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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停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
于表2.0.2的规定。
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 表2.0.2
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
2.0.2相应构件的规定。
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参照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附录确
、二级耐火等级的屋顶如作为停车场时,其屋面板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
。
条 地下停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Ⅰ、Ⅱ、Ⅲ类的停车库、修车库,重要停
输车的停车库、修车库,其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IV类的停车库、修车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
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照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试行)
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节 一般规定
1.1条 在进行汽车库(区)总平面设计时,应合理确定防火间距给水。
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
1.2条 Ⅰ、Ⅱ类停车库、修车库宜单独建造。Ⅲ、Ⅳ类停车库、无明火作业的丁、戊类厂房、库房旁或附设在其底 部。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照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
1.3条 停车库可设在高层、多层民用建筑的底部或贴邻建造。但密集的公共场所,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病房 等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建造。
库不应设在民用建筑内。
1.4条 多层停车库内设置汽车修理车位时,车位数不宜超过5个。
1.5条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停车库、修车库应单层独立建造,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V类停车库贴邻建造 ,但应有防火墙隔开。
1.6条 为车库服务的下列辅助用房,可贴邻停车库、修车库建造开和设有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
贮存量不超过1吨的甲类物品库房;
安装容量不超过5米2/小时的乙炔发生器间;
一个车位的喷漆间;
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房间。
1.7条 地下停车库内不应设置喷漆间、电瓶间、乙炔发生器间和及修理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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