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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11政府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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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 2:24:02

场发展的需要,主要顺应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适应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发展的需要。据了解,《办法》自2006年3月1日施行以来,政府采购代理市场不断扩大,代理机构数量迅速增加。截至2010年2月,全国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达643家,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约2000家,并且还有许多有能力、有意愿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希望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格。但在《办法》实施初期,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和扩大政府采购代理市场规模的需要,在市场准入条件的设置上要求较低,导致代理机构水平参差不齐,部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一些违法、违规问题。

二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管工作的需要。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办法》实施以来,一些地方制定了适用本地区的监督管理办法,在属地管理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各地对代理机构监督管理的范围、方式和程度各不相同,缺乏必要的协调,客观上容易产生管理混乱、执行标准不统一,甚至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门槛等问题。因此,需要通过修改《办法》,补充完善监管措施,规范和加强监管工作。

三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现行具体规定的需要。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实施以来,对营造政府采购代理市场、规范管理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但随着代理市场的发展,实际工作中出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如未修订的《办法》中有些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对在审批认定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缺乏明确的处理依据和措施,难以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

另据了解,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违法情形、补充了处罚形式、加大了处罚力度。如在处罚形式上,补充了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6个月”。受到警告或者暂停资格处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被处罚后3年内再次有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规范政府采购制度

《办法》的修订施行,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细化政府采购程序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政府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对我国政府来说,推行法制化、现代化的政府采购制度是一个崭新的国家财政管理概念。《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我国在政府采购制度领域开始有了自己的基本大法。随着近年来的实践,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初步形成。首先,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政府采购制度法律框架初步形成,制定颁布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其次,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1998年,国务院根据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需要和国际惯例,明确财政部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履行拟订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职能。

有业界人士表示:“政府采购行为的作用仅仅处在节约资金、消除腐败等较低层面上,未起到调整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参与国际竞争等高层次的作用。”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政府采购法》制定的出发点是节约资金、减少腐败,虽然《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其若干配套政策提出在政府采购中加大对高新技术产品的扶持力度,但就目前的情况看,并没有实现预期的效果。

“关键是什么样的产品是自主创新产品,如何界定自主创新产品。”记者在采访中不时听到这样的疑问。目前关于自主创新产品的定义,我国并没有统一标准,这可能是造成政府采购对高新技术产品的扶持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原因之一。 完善自主创新标准

政府采购向本国自主创新企业倾斜,保障民族工业的发展,是世界各国通行做法,也是国际贸易所允许的。但有一点必须明确,就是政府采购的倾斜对象是谁,也就是说谁是自主创新的主体。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程秀生表示:“一直以来,我们有一种误解,认为只要是在本土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都是民族工业。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民族工业的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在我国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不一定是我们的民族工业企业,而在其他国家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也不一定不是我们的民族工业。因此,我们现在必须重新定位。”

判别是否真正的自主创新和自主科技,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

一是从国家竞争力角度看。国家竞争力是一个相对概念,其参照物是其他国家,只有与其他国家相比较,才能衡量出自己国家的竞争力。反映到企业,就是该企业的发展壮大,是增强了我国的竞争力,还是削减了我国的竞争力。如果是增强了我国的竞争力,说明就是我国自主创新的企业,反之则不是。

二是从经济战略和科技战略的角度看。这就要看企业是为哪个国家经济战略和科技战略服务。如果一家企业不能为我国的经济战略和科技战略服务,在实施政府采购时也就没有必要向其倾斜。 三是从政府的影响力和控制力角度看。如果一家企业的核心技术不能为政府所控制,不能为本国的经济发展服务,这样的企业政府再支持、再扶持,也是为别人做“嫁衣”。例如,改革开放之后,许多跨国公司都到中国设点开厂,这些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应该在政府采购倾斜对象之列。

四是能否代表中国参与国际竞争。这一点非常明确,比如我国的中超联赛,赛场上有许多外籍球员,他们代表各自的俱乐部,但这仅仅是俱乐部之间的比赛。如果是在世界杯赛场上,只有中国球员才能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比赛。

