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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
通知(财库[2010]107号)
【法规类别】环境保护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财库[2010]107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布部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0.09.30 【实施日期】2010.09.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财库[2010]107号)
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保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保局:
为加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我们对已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环保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第六期环保清单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 1 / 2
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
委公布的第八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内购买。对于其中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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