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法试卷B(含答案)
(2)该支票有效。根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但不影响支票本身的效力。 (3分) (3)对甲企业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4分) (4)出票人甲企业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根据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5分)
【案例3答案】(本题19分)
(1)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因为广告不完全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且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2分)
(2)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属于要约。因为内容具体明确,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2分)
(3)郑某于11月6日函复行为的性质属于新要约。因为郑某对原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2分)
(4)到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属于要约。因为内容具体明确,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2分)
(5)要约于11月28日上午到达而生效。 (2分)
(6)郑某发出撤回的通知没有效力,因为撤回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具有效力。(2分)
(7)魏某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的来信属于要约。因为内容具体明确,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2分)
(8)魏某与郑某关于买卖古画的合同于11月29日下午成立。(2分) (9)魏某与郑某关于买卖古画的合同属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因为该合同存在欺诈情形,魏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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