“以上四点是明确政府采购倾斜对象的关键点,只有符合以上要求的企业才应该是政府采购的倾斜对象。”程秀生强调说。

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公共财政的优先方向

12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出席全国财政工作座谈会并讲话。他强调,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发挥好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公共财政的优先方向,保持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 座谈会上,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介绍了2010年财政工作和下一步打算,河北、黑龙江、湖北、广东、四川等省政府负责同志发了言。 在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后,李克强说,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长期向好的趋势没有改变,但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十分复杂。进一步做好财政工作,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稳妥地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把稳定物价总水平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促进供求总量平衡,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李克强指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须更好地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要在扩大开放的同时着力扩大国内需求,完善鼓励合理消费的措施,加大强农惠农政策力度,落实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政策,加强财税对科技创新、节能环保和产业升级的支持。要深化财税改革,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系,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

李克强强调,保障和改善民生,既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又有利于扩大国内需求,是转方式的内在要求和重大任务。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要继续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近些年不断提高民生支出占公共财政比重的基础上,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优先方向,充分发挥财税杠杆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功能,切实增加教育、就业、住房、医改、文化等方面支出,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构建社会保障安全网,使城乡居民收入普遍较快增加,使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李克强说,住房是民生之要,要更大规模地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明年在全国范围内新增公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1000万套。要下决心加大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目标实现。经过几年努力,使保障性住房在住房供应体系中的比重大幅度提升。同时,要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不动摇,综合采取财税、金融、土地、市场监管等联动措施,继续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增加普通商品房供给,努力使人民群众住有所居、安居乐业。

会前,李克强会见了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代表,与代表们亲切交谈并合影留念。他鼓励大家继续发扬求真务实、一丝不苟的优良作风,不断增强为国理财、为民服务的本领,为我国财政会计事业发展作出新贡献。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各省(区、市)政府和计划单列市

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同志出席座谈会。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负责人也参加了座谈会。

推行政府采购诚信制度或将促进“阳光采购”

政府采购因为“天价U盘”事件又一次被推倒了风口浪尖上。然而事实上,大众的目光时刻都没有离开过政府采购这个有些敏感的区域。

根据已经施行七年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规定,政府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过程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采购的各方当事人之间有时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政府采购法》只是从宏观的角度给出了规范,却不能完全处理所有的细节情况。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供应商和评标专家之间可能存在的不规范只凭一部《政府采购法》恐怕难以完全控制。

2010年1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条例》就是围绕“诚信”两字展开。比如,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政府采购者与供应商不得有三代血亲及其他利害关系。

值得欣慰的是,各个地方政府也逐渐重视到了政府采购中的诚信问题,提出不少可行化建议,有的地区已经开始进行试点。 黑龙江:评分供应商确认制、企业信用报告多点开花

黑龙江省从2009年开始在政采工作中试点应用企业“信用报告”,推进了政府采购领域公开透明管理,并计划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推广到省级政府采购的各领域之中。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时,须出具企业信用报告,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政策倾斜。对于在企业信用报告中明示信誉差的企业,原则上不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010年,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研究制定了《对客观评分实行供应商确认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即对评标委员会评定的商务、价格和售后服务分值,请投标供应商到评标现场进行确认,如无异议,要求其在“客观评分确认表”上签字,使客观评价做到客观、公正,有效减少事后供应商质疑发生。

2010年黑龙江省第七期协议供货采购中,引入了信用等级评估制度,将信用等级分为“三档六级”,由高至低依次为AA级、A级、BB级、B级、CC级、C级。将通过评审且取得BB级以上(包含BB级)评估报告的供应商确定为入围供应商,对已通过评审但尚未取得评估报告的供应商暂不予公布其产品入围情况,待其取得评估报告后再上网公布。

江苏泗洪:实行供应商诚信投标制度

近日,宿迁市泗洪县招管办政府采购中心实行供应商诚信投标制度。要求供应商须按规定报名登记,参与竞标。报名供应商无故不参与投标的,将记入诚信管理档案,降低信用等级;连续2次或一年内累计达到3次的,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限制其参与该县政府采购活动。通过此项制度的实施,有效的规范了供应商投标行为,避免了供应商恶意投标现象的发生。 宿迁: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

