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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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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7/8 5:40:18

第五章 企业报告

一、企业报告的管理内容

(一)义务性报告

义务性报告包括:贸易信贷业务报告、贸易融资业务报告、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报告、辅导期业务报告。

1、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预计出口或进口对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 ①A类企业30天(不含)以上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 ②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 预收货款:国际收支申报的收汇日期早于预计出口日期的收汇

预付货款:国际收支申报的付汇日期早于预计进口日期的付汇

对于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业务,企业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预计出口日期或预计进口日期。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单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 ①A类企业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

②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 延期收款:出口报关单的出口日期早于预计收汇日期的收汇 延期付款:进口报关单的进口日期早于预计付汇日期的付汇

对于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企业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预计收汇日期或预计付汇日期。

(3)对于(1)(2)项的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未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①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②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4)对于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或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不含)后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5)注意事项:①B类企业不得办理 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业务;C类企业不的办理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及托收业务。

②对于已报告贸易信贷业务信息:

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不含)后,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贸易信贷未到期部分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带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爱回家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

③对于已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信息,若对应报关单数据或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携带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

④已用于贸易融资报告、差额报告的数据不可进行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⑤贸易信贷业务报告数据参与调整用于计算总量核查指标的基础数据。 ⑥对于符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规定的,同时以人民币报关和结算的跨境贸易,企业无需进行贸易信贷报告;企业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或人民币报关、外币结算的跨境贸易,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⑦区内企业的保税和非保税业务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报告。用于报告的报关单或收付款数据在监测系统中不存在的,则无需报告。

⑧外汇局对企业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进行非现场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记录报告违规情况。

对于企业频繁到外汇局现场进行已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且涉及金额较大的,外汇局要加大对其数据修改和删除操作的审核力度,并可根据报告数据变动对总量核查结果的影响程度,将存在异常的列为重点监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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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贸易融资报告

(1)进口远期信用证业务报告

对于以90天(不含)以上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付汇,预计付款日期在货物进口日期之后的,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预计付款日期、对应报关金额、业务性质等信息。 (2)海外代付业务报告

对于90天(不含)以上的海外代付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预计付款日期、相应的报关金额、业务性质等信息。

海外代付业务:企业通过境内银行指定或授权海外代付行代为支付进口贸易中的对外应付款项,并在确定的到期日归还海外代付行代付款项的业务。 (3)其他贸易融资业务报告

对于90天(不含)以上的其他贸易融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预计付款日期、对应报关金额、业务性质等信息。

90天(不含)以上的其他贸易融资:造成进口付汇日期迟于货物进口日期90天以上的银行所提供的信用信贷,其中,进口付汇日期为国际收支申报单证上的付汇日期,货物进口日期为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进口日期。

(4)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企业未在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①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②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5)对于90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

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或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不含)后到报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6)注意事项

①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不含)以上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

②按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融资业务是指企业通过银行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如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导致实际对外付款日期迟于货物进口日期超过90天的业务,不包括进口押汇、国内外汇贷款等表内贸易融资。

对于已报告的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信息,若企业拟通过表外贸易融资展期或续办新的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延迟对外付款日期,或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偿付的,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不含)后,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持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

③对于已报告的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信息,若对应进口报关单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持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吗,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企业通过该贸易信贷业务报告中的“延期付款与融资报告”模块实现此类报告。

④已用于贸易信贷报告、差额报告的数据不可进行贸易融资报告报告。

⑤贸易融资业务报告数据参与调整用于计算总量核查指标的基础数据。 ⑥对于符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规定的,同时以人民币报关和结算的跨境贸易,企业无需进行贸易融资报告;企业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或人民币报关、外币结算的跨境贸易,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⑦区内企业的保税和非保税业务均应按规定办理贸易融资业务报告。用于报告的报关单数据在监测系统中不存在的,则无需报告。

⑧外汇局对企业报告的贸易融资业务进行非现场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记录报告违规情况。企业频繁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进行已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且涉及金额较大的,外汇局要加大对其数据修改和删除操作的审核力度,并可根据报告数据变动对总量核查结果的影响程度,将存在异常的列入重点监测。 3、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

(1)对于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在收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付款日期、付款金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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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在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日期,收款金额等信息。

(2)对于按上述规定应当报告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未在收款或付款后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①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②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3)对于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

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或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不含)后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4)注意事项

①B类企业不得办理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业务。 C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②对于已报告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信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不含)后,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至上月末未到期部分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持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

