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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市政管线设施
表3.2.2.3(3) 广州市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 (L/cap·d)
区域名称 中心组团(一) 中心组团(二) 番禺、花都组团 从化市、增城市 乡镇区域 2010年 400~450 300~400 250~300 200~250 150~200 2020年 400~450 400~450 250~350 250~300 200~250 注:1、综合生活用水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公共建筑用水、浇洒道路、绿地、市政用水之和,不包括
消防用水、工业用水和管网漏失水量。工业用水参考不同性质用地指标法确定。
2、中心组团(一)包括荔湾、越秀、东山、天河四个市辖行政区。中心组团(二)包括海珠、芳村、
白云、黄埔四区。番禺和花都组团为涵盖番禺区、花都区的市辖行政区范围;从化市、增城市为二个县级市的主要城镇及中心镇区域;乡镇区域主要指在以上区域之外的乡村和一般镇。
4 进行城市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时,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部分所要求的水资源
供水量为城市最高日用水量除以日变化系数再乘上供水天数。广州市的日变化系数可采用1.1~1.3。
3.2.3 给水范围及水厂 1
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当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当城市给水水源在城
市规划区以外时,水源地和输水管线应当纳入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当输水管线途经的城镇需由同一水源给水时,应当进行统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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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量大且水质要求较低的工业和公共设施,应当根据城市供水现状发展趋势、
水资源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研究,确定由城市供水工程统一供水或自备水源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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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水厂的位置应当根据给水系统的布局、土地利用规划并经论证和审批后
确定;宜选择在交通便捷以及供电安全可靠和水厂生产废水处置方便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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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厂用地应当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给水规模应当根据广州市城市给水工程
统一供给的城市最高日用水量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当按表3.2.3.4进行估算。新建水厂厂区周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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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市政管线设施
表3.2.3.4 水厂用地控制指标
建设规模(万m/d) 5~10 10~30 30~50 3地表水水厂(㎡·d/m) 0.70~0.50 0.50~0.30 0.30~0.10 3地下水水厂(㎡·d/m) 0.40~0.30 0.30~0.20 0.20~0.08 3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4、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3.2.4 给水系统 1
城市给水系统应满足城市的水量、水质、水压及城市消防、安全给水的要求,
并应当按城市地形、规划布局和技术经济等因素经综合评价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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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城市给水系统时,应合理利用城市已建给水工程设施,并进行统一规划。 城市地形起伏较大或规划给水范围较广时,可采用分区或分压给水系统。 根据城市水源状况、城市规划和用户对水质的要求,可采用分质给水系统。 城市有多个水源可供利用时,宜采用多水源给水系统。 给水系统中的调蓄水量宜为给水规模的10%~20%。
新建小区宜采用集中供水系统。生活给水系统不宜采用高位水池供水方式。 生活小区和高层建筑宜有两个水源供水,事故水量为设计水量的70%。
3.2.5 输配水 1 2
城市应当采用管道或暗渠输送原水。
输配水管线应当充分利用现状工程管线,并根据城市规划布局和建设情况统一
布置,分期实施。当有地形可供利用时,宜采用重力输配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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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配水管线应当尽量做到线路短、起伏小,输水干管以最短的距离输送到用水
地点;造价经济、减少拆迁、少占农田;管道施工、运行和维护方便。
4
输配水管线的走向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及城市供水规划要求,尽量沿现有道
路或规划道路敷设,以利施工及维护。输水管原则上宜布置在城市主干道的西侧或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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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长距离输水管线时,输水管不应少于两根。当其中的一根发生故障时,另
一根管线的事故给水量应不小于正常设计水量的70%。当城市为多水源给水或具备应急水源、安全水池等条件时,亦可采用单管输水。在输水干管上不宜直接供水给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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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4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布置的自来水管线不应当少于三条:输水干管1条、配
水支管2条,必要时可增加1条输水干管;宽40米以下20米以上城市道路布置的自来水管线不应当少于三条:输水干管或配水干管1条、配水支管2条;20米及以下城市道路上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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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水管线应当布置1至2条配水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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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应当尽量避免穿越河谷、山脊、沼泽、重要铁路及泄洪地区,并注意避开
