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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文
论文题目: 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学生姓名: 学 号:
专 业: 法 律 研究方向: 婚姻法
一、 选题的目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并列出主要参考文献(不少于10篇) 选题目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扩大,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在得到引进的同时,一些不良生活方式也乘机涌入,养小蜜,找情人等行为极大地危害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限制和制裁这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维护健康、文明和先进的婚姻家庭关系在现阶段显得极为迫切,极为需要。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此问题有了一些相关规定。但是,力度仍显不足,尤其是在离婚损害赔偿等方面。 现实和理论意义: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款确定了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是经过修改后的婚姻法的一大亮点,是为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做出的,制裁离婚过错者,保护无过错方,赋予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要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有关婚姻的立法体系,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为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精神权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 参考文献: 1、江平.《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8版 2、杨大文.《婚姻家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版 3、高祥阳,陈宇.《婚姻财产?离婚制度?家庭维权》完全手册,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年3月第一次印刷 4、杨立新,秦季敏.《中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5月版 5、《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起草说明 2001年12月17日 6、杨大文.《婚姻家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版 7、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 8、专家阐述与修改婚姻法相关的六大问题,法制日报 2000 年07月13日 9、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载《法律与社会》,2001年第3期 10、宋才发.《中国侵权行为认定与赔偿》,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 11、刘曼娜,赵英伟.“离婚自由与离婚损害赔偿”,载《人民司法》,2001年第4期 12、李平.二十年全国离婚案件情况简析,人民法院报 2000 年10月3 日 13、Cheshire North,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Butterworths:11th ed.,1987. 14、Charles, L. Harper. Exploring Social Change. Englewood Cliffs, N.J.: Prentice-Hall, 1992. 15、Larry Kramer,\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vol.39,(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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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题目前国内外研究现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个新规定,是适应新形式下调整离婚关系的需要,他表现为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经济补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这一规定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婚姻家庭现状,为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做出的,制裁离婚过错者,保护无过错方,赋予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要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有关婚姻的立法体系,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为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精神权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但同时还存在着不近完善的地方。在该制度实体方面:如权利义务主体问题上,离婚当事人“无过错方”的提法不够准确,因为从实践来看,夫妻关系破裂往往不是一方所致,是多方原因或互为因果,没有绝对的“过错方”或“无过错方”可言,只有过错多或过错少之说;关于第三者能否成为责任主体的问题上也存在着很大争议。而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问题上,凡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大都是秘密的,受害方很难知晓,也就很难举出切实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从而使自己处在不利的地位;同时在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数额的确定上也存在着相当的困难,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他的确定较之物质损害赔偿难得多,他除考虑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和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外,还要综合考虑其他外部因素,以达到对无过错方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之目的。 从国外立法体例看,有的国家立法有明文规定,有的国家是通过判例、司法解释给予承认,大体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立法类型,采原则性规定的立法模式。即亲属法中仅对离婚损害赔偿的发生原因、赔偿范围、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做出原则规定,有关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给付方式等则适用民法有关侵权行为法之财产损害赔偿和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如瑞士、墨西哥等国立法即属此类型。第二种立法类型,采原则性规定与具体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即亲属法中不仅原则性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发生原因、赔偿范围、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而且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行使的时间、赔偿金数额之确定与应考虑的因素、给付的方式和与担保责任等做出具体规定,从而设立了专门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如法国的立法即属此类型。两者比较,各有利弊。前者的优点是条文简洁,但缺点是具体适用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容易出现执法不一的弊端;后者的优点是可操作性强,便于执法、守法,但缺点是似有条文繁多之嫌。国外一些国家立法明文规定,非财产上损害,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始得请求赔偿相当金额。这里的“相当金额”如何确定?如果法律不明文规定法官应考虑的若干情形,往往会造成执法差异太大。这既不利于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往往容易引起当事人不服判而上诉的案件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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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该研究的主要内容(提纲),重点解决的问题、难点,创新点及可能出现的技术问题或不足 提纲: 论文题目: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关键词:离婚;离婚损害赔偿;过错方;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 目录: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特征 二、新婚姻法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三、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一)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定性 (二)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 (三)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相关实体问题分析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主体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情形 五、离婚损害赔偿案件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二)解决对策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词 重点解决的问题: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还不完善,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主要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实体问题以及在案件诉讼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难点: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及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 创新点: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所提出的几点相关问题,包括制度实体问题及案件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可能出现的技术问题或不足:对所提出问题的解决对策不够完全,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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