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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作业指导书 编写:陈祝美 1
审核:卞耀坤 文件编号:TS3-综-022 版本/修改:A/4 发 布:20110919 批准: 吕泽伟 目的:为加强工伤事故的管理及事故信息的及时传输;保障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和工伤善后合理解决以及对工伤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得到维护。
2 适用范围: 2.1 工伤范围:
2.1.1 适用于公司员工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
2.1.2 适用于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必经路线和有效时段内)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2.1.3 适用于公司员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2.1.4 适用于公司员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
到事故伤害的。
2.1.5 适用于公司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2.1.6 适用于公司员工在职期间患职业病的。 2.2 人员范围:天晟和美利晟所有在职职工。 2.3 公司范围:天晟和美利晟(各子公司参照执行)。
3 职责:
3.1 公司总裁是工伤事故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员工发生工伤事故负全责;负责对工伤事故后续处
理的最终方案进行审批。
3.2 综合管理部经理负责审核和完善工伤事故管理文件;对工伤事故报案、救治、调查、处理过程
以及工伤后续的法律政策掌握和具体手续的办理、工伤工资、费用的发放、本规定实施过程中行使行政监督职能。
3.3 办公室(对外协作部门)负责工伤后续的诉讼、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政策咨询和信息反馈。 3.4 公司安全员负责工伤事故管理文件的起草编制和完善;负责对工伤事故报案、救治过程的监督、
检查和相关医疗记录、X光片等的收集;负责重大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参与工伤赔偿的协商;负责工伤费用、工伤借款的初步审核;负责对工伤事故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罚的建议;负责建立工伤台帐并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工伤事故的通报。
3.5 培训专员负责对发生工伤事故的员工进行投保核对、向保险公司报案和保险理赔;负责工伤认
定、鉴定所有资料的收集、传达和政府部门有关涉及工伤方面的信息反馈。 3.6 工务部经理负责对设备操作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建议上报和费用报销的审核。 3.7 工务部安技员负责设备操作工伤事故的核实和监督。
3.8 生产部经理是生产部工伤第一责任人,对管辖区内发生工伤事故负有行政管理责任。负责先期
工伤处理的协商和方案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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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作业指导书 编写:陈祝美 审核:卞耀坤 文件编号:TS3-综-022 版本/修改:A/4 发 布:20110919 批准: 吕泽伟 3.9 生产部安技员负责对本部门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通报;负责伤员的救治和伤员救治信息的反馈;
负责本部门工伤事故的先期调查上报;负责工伤费用的借款和报销的办理;负责工伤事故总结和改进措施的具体落实;负责医疗资料的收集汇总上报。
3.10 生产部车间和科室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伤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负责本部门工伤人员的积极救
治、向部门经理和安技员汇报工伤人员伤势情况;配合公司工伤事故的调查;提出本部门工伤事故的预防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加强事故的分析和总结。
3.11 生产部车间班组长对本班组员工工伤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工伤现场的保护和伤员送医
院的救治以及向车间主任汇报伤者伤情;配合公司工伤事故的调查;提出工伤事故的预防措施;配合部门加强事故的分析和总结等;组织班前班后例会,加大安全防范事故宣传。 3.12 责任人。
3.12.1 因违反安全制度或操作规程、不服从指挥、不听劝阻、盲目蛮干、打闹嬉戏、瞌睡、逞
强等原因造成自己或他人工伤事故的,当事人将酌情承担处罚金额。
3.12.2 因不可抗力等非人为原因造成人员伤害的,相关管理责任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3.12.3 因违章指挥造成工伤责任事故的,将对违章指挥责任人追究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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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细则:
4.1 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及时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和办理各项工伤手续。 4.2 职能部门必须建立完善的工伤档案记录。
4.3 员工发生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必须在1小时内送伤者到医院医治,保证伤者尽早得到医治。 4.4 伤者所在部门必须在4小时内向工伤管理职能部门领导上报伤者信息。8小时内上报分析报告。 4.5 工伤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生产部安技员根据事故医治情况上报工伤预估费用。 4.6 公司安全员审核生产部上报的工伤预估费用,并在2各工作日内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4.7 职能部门得到伤者信息的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员工工伤理赔报案和其他保险报案【参保人员工伤
申报时限:一个月内(相关资料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送达)具体资料见附件】。 4.8 伤者送医救治期间和伤愈休养期间,所在部门应定期派员去探望、安抚和慰问伤者。 4.9 伤者自送医后到伤愈上班期间所有医疗资料:化验单、X光片、病历卡等,伤者部门应及时上
交公司安全员保存,如需再次就珍,到公司安全员处领取。
