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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性投资管理的通知南岸府发[201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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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3 7:30:19

业主单位应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批准的规模、标准和档次进行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规划部门批准的方案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规模不能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规模的5%,编制概算不能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的10%,否则业主单位需重新进行可研论证或重新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

在业主单位提供的资料符合要求、附件手续齐全的情况下,立项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总投资概算和预算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包含中介咨询评估时间和报区政府决策时间);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限按照《关于对建设领域行政审批施行试点并联审批的通知》(南岸府发〔2006〕179号)的规定执行,即:自业主单位申请材料送达之日起,区发展改革委、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对相关申请材料的审查,“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受理”或“返回补正”通知书;自统一受理之日起,国土和环保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涉及林地的应有林业部门出具的预征通知书或临时占用手续,区农林水利局在8个工作日内反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涉及水土保持的应有水行政部门出具的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区农林水利局在8个工作日内反馈),以书面形式向区发展改革委回复;区发展改革委依据或参考协办部门的回复意见,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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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决定(不包含中介咨询评估时间和报区政府决策时间);区发展改革委在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涉及林地的含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涉及水土保持的含水行政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统一送达项目申请单位。

(三)特殊情况处理

1.凡已列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及市、区“五年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中的项目、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实施的项目、上级部门明文要求必须实施的项目,且按规定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不进行立项和项目建议书审批,直接进行可研论证。

2.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进行概、预算审批,其他手续按相关部门规定办理。

3.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不涉及结构安全的维修维护类、购置性质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以及室内装修改造、森林工程、路面“白改黑”等工程建设内容较简单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其他审批手续按相关部门规定办理。不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项目,业主单位在报批总投资概算时应提供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档次是否符合国家及市、区相关政策规定,应在规划部门审批方案、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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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和区发展改革委审查概算的过程中进行控制。

4.经批准的规划范围内的小型水利项目、农村饮水安全、水土保持、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农村沼气、小水电代燃料、水电农村电气化、巩固退耕还林(森林工程)、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等农林水利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批准项目实施方案(含概算)。按规定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实施方案批准后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报区财政局审查施工图预算和限价;按规定不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实施方案批准后由业主单位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规定实施,以区财政局审定的工程决算作为投资的认定依据。项目实施方案由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编制,并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由区农林水利局提出审查意见,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使用市级或国家资金的项目,实施方案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备案。

5.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投资,工程费用高于50万元且低于100万元的项目,可不进行总投资概算审批,以区财政局的预算审批结论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

6.经区政府同意确定为应急抢险工程的项目,可不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概预算审查,工程投资认定以区财政局或区审计局的决算审计为准。

7.满足以下三项条件的项目可由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共同进行概预算合并审查:(1)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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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2)建设内容简单,设计达到施工图深度;(3)不分期(一个月以内)招投标。

8.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方案批准后,且地勘资料齐全、设计达到施工图深度,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实施前期土石方工程的项目,由业主单位书面说明情况,报经分管区领导同意后,由区财政局直接进行土石方工程预算和限价审查,审查结论作为今后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概算的依据。若涉及高切坡或结构安全的土石方工程,施工图须经有相应资质的图审机构图审后方可进行预算和限价审查。

9.上述特殊情况以外的项目,若确需简化审批程序或无法提供必要附件的,必须由业主单位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报经分管区领导和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

五、强化项目过程控制和审计制度

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实施过程中因地质条件、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变更设计的,因设计变更或其它原因引起项目单项预算或总投资增加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南岸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否则不予动用预备费或安排新增项目资金。

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区审计局制定《南岸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应根据职责加强对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全过程跟踪评审和跟进审计。工程完工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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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单位应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批准的规模、标准和档次进行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规划部门批准的方案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规模不能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规模的5%,编制概算不能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的10%,否则业主单位需重新进行可研论证或重新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 在业主单位提供的资料符合要求、附件手续齐全的情况下,立项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总投资概算和预算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包含中介咨询评估时间和报区政府决策时间);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限按照《关于对建设领域行政审批施行试点并联审批的通知》(南岸府发〔2006〕179号)的规定执行,即:自业主单位申请材料送达之日起,区发展改革委、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对相关申请材料的审查,“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受理”或“返回补正”通知书;自统一受理之日起,国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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