宿迁市日前出台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为供应商建立诚信档案。据介绍,招投标管理部门将对投标及履约活动中供应商报名无故不投标、扰乱开评标现场秩序、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等17种不诚信行为,及时登记备案。市财政、招管办每半年根据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评定诚信等级,对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被行政处罚的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诚信等级为零,在规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诚信等级低于二级(含)的供应商不得作为协议供货商。

我国政府采购各种运行机制“踏上”阳光大道

“十一五”期间,我国的政府采购基本运行机制逐步完善,公开招标已成为主要的采购方式,随着信息透明度的不断提高,各地电子化采购逐步推开,政府采购预算和资金支付管理的不断完善,依法采购水平全面提升,公开透明的采购运行机制逐步形成。 巩固公开招标主体地位

“十一五”期间,全国各地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标准,全力开展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的采购活动,公开招标项目数量逐年增加,保证采购公开、公平和公正,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的主导地位也在不断巩固。

2009年,全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规模为5511.96亿元,占全国采购总规模的75.43%,比“十五”末期增长了近10个百分点。

强化政采信息透明度

政府采购被称为“阳光下的交易”,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十一五”期间,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和社会关注度进一步提高。

透明度的增强,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为契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发布机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逐步加强和政府采购媒体不断壮大。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范围和发布数量实现了新的突破。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从采购执行中的招投标信息扩展到采购监管中的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投诉和检查处理等;2009年全国共发布采购信息公告361232条,比2008年增长1万多条。

与此同时,随着政府采购的社会关注度空前高涨,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也进一步提高。 提升电子化操作水平

各地在落实财政部提出的科学化、精细化工作要求时,将最重要的落脚点放在政府采购电子化的运用上。

“十一五”期间,为推动全国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财政部成立了电子化政府采购业务系统建设工作组,形成了全国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的总体思路,完成了相关业务标准、流程规范和格式文本等需求方案的制定工作。

各地也不同程度地实现了政府采购管理与操作的电子化,促进了政府采购“阳光工程”的建设。北京、河南、广东、重庆、江苏、浙江、福建等地已经实现了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建设。特别是在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的结合上,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的建设,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电子化政府采购办公系统的开发应用让政府采购办公效率大大提高,同时增加了单位时间的采购规模。各地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的统一建设也让部分省市的政府采购融为一体。如福建省财政厅已建立起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为支撑、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两个平台并行、多个功能模块协调统一的覆盖全省的政府采购信息化综合系统。

完善政采购各项运行机制

“十一五”期间,我国政府采购的各种运行机制逐渐完善,包括政府采购预算和资金支付管理的完善、评审专家的管理以及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等等。

政府采购预算基本实现了与部门预算的同步编制。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力度和规模越来越大,有效抑制了违规采购和不正当交易等行为,使得政府采购预算和资金支付管理踏上完善之路。 评审专家管理更加科学合理。截至2009年,全国已有专家库3000余个,专家人数超过20万人;通过随机抽取、加强培训等措施,实现了管理与使用分离和专家资源的共享。对于专家的管理,各地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应的专家管理办法,规范评审专家的抽取以及评审行为。

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序进行。截至2009年底,经中央、省两级财政部门认定的2700余家社会中介机构,活跃在政府采购招标一线。特别是近期财政部出台并实施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61号令)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在认定主体、认定条件、认定程序以及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更加明确。

立足信息透明 提升政采风险控制与防范水平

日前,财政部国库司(国库支付中心)副主任王瑛在“政府采购风险控制与规避·中国政府采购高峰论坛2010”上讲话指出,一年一度的政府采购高峰论坛已成为大家沟通研讨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平台。这次论坛紧贴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新形势,以政府采购风险控制与防范为主题,具有重要的前瞻意义和实践影响,并就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当前面临的形势谈了一些看法。 新时期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主要特点

政府采购制度从1996年开始试点至今,走过了10多年的发展

历程,政府采购制度的先进性和优越性日益显现,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从改革的进程来看,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心已由改革初期的建章立制、扩面增量转向现阶段的程序控制、行为规范上。这种转变体现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主要有以下3个鲜明特点: 一是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和社会关注度进一步提高。