4.10 伤者医治、休养期间所在部门必须与其保持联系,满足相关部门与伤者的约谈。 4.11 根据伤者伤愈情况,伤者所在部门需要及时确定善后初步处理方案并报职能部门。 4.12 根据伤者所在部门初步确定善后处理方案,职能部门(主导)与伤者进行工伤赔偿的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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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作业指导书 编写:陈祝美 审核:卞耀坤 文件编号:TS3-综-022 版本/修改:A/4 发 布:20110919 批准: 吕泽伟 4.13 伤者费用报销时,需要医治资料齐全,包括费用票据、用药清单、住(出)院证明、伤者身份
证复印件、工伤经过等。
4.14 建立工伤台帐、记录档案、资料除工伤人员的个人全部资料外,还需包括:工伤发生日期、所
在部门、医院名称、费用额、认定送达日期、检定送达日期与等级、仲裁日期、最终结论等资料。
4.15 职能部门需要保管好工伤认定、鉴定和劳动仲裁所需的记录以及原始资料。
4.16 上报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前必须由职能部门、伤者所在部门、对外协作部门共同讨论,
形成统一意见后方可报政府劳动保障部门。
4.17 对外协作部门应保持与相关政府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伤者在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劳动仲裁
和法院申诉等环节的信息,并与职能部门及时沟通。
4.18 职能部门根据对外协作部门提供的相关劳动仲裁、法院判决书,办理工伤处理报批手续。 4.19 当公司与工伤者内部调解意见无法达成时,对外协作部门应根据总裁室批准的方案,及时会同
公司法律顾问,参与劳动仲裁或司法环节的工作,以维护公司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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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相关条款:
5.1 员工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后,在停工休养期间,应当凭工伤就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
证明确定。停工休养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确认。 5.2 停工休养期指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到医疗期结束上班。
5.3 医疗机构原则上为公司指定的雕庄医院或市第二人民医院,特殊情况需送其他医院(包括外市
县医院)的,须经职能部门同意【参保人员工伤转院需同时到社保中心办理工伤转病申请(即:常州医院同意转外市治疗的证明—社保中心盖章—工伤医疗费用等的报销根据)】。 5.4
公司安排员工陪护和负责伤者医治人员在本市进行陪护和医治的,不享有任何补
贴;在本省外市以及外省、市公司安排员工陪护和负责伤者医治人员,可按照5.6条款执行。工伤人员要求安排家属陪护的,陪护费用标准为:
5.4.1 工伤人员住院期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陪护人员按公司人均工资50%支付陪护费。 5.4.2 工伤人员住院期间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陪护人员按公司人均工资40%支付陪护费。 5.4.3 工伤人员住院期间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陪护人员按公司人均工资30%支付陪护费。 5.4.4 以上陪护费用低于常州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常州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陪护费。
5.5 停工休养期的工资待遇(工伤补贴)按工伤员工同岗位人员月全勤最低工资支付,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5.6 工伤人员和护理人员以及负责伤者治疗和代表公司探望人员,伙食标准按公司因公出差伙食补
助标准的70%报销;食宿交通费按公司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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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作业指导书 编写:陈祝美 审核:卞耀坤 文件编号:TS3-综-022 版本/修改:A/4 发 布:20110919 批准: 吕泽伟 5.7 工伤期间所有工伤费用凭公司指导的医疗机构费用票据和其他有效票据,由公司承担全部费用。
若未经公司职能部门同意调换治疗地点的,费用不得报销。
6 工伤事故处理流程:(见附件2-6)。 7
工伤事故的责任分配: 7.1 7.2
工伤费用X<1000元的轻微性工伤事故,除采取批评教育等措施外,不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工伤费用1000≤X<5000元的工伤事故,责任人需承担处罚金额的50%费用;当班班、组长和车间或部门负责人、部门安技员、部门经理各承担10%;部门经理记小过一次;部门安技员、车间或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一次。 7.3
工伤费用 5000≤X< 10000元的工伤事故,责任人需承担处罚金额的40%费用;当班班、组长和部门安技员各承担10%;车间或部门负责人和部门经理各承担15%;当班班、组长各行政警告一次;车间或部门负责人和部门安技员行政记小过一次;部门经理行政记大过一次。工务部安技员和工务部经理各行政警告一次。 7.4
工伤费用10000≤X<20000元的工伤事故,责任人需承担处罚金额的20%费用;当班班、组长各承担10%;车间或部门负责人、部门安技员各承担15%;部门经理承担20%;工务部安技员和工务部经理各承担5%。当班班、组长记小过一次;车间或部门负责人和部门安技员行政记大过一次;部门经理行政记大过两次;工务部安技员、工务部经理、公司安全员和综合管理部经理各行政记小过一次。 7.5
工伤费用20000≤X<30000元的工伤事故,责任人需承担处罚金额的20%费用;当班班组长各承担5%;车间或部门负责人、部门安技员各承担15%;部门经理承担20%;工务部安技员、工务部经理、公司安全员和综合管理部经理各承担5%;责任人予以记小过一次;当班班、组长大过一次;车间或部门负责人和部门安技员行政记大过两次;部门经理处罚2000元;工务部安技员和工务部经理、公司安全员、综合管理部经理行政记大过一次。 7.6
工伤费用30000<X元的工伤责任事故,责任人需承担处罚金额的15%费用;当班班、组长各承担5%;车间或部门负责人、部门安技员各承担15%;部门经理承担25%;工务部安技员、工务部经理、公司安全员和综合管理部经理各承担5%;责任人予以记大过处理;当班班、组长和部门安技员行政记大过两次;车间或部门负责人和部门经理处罚3000元;工务部安技员和公司安全员各行政记大过一次;工务部经理和综合管理部经理行政记大过两次。 7.7
1-6条中责任人就是当事人的将酌情承担处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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