滑波、塌方和易发生泥石流及高侵蚀性土壤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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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穿越铁路应征得铁道部门同意,一般在路基下垂直穿越,应当尽量避免架
空穿越。管道穿越河流、河涌时,可采用管桥或河底穿越等形式,有条件时应当尽量利用已有或新建桥梁进行架设;穿越河底的管道,应当取得当地水利和航运管理部门的同意,避开锚地,并应当在两岸设立标志;架空管桥不应当阻碍航运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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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的配水管网应当布置成环状,现有枝状管网有条件的应当改造成环状。 给水管线在人行道下的最小覆土深度不应当小于0.6米,在车行道下的最小覆
土深度不应当小于0.7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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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管与污水管道或输送有毒液体管道交叉时,给水管应设在上方;给水管相
互交叉时,其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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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径的选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及供水规划要求。城市输水管及配水干管的
管径应当根据规划期的给水规模确定;输配水管径应当通过水力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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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消防给水任务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当小于100毫米。在城市建成区室外
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当大于120米;在非建成区,消火栓的间距可按工、企业和居民点的分布个别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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泵站位置应结合给水系统布局、城市规划确定,宜与城市绿化用地相结合并与
周围环境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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泵站的用地面积可按表3.2.5.15进行估算。泵站周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10m
的绿化带。
表3.2.5.15 泵站用地控制指标
泵站规模(万m/d) 3用地指标(㎡·d/m) 35~10 10~30 30~50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0.25~0.20 0.20~0.10 0.10~0.03 2、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3.3 电力工程
3.3.1 供电电源 1
城市的电源包括500kv电源变电站和地区电厂(含燃煤、燃油、燃气、热电并
供、水力、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等)。宜逐步过渡到以500kv电源变电站为主、地区主力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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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支撑的格局,原则上不应新建燃煤、燃油发电厂,鼓励发展清洁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并供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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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根据城市战略规划、总体规划和电力系统中长期规划,在负荷预测的基础
上进行电力平衡,确定不同规划期限内的城市电力余缺额度,结合全省电网规划确定需要新建、扩建电源的规模及建设进度;并合理配置城市电源点,组成多电源供电系统及确定其位置。
3.3.2 用电负荷 1
按城市全社会用电分类,城市用电负荷可分为以下四类:第一产业用电、第二
产业用电、第三产业用电、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按城市用电负荷分布特点,可分为一般负荷(均布负荷)和点负荷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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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电负荷预测(以下简称负荷预测)内容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城市电力总体规划负荷预测内容包括:规划最大负荷;规划年总用电量;居民
生活及第一、二、三产业各分项规划年用电量;市区及其各分区规划负荷密度; 2) 电力分区规划负荷预测内容包括:分区规划最大负荷及分布;
3) 城市电力详细规划负荷预测内容包括:详细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的规划单位建筑
面积负荷指标;详细规划区规划最大负荷及分布。 3
负荷预测应当选择和确定主要的预测方法进行预测,并用其它预测方法进行补
充、校核。应在用电现状水平的基础上进行分期预测,负荷预测期限及各期限年份的划分,应当与城市规划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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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或修订各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应当以下列各项规划用电指标作为预测
或校核远期负荷预测值的控制标准:
1)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当采用人均用电指标法或横向比较法预测或校核城市总用
电量时,有关指标可按表3.3.2.4(1)选定。
3.3.2.4(1) 广州市人均综合及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 kwh/(人·a)
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 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 规划近期 6000~7000 900~1000 规划目标年 12000~13000 1800~2000 2) 城市电力总体规划或电力分区规划阶段,当采用用地负荷指标进行负荷预测时,
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可按表3.3.2.4(2)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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