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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西高速公路第三驻地办 安全监理计划
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由驻地高监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书面报告。每日巡视,如果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跟踪整改结果。 3.2.1.1.3监理会议
(1)在定期召开的监理会议上,将安全生产列入会议主要内容之一,评述现场安全生产现 状和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制定预防措施,使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2)发现施工单位违反安全施工有关要求时,应在监理例会上提出或签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单位整改。
(3)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汇报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3.2.1.2日常安全监理实施程序 (1)发出口头通知,开具整改通知单
在日常的现场巡视、检查工作中,若发现存在违反强制性建设标准的现象,或安全事故隐患,应首先口头通知施工方,要求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并及时采用书面通知予以确认。未按期整改且无整改措施时,专业监理工程师或驻地高监应及时向施工方实施签发 书面通知、指令的措施。
在签发书面通知、指令时应注意文件的时效性。书面通知应采用\监理通知书\或\监理工作联系单\的形式。 (2)召开专题监理例会
当签发书面通知、指令后,仍未采取措施整改时,应当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 单位召开专题监理例会,对书面通知、指令中的内容,结合强制性建设标准加以强调。要求责 任方说明原因,落实整改措施,明确计划整改完成的时间,同时要求责任方明确在后序工作中 对类似问题的预控措施,并形成例会纪要。
(3)签发“工程暂停令” 在签发书面通知、指令或召开专题例会后,仍未及时整改、或拒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 要求施工方暂时停止施工,并由总监签发“工程暂停令”,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暂停”的部位 视工程的情况,可以是整个工程暂停,也可以是局部工程暂停。
若“工程暂停令”发出后执行效果不佳,可进一步向建设单位提出:加强与施工企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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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门协调,要求其参与执行。 (4)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驻地高监应及时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告。
3.2.2监督施工单位按己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3.2.2.1监督施王安全技术措施实施 3.2.2.1.1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通过审核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对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范围包括项目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 全职能机构负责人或专职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岗位工人等。 3.2.2.1.2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及人员配备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应当依据通过审核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2.1.3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 担主要责任。
总承包单位不得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发包工程。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总分包安全生产协议书,以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 任。总分包安全生产协议书应有双方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并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3.2.2.1.4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情况进行审查。施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情况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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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 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2.2.1.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落实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教育培训的对象
①三类人员:指施工单位(承包、分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管 理人员。
②特种作业人员:指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 工、超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
③现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④现场从业人员: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所有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员,同时,还包括勤杂工及 其工作人员。
(2)教育培训的内容
①新工人必须进行公司、工地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安全生 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安全制度、严禁事项;安全操作规程。
②特种作业人员,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II。 ③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 安全教育。
(3)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要求
参照《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对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的具体要求是:“建筑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规定的培训对象与时间详见表3-1。
培训对象与时间 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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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 2 3 4 5 6 (4)培训要求
培训对象 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 企业职工 转岗、重新上岗 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30 40 20 20 15 (每次)20 ①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②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节前节后的安全教育,布置学习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定期和季节性的安全技术教育。
③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④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岗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要求
①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增强其安全生产意识,并获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 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③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每2年进行一次复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者,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每4年复审一次。
④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的内容包括:健康检查、违章记录、安全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⑤未按期复审和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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