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改)食品安全管理方法Microsoft Word 文档 2
会使企业陷入严重的财政危机,如果没有保险人予以分担,这些企业很有可能为自保而隐瞒事实,拖延召回时间,食品召回制度也就得不到高效运行。因此,我们可以引入食品召回保险制度,让企业通过保险来承担实施召回所耗费的资金和利润损失。
(二)加快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食品供应者提供安全食品的行为进行调整的基本途径。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各国都建立了比较成熟完善的法律体系,覆盖所有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完整链条。我国也制定并颁布了《食品安全法》这样一部基本法律。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食品安全法》与原来已经存在并继续发挥作用的《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性还比较差,需要将各个法律法规统一起来,还要做很多工作。今后还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一是制定产品责任法。尽管现有与食品有关的法律都涉及到食品供应者的法律责任,都没有明确食品安全责任的归责原则,这对激励食品供应者提供安全食品有不利影响。英国、美国的实践证明,产品责任法的设计及司法实践是国家成功干预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路径。二是解决执法过程中对执法者的监督问题。 “监督监管者”在我国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监督监管者”除了立法机构要有所作为外,还要 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执法的机制,在法律上设计食品安全相关方(消费者、生产者)介入行政执法的程序,使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受到有效制约,疏忽、懈怠,玩忽职守现象得到遏制。三是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配套法规的规划工作,明确各有关监管机构制定法规的权限,避免“行政法规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解决监管机构之间法规的矛盾和冲突,使法规体系协调一致,无缝衔接,形成闭环。⑦ 政府是国家法律的制定者和守护者,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是目前食品安全卫生领域内最全面、权威的法律,在调整的范围、执法主体职责、食品安全法律责任、食品安全监管机关职责的落实机制等方面比原有的《食品卫生法》有较大完善,覆盖了目前食品安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但是,《食品安全法》很明显是以制裁为特征的部门强法,具有事后性的特点,在食品安全预防、综合性等软性方面略显不足。据国家质检总局“从源头抓质量”、重在防范的精神,参照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况,提出如下建立和完善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
第一,整合现有法律资源,完善《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基本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的基本问题,覆盖“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链的所有环节,确保食品安全的完整性。但其法律规定不够细致,概括性规定较多,权责规定不够明确具体,需要相应的配套解释与各部门相应的规章来深度解读它,赋予其有效的操作途径及实施方法。在加强贯彻落实此法的同时还要对现有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
规、条例、标准、规范等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和完善,将散存于各项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监管的内容整合,尽可能减少和避免立法和执法上的相互冲突,解决法律体系的混乱,保持法律的同一性。
第二,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参照国际食品安全法典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中央民族大学硕士毕业论文(设计)以国际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典为依据或参考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建立与时俱进、重在防范,科学、全面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以《食品安全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多层次立体框架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其中《食品安全基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的基本问题,各种部门法、单行法对基本法的某一方面进行更加明确全面的规定。
第三,大力采用国际标准和技术法规,消除绿色技术壁垒。在整个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领域,大力推行目前CAC(食品法典委员会)、150(国际标准化组织)等已经开始使用的食品安全法规、标准、技术规范、指南和准则,加快在标准体系上与国际接轨;在整个食品产业(从农田到餐桌)食品标准认证认可工作,从食品安全的全程监控着眼,把标准和规程落实到食品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消除绿色技术壁垒。
第四,强化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赋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更充分的权力,从源头对食品生产加工及相关企业实行强制性管理。《食品安全基本法》处罚的惩戒力度不够,为此,要扩大执法部门的检查权,加大对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法律的惩处力度,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对于那些生产、制造、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的企业经销商,无论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大小,都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罚其倾家荡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
第五,整合执法力量,解决多头执法现象。整合执法力量,就是要合并现有食品监管的相关部门,对设置不合理或人员严重超编的机构,或撤销、或合并、或精简,克服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局面,在此基础上,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管,并赋予更高的权威。
第六,将行政问责纳入法制化轨道。为了使行政问责制成为一种长效机制,应制定和颁布专门的行政问责法规。整合形成包括问责标准、问责程序、问责范围、问责主体、问责救济在内的统一的问责的法律法规。在追究监管人员违法行政或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时,必须经过具有法定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改变以往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依照法定程序实施问责。作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
规建设的一个里程碑,《食品安全法》比《食品卫生法》制度更合理、理念更先进,但还需要对它继续进行梳理、补充和完善,为我国的食品安全提供更可靠的制度保障。⑧
(三)基本建立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目前,我国己经初步建立了一个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相互补充,基本满足食品安全控制与管理的目标和要求,逐步与国际标 准体系基本协调一致,为中国食品安全有效监管提供有力支撑。
