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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综合治税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转型时期,经济组织形式多元化及经营方式多样化就导致了涉税行为的复杂化、专业化和隐蔽化,税收信息不对称问题明显加剧,因此,在税源控管方面单靠税务部门的力量显然不够,推行社会综合治税成为必然。本文将针对当前基层社会综合治税实践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 社会综合治税 税源控管 对策
税收的征收和管理是税务部门的应然职责,但税收工作从来都不是孤立的,税收的征管离不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事实上,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各级税务机关在各地政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下,不同程度地建立起以“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司法保障”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这对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有序和环境优化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然而,我们也注意到了现有这一体系的薄弱,形式化、表面化问题严重,若对此问题不关注和重视,势必影响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
一、社会综合治税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制度上的缺陷
社会综合治税的法律基本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但这些法律没有程序性的规定和明确的操作流程和操作要求,对具体哪些单位和部门涉税事宜具有协助义务,这些相关部门和单位又采用何种形式、何种程序对税务机关进行协助等等均未涉及。同时,协助群体的范围狭窄。尽管社会综合治税特点为“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司法保障,信息化支撑”,但对社会参与主体(民间组织、非营利组织等第三方部门)无明文规定规范。如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参与主体仅是“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而将民间组织、非营利组织等第三方部门排除在外,使这些主体在参与社会综合治税时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名不正言不顺。
目前,由于国家没有统一规定,而省级政府出台的这种全方位、宽领域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如《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却因无针对性和现实操作性而难以有效落实。而各地税务部门在加强税收征管力度的同时,必然对某领域的税源采取一定的征管措施,形成社会综合治税的地区性差异。这种社会综合治税效果地区间的明显差距,必会引起各地区税收流失的程度不同,造成不同地区之间税收负担的差异,可能会导致资本向社会综合治税效果较差或根本没有实施社会综合治税的地区转移。
2、手段单一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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