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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
④工程验收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工程决算经审计后,承包人负责提交竣工档案给南京市城建档案馆并获得通过,按审定价付至95%(扣回全部甲供材款及预付款);
⑤按审定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相应保修期满后30天内付清;
⑥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承包人只能用于本工程有关的劳力、材料、机械等费用。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工程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如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用于支付与本工程无关的费用,发包人将立即停止付款。
七、材料设备供应
1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7.1承包人应编制材料供应计划。合同生效后一般材料承包人应提前15天向发包人按实提交所需材料品种、数量、型号、规格、质量等级,如有误差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7.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①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以按实际供应的材料为准
②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承包人应提供准确规格和数量,如因承包人提供的时间、规格和数量不准而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按实提供数量、规格后,因发包人临时变更或改变设计而带来的损失由发包人负责。
③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除非经发包人同意,否则不许调剂串换
④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由发包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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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由发包方负责 ⑥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协商处理
17.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按给定价格扣除材料款 1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质量必须符合设计、相关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使用前必须经过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认可,否则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八、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及附属工程案现场签证,竣工结算办法按投标时报价优惠下
降的幅度进行结算。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19 竣工验收
19.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提供两套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结算及其资料,否则迟一天按日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格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19.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竣工时间以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的施工员、材料、设备必须在三十天内全部退场,每延迟一天退场罚款500元。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0 违约
20.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①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
通用条款执行
②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合同工期按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自报工期,如工期延误,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赔偿费,赔偿费支付办法按合同工期延误一天赔偿500元,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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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同总价的3%为限。此赔偿费的支付不能解除中标单位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③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
工程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标准,乙方应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施工,达不到标准,按合同价的2%支付赔偿金。
④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另行协商
21争议
21.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①请 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调解;
②当采取第 (1) 种方式不能解决时,双方约定向 工程所在
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22 工程分包
22.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本工程不准转包或擅自分包。
23 不可抗力
23.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24 保险
24.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①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
外伤害保险,支付保费。 25 担保
25.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①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银行保函 ②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银行保函
26 合同份数
27.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壹份、副本叁 23
27 补充条款
27.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节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2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依据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颁发的279号令执行,其余按投标书承诺及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2 质量保修期
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 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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