透明度的增强,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第一,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为契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发布机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第二,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逐步加强和政府采购媒体不断壮大,为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提供了更好的条件。第三,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范围和发布数量实现了新的突破。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从采购执行中的招投标信息扩展到采购监管中的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投诉和检查处理等;2009年全国共发布采购信息公告361232条,比2008年增长1万多条。与此同时,政府采购的社会关注度也空前提高。不仅国内非常关注,国际上也非常关注;不仅政府采购媒体关注,国内其他媒体也非常关注;不仅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非常关注,普通群众和网民也非常关注。当然各方关注的角度和内容各有侧重。比如,欧美等国家主要关注我国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和中小企业发展以及国货认定办法等宏观和政策层面的内容,供应商主要关注招投标信息等政府采购商机,普通群众则主要关注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和公平公正。国内外对政府采购的关注,是采购规模逐步扩大、政策功能得以强化、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的结果,也是采购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逐步提高、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的结果,这种关注度的提高要求政府采购的制度和政策制定、操作执行更加公开透明。 二是对政府采购行为规范的要求进一步提高。

进入全面发展阶段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点已从更多地关注“量的增长”转向“质的提高”,也就是说,改革的重点从是否适用政府采购程序更多地转向采购程序是否完备、采购行为是否规范、采购过程是否透明、采购政策是否落实、采购效果是否满意。但是,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起步较晚,采购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加之依法采购意识还不够强等原因,行为规范的难度要远远超过扩面增量。去年以来,国内媒体先后曝光了“宝马汽车入围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格力空调案”、“重庆合川床塌塌”、“长春市公安局采购天价电脑”等事件,突出反映了采购操作执行中具体评标和定标程序不规范、随意采购高档或奢侈产品、履约验收环节不严格以及采购价格高、效率低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对强化监管和执行控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三是政府采购执行和监管过程中的风险因素更加复杂。

政府采购作为财政管理中与市场结合最为紧密的领域,执行和监管的风险也相应最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为失当就会面临被质疑投诉和处理等风险,采购监管机构处理投诉失当就会面临被告上法院的风险,供应商行为失当就会面临被处罚处理,并有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被禁止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违规或违法操作就要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理,同时政府采购的执行和监管都要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在政府采购透明度和社会关注度越来越高的情况下,政府采购领域的各种风险也更加显性化。政府采购领域一些负面事件相继曝光,对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断加大,同时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的诸多争议,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妥善处理好公开透明、行为规范和风险防范三者之间的关系 纵观当前的改革形势,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任何一项改革都不是孤立的,而是有其内在的必然联系的,只有从事关改革成败的角度去认识和把握,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行为规范和风险防范三者之间的关系,才能理顺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全面协调发展。

首先,公开透明是前提。政府采购被称为“阳光下的交易”。 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政府采购信息的广泛、公开发布是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保证政府采购程序合法,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的前提条件。从我国的实际状况来看,目前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仍主要局限于招投标信息的公开,信息发布中还存在发布不及时、发布内容不够准确、信息内容不规范、信息发布前后渠道不相一致等方面的问题,同时监管信息公开力度也需要进一步加大。因此,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是我们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执行操作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其次,行为规范是关键。规范运作是政府采购的“生命线”。 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的形象和声誉,关系到这项改革的成败。只有规范操作,才能出效益促廉政,才能

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才能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制度是对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化、具体化和制度化,其本身是一种公开、公平、公正以及有效竞争的财政支出管理制度,但在推行过程中,短期内难以从原有的采购方式中完全摆脱出来,有些地方在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将“明制度”变成了“潜规则”,人为参与干扰了采购规则,行政干预过多过滥,使得既定的采购制度难以有效执行。因此,在政府采购制度基本框架确立后,如何进一步规范各方行为,是决定政府采购制度能否实现实体公正的关键因素。