①各级标准覆盖面较广,基本满足食品安全监管的目标和要求
中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标准类型较为齐全,覆盖面广,涵盖了主要的食品种类、 食品链全过程各环节及有毒有害污染物危害因子几个方面,基本能满足和实现对 整个食品链进行食品安全危害控制的目标要求。截止2006年底,我国涉及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1965项,其中强制性标准634项,推荐性标准1331项,食品行业标准2892项,初步建成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框架。其中食品卫生标准对食品及其生产、经营、加工中可能引起疾病发生与发展的各种危害因素做出技术规定,为疾病预防提供了重要手段;食品检测标准、食品的标签标准和包装标准以及食品的绿色标准是食品消费及安全的重要保障。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制定及执行都做出了较明确的规定,这对食品安全标准发挥有效的监管作用非常重要。 ②逐步与国际标准体系协调一致
虽然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还存在许多问题,某些标准的限量指标与CAC标准⑨中的限量指标相比,差距较大,指标水平偏低,但是我国在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上正努力与CAC标准保持协调一致。 1984年,我国正式加入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并同时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各有关部、委组成的食品法典协调小组,卫生部还设立了CAC专家组。受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委托,我国2002年还首次牵头起草了减少树果中黄曲霉毒素污染技术规范(初稿)并被2003年3月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会议采纳。200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将目标定位到2005年底前,完成《全国食品标准2004一2005年发展计划》所确定的食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食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由目前的23%提高到55%。到2007年底前,参与6一一名项国际标准、指南等技术文件的制定工作,力争承担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3]这些工作对提高我国
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四)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延续历史做法的同时,还借鉴吸取国外先进管理体制的经验,逐步开创适应我国国情的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 ①转变职能,加强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
2003年以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由卫生部、农业部、质检部、经 贸部、工商部等部门负责,其基本特点是一个部门负责一个或者多个环节的监管, 部门之间不协调,导致重复监管、浪费监管资源的现象严重。针对这一问题,我 国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改革。2003年,国务院组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 理局,主要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重大事故查处工作。这一措施在 结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情况的同时,也顺应了国际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趋势,一 方面使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得到协调,另一方面也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了领导 部门,这对于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部门之间不协调,重复监管、浪费监管 资源的现象有重要作用,对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来说是一个很大的进步。2009 年我国新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这一做法是顺应 国际趋势并适应我国国情的举措,将对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将发挥重要作用。 ②建立责任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性
2004年,我国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以一监 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 进一步明确了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食品药品监 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农业部 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 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 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监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在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上,我国建立了食品安全部际协调制度,及时沟通情况, 研究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大力推行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整合共享。加强食品 安全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沟通和衔接。这些措施对于解决我国 在食品安全监管上存在的交叉管理和管理盲区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①《食品安全许可证制度研究》中国计量学院, 吴涌州
②(《食品安全认证问题研究》王孝钢(山东省青岛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山东青岛266000))
③中国食品安全标准法律制度研究宋华琳*【文章编号】1674 - 2486 ( 2011) 02 - 0030 - 21
④(百度网页 http://www.rgws.gov.cn/news/ShowArticle.asp?ArticleID=1132 ⑤百度网页http://wenku.http://m.china-audit.com//view/45364a3783c4bb4cf7ecd198.html ⑥《试论食品召回制度的完善》吴宏举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⑦《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刘录民 第十章
⑧《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问题与对策研究—以“三鹿事件”为例》袁湘如 中央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⑨CAC标准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食品安全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是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月0)共同创建的,其宗旨在于保护消费者健康,促进食品贸易公平开展,协调所有食品标准的制定工作。目前,CAC拥有165个成员国,中国是成员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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