③对于已报告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信息,若对应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该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持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 ④已用于差额业务报告的数据不可进行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 ⑤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数据纳入计算总量差额指标的基础数据。

⑥外汇局对企业报告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进行非现场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记录报告违规情况。企业频繁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进行已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且涉及金额较大的,外汇局要加大对其数据修改和删除操作的审核力度,并可根据报告数据变动对总量核查结果是影响程度,将存在异常的列入重点监测。

4、辅导期业务报告 (1)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简称: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2)《报告表》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①出口/付款与相应收款/进口的逐笔匹配情况 ②转口贸易收入与相应支出的逐笔匹配情况

《报告表》格式由各外汇局自行确定。

(3)外汇局应对辅导期业务报告设置抽查比例,并定期抽查。外汇局对企业报告的辅导期业务信息进行抽查,必要时可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其他证明材料。 (4)对于抽查范围内的企业,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①若报告数据逐笔对应,应进一步审查企业的非现场监测情况与报告数据是否相符,若不相符可将其列为重点监测企业。

②若报告数据无法逐笔对应,应进一步审查企业已报告的贸易信贷等业务数据与无法对应的辅导期业务报告数据是否相符以及不相符是否存在合理性等,若不相符且不具有合理性,可将其列为重点监测企业。

(5)注意事项:辅导期内发生的影响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的情况,企业应按A类企业有关规定进行贸易信贷、差额、贸易主体不一致等各项义务性报告及主动性报告规定办理。

5、对于符合规定的贸易信贷、贸易融资业务、转口贸易收支业务等义务性报告,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于按规定应报告而未报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2)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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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二)主动性报告

主动性报告包括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差额业务报告、非义务性报告范围的贸易信贷业务报告或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以及其他特殊交易报告。 1、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1)对于下列业务,收汇或进口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并办理出口收汇主体变更或进口报关主体变更手续: ①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 ②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

③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

(2)对于符合规定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企业应在收汇或进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①情况说明(说明贸易主体不一致的原因、需要报告的收汇或进口数据及其变更后的企业代码和名称、企业所属外汇局、相应的收汇金额或进口金额) ②出口合同或进口合同

③收入申报单证或进口货物报关单

④捐赠协议(仅捐赠业务提供)

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仅企业分立、合并的提供)

⑥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企业超过规定期限报告的,还应书面说明未能及时报告的原因。

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为企业办理出口收汇主体变更或进口报关主体变更。

(3)已报告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信息有误的,企业应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申请撤销主体变更: ①情况说明(说明撤销原因和原报告事项及具体内容) ②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撤销相应出口收汇主体变更或进口报关主体变更。

(4)外汇局对企业报告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进行非现场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记录报告违规情况。 (5)企业未按规定进行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①对于逾期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

②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6)注意事项

①已报告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只能由原报告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撤销。

②对于已进行贸易信贷、转口贸易、贸易融资或差额等业务报告的收汇或进口数据,不得再进行贸易主体不一致报告。 ③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数据参与调整用于计算总量核查指标的基础数据。 2、差额业务报告

(1)对于单笔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单笔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根据该笔差额对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差额金额及差额原因等信息。 差额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国际市场行情变动,商品质量问题,动物及鲜货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和损耗,自然灾害、战争、国家紧急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境外交易商破产、关闭、解散,汇率变动,溢短装,实物投资,实物外债,境外金额机构提供进口买方信贷,运保费、杂费等进口贸易从属费,金属矿砂等大宗散装货物进口,现钞结算,邮寄物品。

(2)对于存在多收汇差额或多付汇差额的,企业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不含)后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对于存在多出口差额或多进口差额的,企业可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告,或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不含)后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3)对于差额报告业务,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没有报告的,企业确有报告需要,可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现场报告

①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网上报告的原因及需报告的事项及内容)

②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4)外汇局对企业报告的差额业务进行非现场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记录报告违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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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业报告 一、企业报告的管理内容 (一)义务性报告 义务性报告包括:贸易信贷业务报告、贸易融资业务报告、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报告、辅导期业务报告。 1、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预计出口或进口对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 ①A类企业30天(不含)以上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 ②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 预收货款:国际收支申报的收汇日期早于预计出口日期的收汇 预付货款:国际收支申报的付汇日期早于预计进口日期的付汇 对于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业务,企业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预计出口日期或预计进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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