最后,风险防范是保障。风险是市场经济的天然产物。

而政府采购领域内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与政府行为风险。因为政府行为和公共权力的介入,因为交易对象的公共属性,政府采购市场的风险不只是简单的贱卖或贵买的风险,而是包含了监管风险、操作执行风险、市场风险、道德风险等多种不确定因素。对于这些潜在的风险,如果不加以防范和控制,势必会导致风险的转化和升级,给国家、企业和个人带来损失,并最终影响整个改革的进程。 总之,三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信息公开、行为规范为控制和防范政府采购风险提供了基础条件,控制和防范政府采购风险则要求进一步加大推进信息公开、行为规范的力度;而做好政府采购风险的控制和防范,则能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提供良好的环境和保障。

立足于信息透明、行为规范,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和机制

政府采购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从当前的情势来看,推进这项工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着力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使政府采购真正成为“阳光采购”。

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全过程的公开机制。制定信息发布格式化文本,细化从招标信息、中标结果以及投诉和举报处理结果等全过程采购信息的公开要求;拓展公开内容,加大政府采购计划执行和采购过程的公开力度。进一步支持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展,畅通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规范中国政府采购网建设维护管理,执行统一域名制度,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考核,推动中国政府采购网在全国范围内互联互通,并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实现信息发布的一站式聚合,方便供应商查找采购信息,促进全国性政府采购大市场的形成,提高竞争效率。同时,支持《中国政府采购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等平面媒体的发展,提升政府采购媒体的社会影响力。

二是着力推进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加强政府采购规范化建设。

要抓紧制定采购文件编制规范、信息公告和采购合同格式以及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制定评审专家抽取和专家评审的具体规范,明确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的工作规则,推进政府采购流程标准化,使信息发布、标书编制、开标评标、合同签订、质疑投诉等环节既紧密衔接又相互制衡,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操作规范化水平。更加注重加强各项政府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强化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力,研究建立政府采购政策效果评价体系,不断提高政策实施效果。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执行中价格高、效率低等问题。研究完善集中采购活动中协议供货有关制度,对低于一定金额的采购项目探索建立快速通道,简化环节,限期完成,提高效率。加强与监察、审计部门的协调配合,制定年度检查和审计工作计划,重点加强对集采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三是着力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

通过建立“标准统一、资源共享、规范透明、安全高效”的全国管理交易一体化系统,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操作电子化、全过程监控网络化、全方位协作信息化、全覆盖上下一体化,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计划执行、方式变更、合同备案等重点环节的监控,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开统一、安全通畅、高效便捷。

四是着力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建立政府采购风险防控机制。

加快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制定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准则和岗位标准,持证上岗,形成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全面

加强采购从业人员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的观念,提高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水平,以及防范风险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要从风险战略、政策制度和执行操作、风险处理层面入手,加强制度设计和监管,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设计,健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努力把政府采购风险降到最低。

让政府采购回归理性 让阳光采购获更多喝彩

用政府采购优化产业结构

2009年,多部委出台文件表明,政府采购国货优先。面对转型中国,我国目前已经实施了保护民族产业的政府采购措施,通常是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如采购进口产品应通过相应的论证、审批程序。但国外的相关规定更加细化,例如,日本在贸易自由化之前,公开保护电信网络设备市场,而日本政府采购中的繁琐手续和长期形成的关系网,也使国外厂商望而却步。再如,泰国法律规定,如本国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只要价格不高于其它国家产品的10%,就要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美国国防部、能源部、航空航天局的国内订货价格则明显高出国外订货,商业部也以国际收支为由优先采购本国货物。

现在的问题是中国在究竟何时加入GPA大家庭,不断出现的贸易摩擦对政府采购的发展也带来了巨大的阻力。政府采购国货,可以通过对所需购买的产品品种、质量进行选择,引导产业发展方向。但限于政府采购本身规模与职能,政府采购对产业结构的引导,应该将重点放在“市场失效”领域内,其典型就是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中国目前的问题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在面对一系列发展难题的同时,政府采购应该发挥其调节作用,在目前全球金融动荡,国内经济发展面临物价上涨、中小企业和自主创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节能减排形势依旧严峻等诸多挑战的双重压力下,完善政府采购宏观调控机制,加强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推进力度和落实程度已刻不容缓。充分利用政府采购调节经济平衡、优化产业结构,寻求经济新的增长点,为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金融财政政策发力节能减排

