之间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
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保险合同和保险中介人
学时:2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合同的主体;了解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的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掌握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的订立;了解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义务和权利;掌握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了解保险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掌握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方式、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原则;了解保险中介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证人的作用;能够对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案例进行辨析。 教学形式与方法:讲授为主,与讨论相结合。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特点
具有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 1、最大诚信合同 2、射幸性合同 3、双务合同 4、附合性合同 5、保障性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法人;(2)投保人:要保人 缴纳保费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2)受益人 三、保险合同的客体
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1、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有保险利益。
2、财产合法的占有人、经营人对他们所占有、经营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3、财产保管人、承租人、承包人对他们所保管、租用、承包的财产有保险利益。 4、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对他们所受押、质押、留置的财产有保险利益。 案例7.1 合伙经营的代理人对经营财产具有全部保险利益吗? 案例7.2 债权人对抵押财产的保险利益 案例7.3 个人为企业财产投保的保险利益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的基本条款
1、保险当事人及关系人的姓名、住所
2、保险标的及其价值: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 3、保险金额
保险人赔偿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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