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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描述性构成特征),以日常生活单纯描述,不待法官进行价 值判断补充即可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具备区分的客观标准。大多数构成要件要素皆属此类。
2、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必须借由法官在个案中以价值判断补充评价,才有办法 确定其内涵的构成要件要素。没有区分的客观标准,只有法律规定的标准或者法官自己形成 的标准。
(1)带有法律评价的要素:“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私财物”、 “依法”。
(2)带有文化评价的要素:“淫秽物品”、“猥亵”、“侮辱”、“住宅”、“不正 当利益”。
(3)需要具体量化评价作为补充:“数额较大”、“严重残疾”、“情节严重”、“危 险”。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边缘,仍然需要进行规范的解释;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也得有一 个描述性的基础。
(三)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和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要素就是一般的要素。
消极的要素指的是犯罪的阻却要素,在刑法中比较罕见,最典型的是第 389条的第三款: 在索贿的情况下,如果行贿人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则不构成犯罪。
(四)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要件要素。绝大多数构成要件要素都是成文 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关 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不真正不作 为犯的义务来源以及一些目的犯。
第二章构成要件符合性(行为构成)
第一节行为、对象和结果
行为
一、行为
(一)行为概念
行为,是反映自然人心理和精神活动的动作,包括静止。(人格行为理论) 1.动物没有行为;
2.单纯的思想、态度、观点和所有存在于内心的情感活动不是行为;
3.自然人的身体作为机械的整体在起作用时,精神和心理都没有参加,不是行为;如无 意识碰倒花瓶、被人推倒而撞坏财物;
4.反射性动作不是行为;身体性刺激直接从感觉中心传导到活动中心,不是人格表现。 (二)行为的本质——具有危害性的行为计划
案例:妻子意欲毒杀病重的丈夫,不断试探在丈夫的汤药中添加毒药,不料最终毒药与 汤药产生作用,竟然治愈了丈夫的疾病。妻子的行为如何定性?
1、如果以结果作为评价行为的唯一出发点,则妻子的行为带来了好的结果,不应该评 价为犯罪行为。——结果无价值
2、如果以妻子的行为计划作为评价行为的唯一出发点,则妻子在杀人计划下的投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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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是故意杀人行为,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没有得逞,应该评价为故意杀人罪未遂。—— 行为无价值。
3、真理总在两个极端之间:
法官对行为的性质的判断,应该从行为计划出发,结合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侵害事实、 具体危险、抽象危险)来判断:
(1)计划杀死他人,并且杀死了他人,是杀人行为;
(2)计划杀死他人,虽然没有杀死他人,但是制造了杀死他人的具体危险或者抽象危 险,是杀人未遂行为;
(3)计划杀死他人,不仅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甚至连抽象的危险都没有出现,是不可 罚的行为。
(三)行为竞合
一个行为人,通过一个行为对法律造成多个损害时,是竞合。基于立法原因造成的竞合, 是法条竞合;基于事实原因造成的竞合,是想象竞合。
行为对象与结果
二、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是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人与组织。行为对象表现为法益的载体,但并不 是所有犯罪都要求的构成要件要素。
行为对象不同于以下内容:组成犯罪行为之物、行为孳生之物、作为犯罪行为的报酬取 得之物、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主要表现为犯罪工具)。
三、结果
(一)概念
犯罪结果指行为给法益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或者危险状态。 (二)结果犯与行为犯
1、结果犯:行为与结果在时间、空间分离。
2、行为犯:行为构成的满足与行为的最后活动共同发生,不会出现一个与之相分离的 结果。如伪证罪,不需要虚假证词之外的结果;类似的还有强奸罪。
(二)侵害犯与危险犯
1、侵害犯:行为对象在犯罪既遂时受到真实的损害。 2、危险犯:行为对象在整体上受到强烈的威胁。
(1)具体危险犯:行为对象在具体案件中真实地处于危险之中,结果仅仅是偶然没有 发生。
(2)抽象危险犯:行为本身具有典型的危险性,即制造了第三人的危险感。在具体案 件中,可罚性不取决于对象是否出现、危险是否真实出现。抽象危险的判断:知道行为人犯 罪意图的第三人,在行为那一刻认为行为人有损害法益的危险性。