为缓解能源供需矛盾、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进步、改善环境质量,“十一五”期间,我国政府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运用价格、财政、税收、金融等经济政策推动节能减排,节能减排成效显著,单位GDP能耗预计下降19.06%,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下降12.45%、14.29%,基本完成或超额完成“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为“十二五”期间健全节能减排长效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供的信息,“十一五”以来,我国大幅增加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共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894亿元、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1338亿元,共计2232亿元,用于支持“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等10大重点节能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淘汰落后产能、建筑节能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支持节能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节能减排监管能力建设。

各省区市也设立节能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节能重点工程建设、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节能能力建设等。 推进10大重点节能工程

为推进10大重点节能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采取投资补贴方式,按总投资额的6%8%支持10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预计这项工程“十一五”期间可节能2.4亿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以碳计)1.56亿吨。

为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高效照明产品、空调、电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等高效节能产品,近几年来,我国安排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约140亿元,推广节能灯3.6亿只、高效节能空调2000多万台、节能汽车20万台,以及一批高效节能电机。对淘汰任务重、财力相对薄弱地区,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采取转移支付的方式,奖励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带来的人员安置、资产补偿问题。

为促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央政府安排专项财政资金对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标准为45元50元/平方米。

中央财政还加大对能源和节能减排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支持的领域包括高效节能与分布式供电技术、洁净煤技术、氢能源与燃料电池、大规模高效煤气化与高温煤气净化技术等。 绿色税收政策密集出台

目前我国已出台的支持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免和抵免优惠、增值税减免、汽车消费税和购置税调整、资源税改革、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等。 根据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明确了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具体条件。

2004年至2008年,我国多次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调整,进一步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

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了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同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完善、改革燃油税费制度。 巨额财政资金用于节能减排 为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扩张,“十一五”期间,我国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个高耗能行业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并不断提高加价标准。 有关部门鼓励各地在国家规定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大幅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对能源消耗超过已有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

我国分4批公布了小火电机组降价方案,并规定实施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国家发展改革委还严令各地停止执行自行出台的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政策,并将差别电价政策落实情况与电力规划、大用户直购电试点挂钩。

为鼓励燃煤企业安装脱硫装置,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保总局印发了《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现有燃煤机组按照规划要求完成脱硫改造;安装脱硫设施后,其上网电量执行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1.5分;电厂使用的煤炭平均含硫量大于2%或者低于0.5%的省(区、市),脱硫加价标准可单独制定。

为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十一五”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出台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跟踪国家确定的节能重点工程和节能技术服务体系等项目,综合考虑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机制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有重点地给予信贷支持。

此外,有关银行还对贷款实行差别定价,严控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信贷投入;加大对环保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改善环保领域的直接融资服务。“十一五”以来,环保与金融部门建立了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央行将环保部提供的4万多条环境保护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银监会将其中1.3万余条环境违法企业信息转发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据此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限贷、停贷、收回贷款等措施,促进了企业治理污染、保护环境。

此外,2007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颁布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要求对主要办公设备、照明产品和用水器具必须强制采购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将部分节能产品纳入强制采购目录。 有关人士表示,“十一五”期间我国出台的一系列经济政策不但对实现节能减排目标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也将为“十二五”健全节能减排长效机制奠定坚实基础。

政府采购期待更完善的体系支撑

《政府采购法》实施8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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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发展的需要,主要顺应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适应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发展的需要。据了解,《办法》自2006年3月1日施行以来,政府采购代理市场不断扩大,代理机构数量迅速增加。截至2010年2月,全国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达643家,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约2000家,并且还有许多有能力、有意愿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希望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格。但在《办法》实施初期,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和扩大政府采购代理市场规模的需要,在市场准入条件的设置上要求较低,导致代理机构水平参差不齐,部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一些违法、违规问题。 二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管工作的需要。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办法》实施以来,一些地方制定了适用本地区的监督管理办法,在属地管理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各地对代理机构监督管理的范围、方式和程度各不相同,缺乏必要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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