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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竞赛复习题
一、填空题
1. 新生入学后,学院对其进行体检。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医疗部门诊断,短期内可达到入学健康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2. 学期课程考核不合格者需(补考)
3. 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普通体育课程学习者,经(医院证明),(学院批准),可由普通体育课转修(保健体育课)。
4. 凡我院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留级(1)一学期内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门数累计(6门)以上(含6门)者;(2)一学期内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仍(3门)以上(含3门)者;(3)一学年内经正常补考后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仍(4门)以上(含4门)者。
5. 学生在校期间违纪受到的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5类
6.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达(50)学时以上者开除学籍。
7. 学生如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8.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9.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有关部门或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10.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学生(1个月)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
11.课程重修的形式有(组班重修)、(跟班重修)、(导读重修) 12.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名额为为全院班级总数的(十分之一),三好学生为全院学生总数的(5%),优秀学生干部按学院所在干部总数的(5%) 13.蓄意进行人身攻击或诽谤、诬陷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谩骂、侮辱、威胁、恐吓他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4. 在学院私藏、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5.策划、组织、指挥或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静坐、游行、示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院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6. 酗酒、故意围堵起哄、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校园正常秩序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7.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外,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对于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8. 在学生公寓内留宿校外人员,给予(警告处分)若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9. 一学期内无故晚归累计达(2-4)次给予警告处分,(5-7)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7)次给予以上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0. 私自租房居住,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未经请假夜不归宿的,一学期内累计达到(2)次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到(3)次以上夜不归宿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5次以上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1. 晚上熄灯后,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以及其它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2.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期限分别为(3个月)、(3-6个月)、(6-9个月) 23.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年)
24.对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需举行(听证会)
25.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6.违纪学生预警包括(轻微违纪预警)和(处分预警)
27.擅自离开实习单位后能够迅速回家,并及时主动到学院接受批评教育,能认识错误并能服从学院另行安排的,视其情节,学院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8.实习学生不服从实习单位管理,提出不合理要求、无理取闹并有过激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29.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有(30多年)的办学历史 30.酒泉职业技术学院的校训为(修身笃学,精益尚能)
31.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范围为:学院(在籍在册普通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32.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差额评审,各教学系按照所分配名额(1:5)的比列推荐候选人。
33.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甘肃省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34.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35.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范围为:(学院在籍在册普通高职二年级以上学生中(含二年级)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6.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各教学系按照所分配名额(1:2)的比列评选推荐候选人。
37.学院施行国家励志奖学金追回制度。凡已经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在校期间出现(重大政治问题)、(触犯国家法律)、(严重违反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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