(三)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 1、即成犯,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犯罪一终了法益就同时消灭的 情况。
2、状态犯,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但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在持续。 3、继续犯,行为持续,法益也同时持续受到侵害的情况。 (四)基本犯、加重犯(行为构成的变化)
1、基本犯:指符合某个犯罪基本的行为构成的形态。
2、加重犯:基于实施基本构成要件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了加重结果,或者出现了加 重处罚的行为,或者出现了加重处罚的情节,因而导致刑罚加重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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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的行为构成在加重或者减轻的情况下是不会变化的,重复同样的解释。 (2)基本犯和加重犯出现法条竞合时,加重犯(特别法)的适用优先。 例1:行为人入户抢劫的。
例2:行为人意欲盗窃他人30万元,却未遂的。
依照加重犯的观点和司法解释,例 1属于抢劫罪的加重犯,例 2属于盗窃罪加重犯的未 遂,应该按照盗窃数额巨大的未遂处理。
【考题】
下列哪一犯罪属抽象危险犯?(2015年卷二第14题,单选) A.污染环境罪 B.投放危险物质罪 C.破坏电力设备罪 D.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二节因果关系(客观归责)
条件关系——因果关系的基础
一、条件理论——因果关系的基础
1、定义:“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依照此种理论, 引起结果的必要条件就是原因。
2、全部必要条件被看成是等值的,所以又称“等值理论”。 例:甲乙未通谋,各自往张三的茶杯中投入50%致死量的毒药。
客观归责理论(风险理论)
二、客观归责理论
在与结果有条件关系的行为中,只有当行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而且该危险是在符 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中实现(或在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内实现)时,才能将该结果归责于行为, 此所谓客观归责理论。
“风险升高”——“风险实现”——“风险归行为人”
行为制造或 升高法所不 容许的风险 否定
降低风险或者风险为 法律容许
结果符合常态出现。 同时,属行为人负责领 域
结果在客观上可归责于 行为(客观归责)
否定
异常关系;结果不可避免;超出法律保 护目的;归责于被害人或第三人
不可归责
(一)行为对行为对象制造或者升高了法所不允许的风险 1、降低风险时,不得归责
例:劝决定盗窃一万元的人改主意只盗窃一千元。
【注意】替代性风险是用新制造的不同方式的风险来替换已存在的风险(法益替换), 仍然是归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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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劝决定对他人实施伤害者改主意只实施公然侮辱行为的。 2、缺乏危险创设,不得归责
促使他人进行各种正常的、在法律上没有重要意义的生活性活动,不是危险创设。 例:唆使他人雨天散步,结果他人被雷击死。
3、制造可允许的风险,不得归责
例1:遵守交规仍然发生交通事故的。还有工业生产、有风险的体育表演、医生在医事 规则范围内采取的治疗措施。
例2: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
例3:甲知乙争强好胜,唆使乙参加摔跤比赛。作为裁判的甲故意改变抽签顺序,导致 乙与最强的丙比赛,乙被丙摔成重伤。
4、假定因果流程不能排除归责
假定因果流程:指即使特定行为人的行为不存在,其他事件也会制造同样的危险。 处理:假定不改变真实。
①他人的行为准备不影响本人已有的行为效果:法律不能因为另外一个人的预备,就不 处罚这个行为人的实行。
例:纳粹军官为自己的杀人辩解道,即使自己不动手,也会有其他军官动手。
②增强原则:行为人修改了一种自然因果进程,没有在整体上恶化被害人状况时,排除 归责;但是,这种修改会增大损害或者使损害在时间上提前时,可以归责。
例1:丁在一段被塌方堵住的双轨道上驾驶着铁路机动车,丁将无法及时刹车而撞在山 崖上。甲搬动了道岔,使丁的车辆从左边转到右边,但是右边的道路同样被塌方所阻,丁撞 死。
例2:在丁撞向山崖前的一刹那,乙开枪射杀了丁。 ④假定因果关系适用的例外: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二)该种不允许性风险在具体的结果中实现了
在结果中正好实现了行为人创设的不被法律允许的风险。判断风险和结果关系的标准: 法官必须站在客观观察者的立场上,运用理智自然人(一般人)的知识,加上行为人的特 殊专门知识,来判断因果过程的常态性。
有因果力
前行为
通常引起 通常不引起
其他因素
结果
无因果力
【注意】在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其他因素起作用时,如果前行为是引起介入因素的 原因,则“原因的原因还是原因。”
1、危险没有实现,不可归责
行为人虽然对法益创设了一种风险,可是结果却不是这种风险的实现,只是偶然一起出 现,不可归责。
例:甲伤害乙,乙在去往医院的路上被违规行驶的车辆轧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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